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你這個色狼還有臉待在這所學校嗎!! [列印本頁]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6 17:23
標題: 你這個色狼還有臉待在這所學校嗎!!
今天,原本是個美好的周五:只有體育課、不用上班、晚上去約會...



但是,發生了不得了的大事,

我們系上的一年級學妹在廁所遭某系的男生用手機偷拍!!(為保護當事人,不公佈是啥系)

結果遭人圍堵且硬拉到軍訓室,還死不認錯!!

雖然扣留了證物(手機),但他已經把證物(手機)裡偷拍的畫面刪除,

教官只好找我出來,看要以法律方式解決還是和解


我對教官說:如果這件案子真的告到法院,將會因為證據不足(缺乏物證),很難被定罪

      不過,我有個方法讓他認罪...



接著我就刻意說的很大聲,讓全軍訓室的人(包括偷拍者)都聽的到:



如果資料刪除的話,只要交給公正的鑑識單位,像刑事局之類的,應該可以把刪除掉的資料救回來,就跟查電腦犯罪的方式相同
(姑且不論是否正確,因為是我掰出來的...汗)



結果,他終於認罪了...就因為我的一句話

之後就看被害者是要和解還是提出告訴(我們系的人都是直接提出告訴的)





但是,你這個色狼還有臉呆在這所學校嗎!!你是沒嘗過異形的憤怒鐵拳嗎!!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7-3-16 05:46 PM 編輯 ]
作者: 楓葉丸    時間: 07-3-16 17:30
正義的謊言(?

~sumeru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6 17:32
原文由楓葉丸 於 07-3-16 05:30 PM 發表
正義的謊言(?

~sumeru



我可是個正義的騎士呢!!(迷:不是無頭嗎)
作者: brian770208    時間: 07-3-16 17:33
色狼就是該給他重重的教訓 讓他家人知道 養出這什麼兒子??

...最好閹掉最好......=.=(留那個禍害下次不知道會幹什麼事出來

台灣法律太鬆了啦~~
作者: 風痕戀    時間: 07-3-16 17:34
怎麼會有這種人阿= =

告他..它真的會悔改嗎...?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6 17:36
原文由brian770208 於 07-3-16 05:33 PM 發表
色狼就是該給他重重的教訓 讓他家人知道 養出這什麼兒子??

...最好閹掉最好......=.=(留那個禍害下次不知道會幹什麼事出來

台灣法律太鬆了啦~~



之後聽教官說,好像要直接提告(因為那位學妹她老媽是律師)


我想,哪個男的應該會消失一段時間吧,校園又將回復平靜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6 17:37
原文由風痕戀 於 07-3-16 05:34 PM 發表
怎麼會有這種人阿= =

告他..它真的會悔改嗎...?



姑且不論會不會悔改

重要的是,如果讓媒體知道了,就會生出「華岡之狼MK-II」
作者: zgmfx30a    時間: 07-3-16 18:12
異形兄  讚歐
果然不負騎士之名  
前議長要授糖表揚

還有別再氣啦~
這樣的人也只能交給法律和當事人處理了
你做的相當好
至少讓他無從逍遙法外了
不是嗎?
作者: 小絕    時間: 07-3-16 18:16
原文由異形 於 07-3-16 05:32 PM 發表



我可是個異形的騎士呢!!(迷:不是無頭嗎)


以上亂改(?)
作者: 人邪    時間: 07-3-16 19:01
這種人就是要處以極刑:阿魯巴致死
作者: 病患    時間: 07-3-16 19:27
偷拍阿.....

實在是不可取的行為...

請君入甕阿.....真高招...

我不認為這種人會悔改

既然承認了

移送法辦最快

男人就該敢作敢當

異形兄你做的很對
作者: colin6517    時間: 07-3-16 21:41
ˊˇˋ...

我們的異形做的真是太好了ˊˇˋ

不愧是無頭騎士\ˇ\(拇指

(拇指

(敬禮
作者: ~BlueWay~    時間: 07-3-16 21:46
您見義勇為的行為..可稱是狂傲裡的優良典範..
我會因你而感到光榮:微笑
作者: 加瀨‧光一    時間: 07-3-16 22:10
送你個正義+1


繼續保持你的正義感,也要繼續培養你的正義感


記得隨時帶著兩把AK-47兩把學校巡邏

要是在遇到這情況就毫不留情掃射就對了

(笑
作者: 神秘的白熱法師    時間: 07-3-16 22:21
最好直接把這種人施以閹刑
作者: 魔流小白    時間: 07-3-16 23:17
快點秒殺他 , 看到這個就想到我們學校也有偷窺狂

不過沒抓到 , 只鎖定幾個嫌疑犯!xd

反正這種變態看了就討厭!!

