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zgmfx30a 於 07-3-22 19:53 發表
想要人權!
就不要有侵害他人人權的行為!
很好 都不要法律 最有人權了
哪天莫名其妙橫死街頭沒人會可憐 !
原文由 夜星旋風 發表
我印象政府好像要用受刑人來替代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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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樣做恐怕他們的手法更殘忍..
只是這樣做真的能平息嗎?
原文由zgmfx30a 於 07-3-22 09:07 PM 發表
天眼之下
罪惡難容
正氣無私
典型法宗
原文由 究極Template 於 07-3-22 09:32 PM 發表
反對!
閹了比較快!
讓他們連想都不能想!
原文由zgmfx30a 於 07-3-22 09:07 PM 發表
這也沒辦法
世間惡人除不盡
我們無法完全阻止罪惡
只能盡量減少
原文由 HOLMESLEE 於 07-3-23 04:39 發表
如果死刑都無法嚇止犯罪了,那麼身體刑有如何嚇止?
討論至今,我只覺得大家都側重到刑罰的嚇止面上,卻忽略了刑罰的再教育。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3 04:39 AM 發表
如果死刑都無法嚇止犯罪了,那麼身體刑有如何嚇止?
討論至今,我只覺得大家都側重到刑罰的嚇止面上,卻忽略了刑罰的再教育。
原文由夜星旋風 於 07-3-22 11:33 AM 發表
我是反對的..
那個有點不人道
重點是我認為還是沒辦法嚇阻
就像有了死刑 還是有人犯罪一樣
最好的方法是無期徒刑..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23 10:26 AM 發表
再者,有多少強暴累犯已經在教育過了??? 有多少強暴累犯已經出獄之後又犯案的??? 你說的在教育等於白搭!!!
原文由chani 於 07-3-23 03:31 PM 發表
那樣國家對監獄的投資也太大了,而且容易發生暴亂,導致政權顛覆。
原文由yenpao79426 於 07-3-25 05:51 PM 發表
我發現一件很奇怪的事:正反雙方好像都同意不論刑罰判多重,「慣性」強暴犯都不會改變他的行為。
那請問,刑罰的意義在哪裡?
大多數的人在談這個問題時的口氣,讓我覺得刑罰的意義不再是懲治犯罪者,而是受害者洩憤的工具。
...
原文由yenpao79426 於 07-3-25 05:51 PM 發表
我發現一件很奇怪的事:正反雙方好像都同意不論刑罰判多重,「慣性」強暴犯都不會改變他的行為。
那請問,刑罰的意義在哪裡?
大多數的人在談這個問題時的口氣,讓我覺得刑罰的意義不再是懲治犯罪者,而是受害者洩憤的工具。
慣竊、強迫行為等,難道可以輕易用嚇阻來根治嗎?
慣性強暴的犯人,甚至稱「慣性強暴的患者」,應該被處以這種極刑,而不是心理治療嗎?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5 06:30 PM 發表
很高興有人看法跟我一致
刑罰必須與罪行相當,而不是給予人們發洩用的
討論刑罰必須要探討其存在的雙重目的:「嚇阻」與「再教育」,而不是單單討論其「應報性」 ...
原文由EXPLORERJK 於 07-3-26 11:49 AM 發表
個人認為不一定...
因為有些女生如果你沒讓他舒服到她反咬你一口告你強暴
那個男生不就想讓他舒服反而被去勢不就很冤枉?
鑽法律漏洞的人很多 不分男女 冒然修法只會讓更多人受害
個人是抱持保留態度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6 11:50 AM 發表
照您的邏輯,其實法律與刑罰都可以不存在,犯罪者只要給受害者或其親屬隨意處置就好,因為他們敢作,就必付出代價,哪怕是代價高於其罪行,也該甘心受刑。如照這樣,先撇開人權不人權的問題,法的公平性就已經先消失了。 ...
原文由風神 於 07-3-27 10:59 PM 發表
第二萬一他有被虐狂勒?
有可能越鞭越不爽更加速犯罪變成都是那幾個人犯罪
原文由stars 於 07-3-28 03:18 PM 發表
我倒覺得沒什麼效果
只要傷好了~又開始準備活潑亂跳
人道去勢才是可行的方針?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0:55 PM 發表
這就又一個問題了,身體刑就能擔保他們不再犯?
如果可以,我當然贊成,但很遺憾的,我並不相信身體刑對他們有嚇阻力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30 PM 發表
千萬別忘了你提過的「國情不同」(這可是超爛的說辭)
如果死亡都嚇阻不了那些人的性衝動,你怎麼會認為傷害他的身體,能嚇阻他們?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36 PM 發表
新加坡可是四民社會喔!(白人、華人、馬來人、印度人)
他們的主要語言是英文,不是中文喔!
