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聽說有『妨害電腦使用罪』.... [列印本頁]

作者: 地之雪    時間: 03-12-4 10:53
標題: 聽說有『妨害電腦使用罪』....
雖然早就聽過了,但是遊戲還是一樣...


原訂條約內容是針對過去使用或撰寫外掛程式者,產品代理商有權以『詐欺罪』進行移送依據,但經過更貼切的專案修正後,刑法第360條草案所陳述的『干擾電腦程式或相關設備者』(例如使用非官方所提供之外掛程式),其犯行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入侵他人電腦主機等狀況,也可依刑法新增358條,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是這麼說,但是RO 天堂 奇蹟 這幾款遊戲還是外掛橫行,不知道版主對此由沒有意見?

我也只能安慰自己:這是台灣玩家反撲天殺的韓國遊戲....
作者: star7533967    時間: 03-12-27 00:40
標題: 你好 晚回了
刑法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他本身要處罰的是「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許多遊戲的外掛程式主要的功能不外乎練功、交易以及其他輔助性的功能,因此不會符合本條的要件而受罰,至於同法第358條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所要處罰的對象是「侵入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配備」,這一條列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因此,相關行為要侵害到電腦的使用才會成罪,遊戲公司對伺服器的使用在於執行遊戲,而遊戲既然能順利執行,則其不會落入本條之罪內。 至於你所提到的「外掛」,可能是指這一型的:

  會員義務與責任:
            意圖破壞、入侵遊戲橘子伺服器及官方網站;或有使用外掛程式、利用程式漏洞修改遊戲、侵入會員資料庫、散播電腦病毒程式及竊取、更改、破壞Gamania.com或他人資訊情事等之行為者。   

        這種外掛是竄改遊戲、妨害遊戲之進行的方面,與前面所提到的「輔助性」外掛不同,所以只有像這類的侵害遊戲的行為,才有刑法上妨害電腦罪章的適用。     您有提到詐欺罪,此罪的使用是「以詐術使他人交付其物」,他的適用方面在於處理盜帳號、騙裝備等炸害行為與外掛程式的進行較無關係(除非外掛是以行使詐術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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