最近報紙的大色狼看了更討厭!!

遇到就讓他殘廢!!

好像太激動了xd
作者: 極月星零    時間: 07-3-16 23:27
揍死"牠"


太過分了(怒
作者: 孤星淒風    時間: 07-3-17 00:52
= =最近變態當道。
報紙的變態事件,都可以做特輯了
女性們,真的要小心點,保護自己!!

之前我們學校,也出現躲在廁所的色狼
還是外校人士喔,超大膽的上課時候就這樣。
受害者,剛好是我們班。
作者: 墮夜    時間: 07-3-17 00:53
應該修正法律

強姦犯或性騷擾情節重大者"去勢"
作者: 怒風依立單    時間: 07-3-17 00:53
嗯 相當不錯的機智 讚

讓他恐懼 所以認罪
作者: 瀨戶柊平    時間: 07-3-17 01:10
吼係啦~這是正義的謊言~讚~毆它到天明吧
作者: jerry055334    時間: 07-3-17 04:17

真的是
死變態
我最恨那種人了...
作者: 圓月教皇    時間: 07-3-17 07:25
這人怎麼那麼貝戈戈哩= =

偷拍學妹......,這人也未免太淫了吧!

如果他死不承認

那麼異型大大會不會整裝待發使用全武行?

[穿著軍服拿著AK74邊追邊狂射=''=]
作者: rabbit74222    時間: 07-3-17 09:14
好厲害啊...
掰也能掰得跟真的一樣= ="
不過也要慶幸對方是笨蛋啊~
作者: 東獅郎    時間: 07-3-17 09:25
做的好啊....這種人就是欠K....

*~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啊~*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7 09:42
原文由圓月教皇 於 07-3-17 07:25 AM 發表
這人怎麼那麼貝戈戈哩= =

偷拍學妹......,這人也未免太淫了吧!

如果他死不承認

那麼異型大大會不會整裝待發使用全武行?




那個是別系的,好像也是大一......

如果是以前的我,早就call人來揍他了!
作者: 叛國者    時間: 07-3-17 09:53
孩子,奏人是不對的,到時候坐牢的不是他而是你,一時的衝動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7 10:09
原文由叛國者 於 07-3-17 09:53 AM 發表
孩子,奏人是不對的,到時候坐牢的不是他而是你,一時的衝動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所以我現在才變的"溫文儒雅"啊!!
作者: ........    時間: 07-3-17 10:58
我比較想知道   他認罪時到底是什麼情形= =

在那句話之後  應該不是馬上大膽的就說"對不起我錯了"吧= =

難道是像棋靈王   頭低低不發一語  然後就用很哀怨的語氣   說出"我認輸了"(倒)
作者: 叛國者    時間: 07-3-17 11:22
原文由異形 於 07-3-17 10:09 發表



所以我現在才變的"溫文儒雅"啊!!

你可以拿BB偷射他 (笑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17 11:41
原文由........ 於 07-3-17 10:58 AM 發表
我比較想知道   他認罪時到底是什麼情形= =

在那句話之後  應該不是馬上大膽的就說"對不起我錯了"吧= =

難道是像棋靈王   頭低低不發一語  然後就用很哀怨的語氣   說出"我認輸了"(倒) ...



真的是很氣人,他居然說:做了就做了嘛!又怎麼樣!

你聽了不會想直接賞他一頓拳頭嗎?
作者: 叛國者    時間: 07-3-17 12:34
原文由異形 於 07-3-17 11:41 發表



真的是很氣人,他居然說:做了就做了嘛!又怎麼樣!

你聽了不會想直接賞他一頓拳頭嗎?


你可以跟他講那我拍你的裸照放到網路上流傳又怎樣
作者: jerry055334    時間: 07-3-17 13:07
這樣就變成變態了
作者: Nieprzyjaciel    時間: 07-3-17 13:24
標題: 回覆 #1 異形 的文章
這至少可以用"未遂" 來辦--- 法條好像有.   不過遲早都會發展出線上即時傳檔&加密檔案的方式.
另外,針孔攝影機更是防不勝防.
作者: xyz821123    時間: 07-3-17 14:52
好厲害...這樣也行
作者: ppiicchhuu    時間: 07-3-18 09:37
不過通常刪掉的資料好像不能回復@@"

但大大用的計策還真是不錯~
作者: e3524816    時間: 07-3-18 16:43
原文由異形 於 07-3-16 05:23 PM 發表
今天,原本是個美好的周五:只有體育課、不用上班、晚上去約會...



