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網路上常犯的著作權.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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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ewSonic
時間:
07-1-11 08:11
標題:
網路上常犯的著作權.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問題
如何舉證是自己的創作?
依著作權法創作保護主義,在網路上發表之文章應是完成即享有著作權,然而,由於網路上容易更新及轉載,如何舉證是自己的創作?
在發表前可以做什麼證據保全的動作?
發表於他人網站跟發表於自己的網站是否有不同之作法?
網路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舉證有時是很困難的,但應仍有解決之道。
不論發表於他人網站或發表於自己的網站,以下是幾種可行的方法:
1.先在平面媒體發表,如報章雜誌上刊登,較有利舉證而不致受到事後造假之質疑。當然,這方式或許不符網路文化。
2.發表於網站同時將檔案寄給公正可信的第三者。
3.使用科學技術上之保護,例如浮水印、防止重製轉貼或含網路追蹤功能之程式技術等,雖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能絕對有效,但對大多數「小魔」,應該多少管用。
4.於文章或圖中設置暗記,如自己的姓名或圖記,以利日後證明盜用。
5.對於經常盜用自己文章的網站,自行設立監視制度,不斷張貼文章,引君入甕,再會同檢警單位介入監視,逮他個正著。
轉載討論區文章有侵犯著作權嗎?
BBS站上常有網友要求其所發表文章不可以收錄至BBS精華區或是指明不得將該文轉載至某討論區,如果將這些文章收錄在精華區或轉載至其不希望被轉載的討論區,有侵犯其著作權嗎?
或者,此類要求違反資訊言論自由而可以忽略之?
BBS站上所發表的內容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同意,不得轉貼至某討論區,或收錄至BBS精華區,違反者會侵害其重製權,並不得以違反資訊言論自由而忽略之。
關於言論資訊自由之保護方面,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等,故得以自己的文字重新敘述他人表達之觀念而不侵害著作權,或指明該BBS站上所發表的內容,讓其他讀者自行前去閱覽,不得以言論資訊自由之理由侵害他人著作權。
寫真集掃描成圖片放在網頁上有違法嗎?
買一本寫真集,把它掃描成圖片,放在網頁上,提供別人下載,請問有違法嗎?為什麼呢?
著作權法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或「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固享有「散布權」或「出租權」.
但此僅及於其著作重製物之第一次散布,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合法著作重製物(即正版)作第一次散布後,就該著作重製物即喪失控制權,不得再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主張散布權或出租權,此時惟有該特定重製物之所有人,得本於物權性質之「所有權」自由行使其物權,其得就該重製物逕為轉售、贈送或為其他處分,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干涉,不過重製物的所有權人仍不得進行散布或出租以外,涉及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行為,例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之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分別賦予著作人散布權及出租權,但同時在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耗盡原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即是以第一次銷售理論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及出租權。
但亦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不得主張出租權,因此,買一本寫真集,可以把他出租,友人共賞,轉賣或贈送他人,但如果把它掃描成圖片放在網頁上,已是重製行為,侵害他人重製權,如再提供別人下載,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新聞報導是否可以隨意轉載?
媒體上的新聞報導是否可以隨意轉載?
是否可以翻譯成中文並註明出處,如美聯社、路透社某年某月某日訊等,放在網路上供網友閱讀?
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使新聞報導得被廣泛利用。
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What, When, Who, Where, Which及How)」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報導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又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祇是在利用這些著作時,要儘可能限縮,不可超越合理必要範圍,且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一定的尺度存在,利用的目的是為了教育研究的目的,並未從事販售營利之行為,利用著作之比例又小,且利用後之結果不會造成著作潛在市場的影響等等理由,你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如果真要憑法而論,那我們有上網的人也可能都已違反著作權法了,因為當你打開瀏覽器所有網頁上的東西也已存入自己的電腦裡頭,而這是沒經過任何人所同意的強迫重製動作,有關轉貼文章的著作問題我們還是盡量採低調的方式斟酌處理,基本上除非有會員反應侵權,且能具體提出確實的憑據來證實文章是違法轉載的,這個我們為保護原著作之著作權利要立刻進行刪文。
有關著作權法中的說明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本文最後由 ViewSonic 於 07-1-30 10:12 PM 編輯
]
作者:
ViewSonic
時間:
07-1-11 11:47
標題:
網路上的言論及相關法規
網路上的言論及相關法規
網路特性=>造成媒體使用環境大幅改變
與一般媒體相較,網路具有高度的「媒體接近使用權」
現有言論尺度及社會環境
言論尺度=>過寬,故經常觸法而不知
A.受民意代表及官場互批互鬥文化影響
B.對刑法公然罪及誨謗罪之不瞭解
網路使用=>過寬,經常觸法而不知
A.網路上有樣學樣
B.對著作權法之不瞭解
誤解網路規範
認為要等到訂定特定的網路法律與相關罰則後,才需要守法
誤解言論自由
以為不懂法就不必負法律責任
刑法16條「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講資訊法規目的
不是要懲罰或恐嚇而是關懷與教育
不守法可能觸法判刑,太不划算=>前科紀錄,還好警察大學連坐條款廢除,要不然還禍延子孫
經由良性法律溝通,降低學生與學校之誤解
培養法律素養,養成知法守法
言論觸法範例
CASE 1.
「妳不黃,妳怎會生小孩」
CASE 2.
「XX老師論文抄襲學生作業」
CASE 3.
「XX在我眼中,只不過跟一條狗一樣」
現有之法律: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罪金」
(二)「散布文字、圖書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罪金」
(三)「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証實其為真實者,不罰」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放不當資訊
CASE 1.
「網路上販賣軍火」
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CASE 2.
「網路上放置色情文物」
刑法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
「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CASE 3.
「扮演駭客入侵電腦系統,破壞電腦資料」
刑法352條之2
「損壞他人電磁記錄,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觸犯著作權
CASE 1.
「XX月刊將其BBS站上精華文章收錄於其光碟片中,贈與顧客」
著作權法91條
(一)「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ASE 2.
「網路上銷售大補帖」
著作權法87條之2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93條
「侵害著作權87條各款條文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CASE 3.
「在網路上公開XX老師筆記」
著作權法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可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為一組權力其中包含重製權。重製權指以印刷、複印、錄音、筆錄、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
本文最後由 ViewSonic 於 07-1-28 10:01 PM 編輯
]
作者:
ViewSonic
時間:
07-1-3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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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TA
時間:
07-1-31 10:28
超多的....
看了好久才看完
V叔看樣子快要東山再起了~(哇哈哈)←小弟等著接風押
刑法16條「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這個好)
的確....現在一堆人都以為不知法~就不用罰~(大錯特錯)
V叔發完這篇~相信男人版的大家會有更好的法律常識的~
作者:
小幽靈...
時間:
07-2-5 20:38
感謝V大PO文提醒
小弟已經看到頭昏眼花了@@
還真有V大的風格阿
希望大家看了之後都能好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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