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勝負的判定
1. 在以下情況中,裁判即會判定該場比賽的勝負。
A. 壓制
比如A選手以合法的動作,讓B選手兩肩著地的狀況下,裁判就會拍地數秒3下以決定勝負。
B. 投降(Give Up)
選手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比賽。或著在裁判詢問選手是否放棄比賽3次以內未作出回應者。
C. K.O
受到攻擊後倒地不起,裁判在讀秒十下以內未站起來者。以關節技等降服技使其失去意識,裁判認為無法繼續進行比賽者。
D. T.K.O
場邊助手將毛巾丟入場內以表示放棄比賽。
E. 裁判叫停(REFREE STOP)
選手受傷程度在無法進行比賽的場合。選手及場邊助手堅持不放棄比賽的場合。
F. 場外(RING OUT)
比賽選手脫離比賽擂台,裁判讀秒20秒之前未回到擂台的場合。
G. 試合放棄
失去戰意,不想再進行比賽的場合。
H. 反則
作出第2條中所指出的反則行為。
2. 雙方戰成平手的判定
A. 在限制時間未分出比賽勝負(在雙方協議下可以進行延長戰)。
B. 裁判判定兩者KO(倒地計數10秒)、兩者場外20秒。
3. 團體戰(二對二、三對三、或以上)中有比賽權利的選手,也以上述的的內容來判定比賽勝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