但是,發生了不得了的大事,

我們系上的一年級學妹在廁所遭某系的男生用手機偷拍!!(為保護當事人,不公佈是啥系)

結果遭人圍堵且硬拉到軍訓室,還死不認錯!!

雖然扣 ...


好個聰明的年青人
但是,感到難過的地方,世風日下,人的造化
已經變的如此難堪
我想,做案的當事人,應該要去省思
您的行為,是給色狼重重的打了一擊

我只能說: 好樣的  幹的好阿

作者: maloney    時間: 07-3-20 02:49
這個犯罪者也太白癡了,只要把手機內的資料format掉,管你什麼刑事局照樣也救不回來。這種話只能片外行人而已。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
除非警方筆錄,否則你這種讓他認罪的方式根本沒有法律效力的。就算警方筆錄也可以翻供,一切還是以證據論斷。就是你們是否有方法把那個手機上的照片救回來。
重要一點告訴你,如果救不回來,告訴不成立,對方將有權利對你和那個女生提污告罪官司和加重誹謗罪官司。加重誹謗官司的賠償動輒上百萬,你賠得起嗎????
法律其實就是邏輯的遊戲,除非你有自信玩贏別人,否則不要太囂張。無法扳倒別人時就是你惡夢開始。

[ 本文最後由 maloney 於 07-3-20 02:50 AM 編輯 ]
作者: maloney    時間: 07-3-20 02:56
抓色郎一般警察抓是現行犯或是被害人身上留有加害人的毛髮經由DNA比對,亦或是留有精液採證才可以做客觀證據。偷拍也是要手機內有那種照片才可以定罪。
而且這種罪判不重,並沒有強制猥褻或是妨害性自主,而是侵害隱私,通常是罰錢了事。
問題是你們有辦法讓那個照片還原嗎?沒辦法基本上就不可能起訴他。就算他在筆錄上認罪也可以用遭到威脅否認,最後因事證不足而不起訴。
雖然我也不茍同那種偷拍行為,但是看到樓主的發言就覺得ridiculous。這樣要告別人?回家再修練幾年吧?!正義感?!不要笑掉我的大牙了。憑你們只有華岡上面某大學水準,要跟別人玩法律是玩不贏別人的。
作者: 龜仔    時間: 07-3-20 03:03
原文由異形 於 07-3-16 17:3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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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異形    時間: 07-3-20 23:27
原文由maloney 於 07-3-20 02:49 AM 發表
這個犯罪者也太白癡了,只要把手機內的資料format掉,管你什麼刑事局照樣也救不回來。這種話只能片外行人而已。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
除非警方筆錄,否則你這種讓他認罪的方式根本沒有法律效力的。就算警方筆錄也可以翻供,一 ...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作者: 墮夜    時間: 07-3-21 00:22
原文由異形 於 07-3-20 11:27 PM 發表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作者: 異形    時間: 07-3-21 09:11
原文由 墮夜  於 07-3-21 12:22 AM 發表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



是,大哥!


對了,你之前不是有跟我要msn嗎?
作者: maloney    時間: 07-3-21 21:21
你告訴如果不成立的話,對方就可以提污告官司了。
而法官如果不起訴他的話,他就有充份理由告你意圖抵誨他的名譽的誹謗罪。
我看你才連一點法律規則都不懂吧?!
而且那個女以上兩條,你外加一條做偽證罪。
如果我是那個男的一定會跟你法律玩到底,就算我並沒很有錢,我也會花百萬請律師把你玩死。
然後打官司的錢再從你身上撈賠償費要回來。
原文由異形 於 07-3-20 11:27 PM 發表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作者: 圓月教皇    時間: 07-3-21 21:34
原文由maloney 於 07-3-21 01:21 PM 發表
你告訴如果不成立的話,對方就可以提污告官司了。
而法官如果不起訴他的話,他就有充份理由告你意圖抵誨他的名譽的誹謗罪。
我看你才連一點法律規則都不懂吧?!
而且那個女以上兩條,你外加一條做偽證罪。
如果我是那個男的 ...

