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古今中外人文版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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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7-12-15 09:03
標題:
古今中外人文版版規
《本版袖珍版龜》
一、會員權利
1.發文的權利:在不違反版規的前提下自由的發文。
2.申訴的權利:對版主的處理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解,對最終的處罰决定 不滿者可以繼續向超版反映。
3.檢舉的權利:對其他會員違反版規的行爲,會員有權檢舉;對版主的失職和不滿,會員有權向超版反映,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罷免。
4.建議的權利:對版務及版區的建設,會員可以提出建議。
二、初犯勸導、累犯處分者
1. 使用注音文或其他難以理解之文字或句子。
2. 討論主題或內容被版主認定不需存續或不該存續而予以刪除,但卻又持續發佈之行為。
三、做了就準備接受神聖的制裁者
1. 發送灌水文、洗版、用語不雅、不適當的文章內容。
2. 轉貼文章未附出處,或侵害他人版權。
3. 參與筆戰情節重大。
4. 挑起他人情緒或作人身攻擊,
對他人之人格有扭曲或貶低
;任何破壞版內祥和氣氛之行為。
5. 使討論偏離原先主軸,並且造成不良後果。
6. 發佈廣告及色情暴力文章。
7. 任何違規行為,大部份會記予違規記錄,請各位務必了解違規記錄的效力。
四、貼心的小建議
1. 文章發佈時,請仔細考量分類主題與版面的合適性(不清楚的地方請詳閱細則)。
2. 盡量使用清楚的字句,不要過度隱喻或濫用修辭造成他人閱讀上的困難。
3. 標題須清楚點出內文的核心,讓版友們看到標題就能知道裡頭在說什麼。
五、關於袖珍版龜
1. 袖珍版龜為便利讀者迅速理解規範而設。
2. 完整規範與懲處內容皆由細則處理,有興趣者可以參閱。
3. 任何不符合社會道德直覺之行為皆禁止之列,版龜未處理不代表為合適行為,務必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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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7-12-26 11:35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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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7-12-15 09:05
古今中外人文版宣告:
本版規其效力及於本版及各大子版,為了維護古今中外人文版之秩序與風氣,故訂此規。本版規於十二月十五日頒布,於十二月十七日正式執行,其內容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和對於會員破壞秩序與風氣之行為給予處罰,以及其決議案之流程。
舊版規:
https://www.gamez.com.tw/thread-396327-1-1.html
古今中外人文版會員規章:
1.會員權利
第一條.會員權利有以下四項:
(1)發文的權利:在不違反版規的前提下自由的發文。
(2)申訴的權利:對版主的處理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解,對最終的處罰决定 不滿者可以繼續向超版反映。
(3)檢舉的權利:對其他會員違反版規的行爲,會員有權檢舉;對版主的失職和不滿,會員有權向超版反映,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罷免。
(4)建議的權利:對版務及版區的建設,會員可以提出建議。
第二條.版主不可不依版規,而限制與剝奪會員之權利。
第三條.會員之權利與自由,不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共秩序及版內之規範和版內之安定者為有效,且受保障。
2.會員之申訴
第四條.會員接到處罰通知後兩日內需作出回復,對版主的處理作出認可或爲自己進行辯解。處罰執行後依然不滿的可以向超版提出申訴。
第五條.任何之處罰性版規,除無特殊說明外,均適用申訴程序,申訴者可以是任何會員,不局限于被處罰者本人。被處罰者本人不滿處理意見,而不經申訴程序申訴,在本版另開主題繼續違規行爲,或在申訴階段出現其他違規行爲的,適用加重處罰。
第六條.
