最初由 star7533967 發佈
若是依據狂狼的說法,當然不足以以法律繩之,因為法律並非是一般生活準則,而是最後的防衛手段,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所以,若是暗諷的話,並不該當於法律上的責任,但您說的「沒有把名字說完整」會有爭議,假若把王小華稱之為華仔或是阿華或某甲是這個團體中最高的人,而在網路上稱其為「高腳仔」,只要你對這些名稱不完整的名字誹而謗之,原則上亦不有責,不過,若你指稱的名字為大家所認知其是為另一個人,也就是說,縱使你對另一名稱攻訐,只要此稱被大家所認知到其為你所真正攻訐之人,你仍然應負法律上的責任,因為雖然你對其不用真名,但在實際的情況之下,被攻訐之人仍受到名譽及人格法益的侵害,只要有實害之發生,而實害卻由因你而起,若經他方當事人舉證時,你就要負責。
[gl=green]結論:暗諷的話,不應有責,法律所要處罰的是無中生有捏造的事實,而暗諷僅是對其作為不以為然而予以批評者,只要不涉人身攻擊,自無責任;而[/gl][gl=blue]狂狼[/gl][gl=green]所聲稱的不完整名字的攻擊,只要你的攻擊對他人的法益構成事實上侵害,且實害結果亦已發生,不論是否是完整名字與否,汝等自當負責。[/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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