宗教上也是五花八門,所以我說國情不同也是實情。
至於性犯罪當然是不合法囉!我可沒懷疑過,我只針對刑罰的適切性,與你有岐異喔!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44 PM 發表
如果您那麼憎惡性犯罪,為何當我提到處以死刑時,您又不表贊成?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29 11:47 PM 發表
我贊成阿!!! 我有說過不贊成???
但那是對慣性性犯罪就可以執行死刑,我也希望阿!!!
如果是初犯,鞭各10下,讓他下次不再敢犯就好了,
也許因為一時衝動,也許因為克制不了,所以鞭各幾下就好。
也就是說看犯罪的嚴重程度,這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52 PM 發表
犯罪的程度嚴格說來,並不易認定(我們也可以忽略審判產的的偏失問題)
我一直強調的是罪刑相當,過重的刑罰不是善法,而是惡法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29 11:56 PM 發表
對一個罪犯來講,犯的重處的刑就重,犯的輕處的刑就輕~有何困難???
不易認定? 那法官幹麻用? 檢察官幹麻用? 用你的認定還我的認定?
這樣講世界就不用運行啦,就因為每個人認定標準不一,才需要中立的司法機構來審判阿!!!
...
原文由墮落牧羊人 於 07-3-30 12:22 AM 發表
很可惜的是偏偏隨著法官和檢察官的不同,判決的輕重也就跟著不同,就連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隨著陪審團的不同,定罪的可能性也就不同。
”犯的重處的刑就重,犯的輕處的刑就輕~有何困難???”這一句倒是滿直接的,假如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我先提一下刑罰的幾個意義:
一、應報:
這又分為1.應報與2.預防兩的方面
以應報側面來看,刑罰是要滿足社會的正義感或復仇慾
以預防側面來看,刑罰是要嚇阻犯罪的再發生
(在我看來,鞭刑的效果是偏於前者的)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二、嚇阻:
1.特別嚇阻:也就是處罰犯罪行為人,使之不敢再犯
2.一般嚇阻:簡單說就是殺雞儆猴
(在我看來,鞭刑還是比較偏於特別嚇阻)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三、教育:(這就不必提了,這一樣分為對犯罪行為人的再教育與對整體社會的教育)
然而,越強力的刑罰,也有其風險:
一、誤判(這點我姑且不予以考慮)
二、殘忍化效應:
這會導致兩個問題,一為"反嚇阻效力",也就是促使犯罪行為人,加重其犯罪行為
另一為"替換認同",也就是被害人及其眷屬以私刑替代刑事裁決
我想這兩點都應該是施行重法所應該要了解的,如果因鞭刑,而增加犯罪行為人的犯意,是否就違反了允許鞭刑的本意?
考慮鞭刑這類身體刑(乃至於死刑)的施行,是否應該注意到其對社會的教育性。如果一昧施行重法,是否真的能達成嚇阻效果?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33 AM 發表
人權?我何時考慮過犯罪行為人的人權問題?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32 AM 發表
您還是看漏了我的一句話:
二、嚇阻:
1.特別嚇阻:也就是處罰犯罪行為人,使之不敢再犯
2.一般嚇阻:簡單說就是殺雞儆猴
(在我看來,鞭刑還是比較偏於特別嚇阻)
那麼一般嚇阻咧?你處鞭刑似乎只是針對犯罪行為人啊!那其他可能的犯 ...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30 12:25 AM 發表
所以呢???
現在是??? 都假設一堆很根本不可能的問題,有意義嗎???
有法官會因為闖紅燈而判死刑??? 我想實際點吧!!!
別舉些很離譜的例子,當然我曉得你要表達的意思!!!
但是每個人的認定不一!!! 只能讓司法來審判,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43 AM 發表
.............
我反對鞭刑是因為我不認為他能達到刑罰的目的
在教育上,沒效
在嚇阻上,又沒有一般嚇阻的效力(簡單講,只是解決檯面上的,沒有預防犯罪的發生)
而且只是告訴大家,我們應該以暴制暴
在我看來,與其如此,乾脆採取「死刑連株」算了,反正這只是想滿足社會上嗜血的報復心而已
「 ...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30 12:39 AM 發表
當然有達到嚇阻,犯罪率之低,請問你去查過了嗎?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49 AM 發表
新加坡的性犯罪率低,是因為鞭刑,還是他們有效的推行性教育?
還有,新加坡犯罪率低,性犯罪率低嗎?
如果答應都是肯定的或偏向鞭刑的,當然沒有理由反對啊!
但我認為新加坡的性犯罪問題受到控制,是他們有效地推行性教育,而非消極地 ...
原文由墮落牧羊人 於 07-3-30 12:48 AM 發表
就因為每個人的認定不一,就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不一。
所以刑法的分寸拿捏就有十分的難度,如何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取得平衡,又如何符合社會的期待,本來就是困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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