事情已經解決了,就別計較了

抱怨版可不是筆戰的地方喔!
作者: maloney    時間: 07-3-21 21:34
我看你才是外行吧?!
除非你們現行犯直接逮捕,否則對方如果已經把證據消滅掉,你們又有何資格抓別人去軍訓室?
還是你們自認自己是警察?警察就要抓也只能抓現行犯,否則還要拘票咧!
你們是有什麼身份直接抓別人和查扣別人的手機?
而且無論是手機或是硬盤只要刪掉東西,且系統重製再進行斷電後一陣時間後,東西是救不回來的。
首先你們根本沒權利和資格直接察扣別人手機,另外等你們去警察局備案後,警察發出拘票拘提時,
證據早就不再了。
最重要的是,對方在被警察拘提前把手機丟掉後,你們又能怎樣?
你們難道笨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沒聽過?舉證責任是在你們原告,而不是被告。
所以被告不負舉證責任。而且你們強行想搶奪手機違反程序正義,
按照『毒樹果實理論』,那支手機將不具證據效力。你們還想跟別人玩什麼法律?
誰外行?閣下最外行吧?!套句我說的話,你們這種程度想跟別人玩法律,不要笑掉我的大牙了。鄉巴佬想跟別人玩法律?還早得很咧!!
原文由墮夜 於 07-3-21 12:22 AM 發表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

作者: 蒼紅弦月    時間: 07-3-21 21:48
我看到某人有類似人身攻擊的行為。

希望您盡速自爆,

不然不要怪在下了。



[ 本文最後由 蒼紅弦月 於 07-3-21 09:51 PM 編輯 ]
作者: maloney    時間: 07-3-21 22:33
樓上的子爵,你希望我怎麼自爆?
我用negative的字眼鄉巴佬算是人身攻擊,那直指別人是色狼難道就不是?
討論犯罪與否,在evidences collecting上,連程序正義都沒有,哪來實質正義可言?
還是板上諸位連點法學素養都沒有?連舉證責任在哪方都分不清楚,除非現行犯,否則原告方沒資格要求被告舉證。
既然你身上管理人員,那麼你就要有具有管理員的法律素養。樓主顯然已經不以現行犯方式查手機持友者,所以才有手機持有者刪掉圖片疑慮。此時樓主已經不具有逮補犯人的資格,一切拘提行動只有檢警調才能執行。但是樓主卻強壓別人到軍訓室,並且強制要別人交出手機,已有涉及搶奪他人財物之嫌,更讓別人在無自由意志情況下,以誘導方式誘人入罪,有恐喝之嫌。更別說不是警方,且沒拘票之前一群人強壓別人到軍訓室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有犯罪之嫌。加上我之前提出無罪推定原則的舉證不會是被告手機,且用搶奪對方手機就算還原資料也違反程序正義不則做為堂上證據。這些都說明樓主行為明顯觸法,難道他的這種發文很值得鼓勵?
況且犯罪事時認定是法官,需經由法官認定判罪後才能證明是否真有犯罪。再加上我國是三審三定制度,要完全確認對方有犯罪事實也要經過三審。樓主難道是法官可以認定對方犯罪事時,和他的同學就直接色狼脫口而出批評那個手機持有者,這難道不是多數暴力嗎?難道色狼在負面性上會比鄉巴佬來得輕?你能容忍他冠色狼罪名在別人頭上,不能容忍別人質疑他的立場?
作者: 蒼紅弦月    時間: 07-3-21 22:48
我看到了笨這個字喔~~

而且很明顯的是對於某些人,

他們怎麼說我不管,但是你在這裡攻擊"這裡的人",

我就有必要處理,因為我是版主。

"我希望你自爆掉那些語氣不當的部分"

而且抱怨版不是讓你們爭論這種東西的地方,

你以為你再伸張正義,但是你又是當時的人嗎?

又知道當時的情況以及實際的狀況,

你所指控他們的大多是推論不是?

如果該位真的無罪,

那麼他大可"當場否認到底"。

基本上你自己的語氣真的很差,差到有板眾檢舉給我,

我才處理,而且該版眾不屬於"你所引言的人"。
作者: a815052    時間: 07-3-21 23:47
痾...就我個人笨拙的知識來看.....這句話嚇人的成份居大啦..........不過就當下要他認罪也只有這辦法囉~!
作者: sistyhgji    時間: 07-3-22 00:31
腦殘跟笨
傻傻分不清楚@@"
砍了它吧版主
作者: 人邪    時間: 07-3-22 09:31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這個說樓主無緣無故把人當色狼的這位仁兄,請問你是當事者嗎?你什麼都不知道就亂批評,還說人家亂抓?我只能說,沒有人會閒著無聊把不認識的人抓去教官室並且説他做了什麼壞事
作者: Lime=萊姆    時間: 07-3-22 13:05
討論串已偏離主題及本版宗旨

故封鎖討論串作為處理

法律的作用為何?每個人都能做不同解釋...
但是情與理是不變的,人畢竟是感情動物阿

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法律?道義?這是選擇題...而不是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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