(1)對於他人侵害會員的權利與自由時,會員得利用檢舉系統,向版主要求避免與去除其侵害,版主不得拒絕,並查明清楚,做出裁決。
(2)對於版主侵害會員的權利與自由時,會員得利用申訴程序,向管理員或超級版主要求追究,並避免與去除其侵害。
第七條.申訴程序以鐵之狂傲之罷免版主申訴程序為主。
3.獎勵制度
第八條.轉載文章如詳實有價值,且有些許自我的想法與批判者,加爲精華一;原創文章內容充實的加爲精華二;原創內容很有價值的加爲精華三。不夠加精的也酌情予以聲望的獎勵。
第九條.具有參考價值之回覆,予以聲望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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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12 05:31 PM 編輯
]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7-12-15 09:07
古今中外人文版處罰條例:
1.總則
第一條.
古今中外人文版懲罰分為五類:
(1)刪文
(2)警告
(3)扣除聲望
(4)有期禁言
(5)永久禁言
第二條.
當會員在出現違規行爲之後有以下行爲者可以減輕處罰:
(1)在看到版主的處理意見之後及時停止了違規行爲,並向版主表明自己已認識到自己有違規行爲的, 和或主動刪除自己違規文章,消除不良影響,並向版主表明自己已認識到自己有違規行爲的。
(2)經向版主申訴,版主認定應減輕處罰的。
(3)經向超版申訴,超版認定應減輕處罰的。
註1:減輕的程度由版主決定,但減輕處罰之後仍記爲違規一次,再次出現違規時作爲加重處罰的依據。
註2:版主進行處罰後,經申訴,超版認爲不應給予處罰的,撤銷處罰,並不記爲違規。
第三條.
當會員在出現違規行爲之後同時還存在以下行爲者應加重處罰:
(1)已有違規記錄者。此前已有違規記錄者應被加重處罰,處罰程度應高於前次,對於三次違規以上者(不含三次)不再減輕處罰,其處罰應高於相關條款規定的程度。
(2)不滿處理意見,而不經申訴程式申訴,在本版另開主題繼續違規行爲,或在申訴階段出現其他違規行爲的,應加重處罰。
(3)
A.懲罰為刪文者,加重懲罰為扣除聲望與警告,扣除聲望的上限為10,下限為2。
B.懲罰為警告者,加重懲罰為扣除聲望與有期禁言,扣除聲望的上限為10,下限為2,有期禁言的上限7天,下限為3天。
C.懲罰為扣除聲望者,加重懲罰為有期禁言,有期禁言的上限14天,下限為5天。
D.懲罰為有期禁言者,加重懲罰為有期禁言之加重與永久禁言,有期禁言之加重,原懲罰之期限加重之,上限60天,下限為14天。
第四條.
版主將出現違規的討論串鎖文,並給出處理意見,向需要接受處罰的會員發出悄悄話通知,自會員閱讀該悄悄話起兩日內爲申訴期。申訴期可視需要由版主決定延長,申訴期結束,按處理意見執行處罰或減輕處罰。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7-12-15 09:10
2.分則
第一條.
不處分之行為,但有特別規定者,會處罰。
(1)將文章的類別選取錯誤者或文章發錯版,版主將移送別版或修正類別。
(2)注音文及其他令人難以理解之文字與句子者,刪除之。累犯者警告一次,並依通則第7條適用之。
(3)以上幾項之規定,如會員持不同意見可向版主解釋理由,如分歧無法調和,會員可向超版反映。
第二條.
每個版面皆需設立明確的討論主軸,主題一旦偏離該版所設立的討論主軸者,刪文論。
第三條.
發表轉載文章未注明出處,或其他侵害他人版權的,將要求會員在接到通知三日內自行處理,如不處理,刪文論。
第四條.
參與筆戰且情節嚴重的,警告之。
第五條.
以下情形,視為破壞版內安定氛圍之行為:
(1)提倡、鼓吹暴力的言論,警告與刪文論。
(2)直接煽動他人筆戰,禁言3~5天。
(3)對他人有挑釁行為者,警告或論聲望2~3點。
(4)文中用語不雅但未攻擊他人,警告與刪文論
(5)無意義的灌水文,惡性的刷版,刪文論。
(6)以上造成嚴重後果或煽動情緒者,加重處罰之。
第六條.
