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沉默草原 於 06-7-2 07:18 AM 發表
【東森新聞報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刑法將自7月1日起正式上路,修正的內容包括將把過去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新法實施不溯及既往,不影響現行偵審中被告及在監受刑人權益。
刑法修正案將於7月1日起上路,這是我國刑法實施24年來最大的一次修正,修正範圍將近三分之二條文,攸關民眾權益變動,對國人影響深遠,在新刑法「重刑重罰」主義下,犯罪的代價將會更大;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指示執法單位要加強宣導,以免「不教而殺」。
過去處罰有「連續犯」規定,亦即同一個罪犯的犯罪得合併審理,一個竊犯被控犯案10件和100件,判刑後的刑期可能差不到1年;讓警方得以在逮捕嫌疑犯或現行犯後,常可「曉以大義」突破嫌犯心防,繼續追出所犯的其他竊盜案件,如破獲竊盜集團後,可一舉偵破數百件竊盜案。
不過新刑法將「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並一併刪除常業犯規定,每件犯罪事實必須獨立認定,若犯罪10次,就處罰10次、判處10次刑期,並數罪併罰。
也因數罪併罰,新制刑法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如若有搶犯連續搶劫7家超商,在新制下,以一件搶奪罪判處7年換算,加上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搶犯將被關30年,在獄中終老餘生,可望壓制囂張的犯罪氣焰。
新刑法並將「自首」由目前的「應減其刑」,修正為「得減其刑」,以避免連續殺人犯企圖藉由自首,以換得免死、甚至輕刑,因而自首不見得就能獲減刑。
警方表示,這是為了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而在過去連續罰與自首可減刑的規定下,許多員警為了「績效」要嫌犯「合作」承認一大堆案件,新制實施後有助提升辦案品質。
因此以竊盜案為例,過去警方在辦案時,一旦慣竊承認犯案數十件,即使部分沒有受害人、甚至沒有贓物,但只要幾件事實成立,其他案件也跟著成立的情形,未來將不易見。
刑期加重下,固然有嚇阻犯罪的作用,卻也降低將降低嫌犯與警方配合、自首的意願,必須等到贓、證物確定、罪證確鑿下才願意承認一案,對辦案人員形成另一種挑戰。
死刑方面,為了配合漸進式廢除死刑,新刑法規定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不得處以死刑,廢除18歲與滿80歲殺害直系血親者處以死刑的規定,;死刑減輕者,僅能減輕為無期徒刑,並把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提高到25年。
而依照新法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者,刑期將由現行的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改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
新刑法也酌採美國的「三振法案」精神,凡犯下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重罪者,也就是第三度犯下重罪者,不得假釋,警方認為這社會治安有幫助。
對於過去周人蔘被依賭博罪易科罰金近9億,他一毛不繳,限於「罰金易服勞役」上限為6個月,只要關半年,罰金一筆勾消;新制將把上限提高為1年。
此外,依照現行規定,若有歹徒在試衣間、廁所等公共場所裝設針孔,偷拍身體隱私,如果不是將內容製成影片販售牟利,不予處罰;新制則增列「璩美鳳條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在刑法新制上路後,部分公務人員卻成為這次修法的「受益者」,過去只要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若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則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如過去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貪汙罪處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實施後,改以背信罪論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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