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禁言14~30天或永久禁言論。(無論對內還是對外)
第七條.
離題之判定與處罰
(1)使得討論偏離原話題,刪文論。
(2)又造成不良後果者,警告或扣聲望2~3點。
(3)使得討論偏離原話題,係是指文章討論主軸與方向,經他人之回覆,突然脫離原先主軸與方向者。
第八條.
發布木馬及廣告文的,禁言14~30天或永久禁言論。
第九條.
發布色情及血腥暴力之圖文,禁言14~30天或永久禁言論。
第十條.
以上各條之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均受總則第二、三條適用之。
3.特別處罰條例
第一條.
本處罰條例針對社會時事版之政治文章,以及其認定有擴大爭執範圍之文章。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文章,若有爭執,版主會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若有不視其宣告,繼續爭執者,其文章立即關閉,並適用分則第四條構成要件,加重處罰之。
第三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人身攻擊之行為,其行為者禁言3個月,扣除聲望5點,情節重大者,永久禁言論。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三個月內再犯者,永久禁言論。
第四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直接或間接煽動他人筆戰,或提倡、鼓吹暴力的,即其他破壞版內安定氛圍之行為,其行為者禁言15天。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兩個月內再犯者,其行為者禁言1個月,扣除聲望5點。
第五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對他人有挑釁行為,其行為者禁言7天。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一個月內再犯者,其行為者禁言15天,扣除聲望3點。
第六條.
呈上三條,於第二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加重禁言日數5~30天。
4.
違規記錄之效力
第一條.
被刪文者,不記違規記錄。
第二條.
被警告者,其違規記錄之效力為一個月,於一個月內,因同樣行為被警告者,加重處罰之。
第三條.
被扣聲望者,其違規記錄之效力為二個月,於二個月內,因同樣行為扣聲望者,加重處罰之。
第四條.
被禁言者,於禁言期間已滿,禁言解除後,開始計算其效力,其違規記錄之效力為三個月,於三個月內,因同樣行為被禁言者,加重處罰之。
5.處罰流程
第一條.
版主處罰犯規行為者之前,必須依格式發其通知書,會員於24小時內,無任何異議,才可正式執行其處份。
第二條.
對於重大違規事項之處理,版主得要求有禁言處份之可能的會員於判決正式公佈以前,不得於人文版內發言,如有犯之,執行禁言一天。如果判決正式公佈後,確定無處份之可能,版主得發其通知,解除限制會員之發言自由或禁言。
第三條.
對於永禁之犯規行為者,除有重大違規事項,需立即執行懲處者外,對於其他違規行為,執行其永禁,需於版主決議區做討論,是否有永禁之可能。
第四條.
違規事項之處理,除有重大違規事項,需立即執行懲處者外,其禁言數超過一個月者,必須至版主決議區通知,並做討論,是否有禁言超過一個月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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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5-10 01:12 AM 編輯
]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7-12-15 09:10
古今中外人文版活動與決議程序法:
第一條.任何執行其版面之更新與修改之前,本版版主都必須於版主決議區,徵求其他版主之意見,其共識達成後,才可執行。
第二條.呈上條,如果為重大之更新與修改,須徵求其他會員之意見,將其會員之意見加以統整,並於版主決議區討論。
第三條.若無法達成共識,版主將其自己之意見整理成文書格式,然後依五位常駐會員(社員)之投票結果為決議,但如果其常駐會員有其他意見,其決議程序中止,再於版主決議區討論。
第四條.對於會員之建議,本版版主都必須於版主決議區針對其建議做討論,決定是否加以採納。
第五條.對於永禁之犯規行為者,除有重大違規事項,需立即執行懲處者外,對於其他違規行為,執行其永禁,必須於版主決議區討論。
第六條.其決議一旦背於鐵之狂傲之準則,一律無效,除非經其管理員同意外,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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