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關於公然汙辱罪...... [列印本頁]

作者: 神族-C    時間: 07-12-24 22:37
標題: 關於公然汙辱罪......
公然汙辱罪裡汙辱的範圍、定義在哪裡阿?
作者: 蜂蜜公爵    時間: 07-12-27 01:56
公然污辱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309條,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
公然污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污辱,乃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
未指明其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的輕蔑行為。
不論係出言語或舉動,均足當之。
  例如:當眾怒罵他人豬狗不如者。
  
  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中的人格評價,
因此侮辱之內涵亦隨著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性別、年齡、職業類別、
教育程度、平時關係以及行為時的客觀情狀等事項…呈現浮動的相對性,
因此在認定上應綜合全盤情狀認定,不宜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

(以上內容參酌保成六法刑法篇,公然污辱罪的名詞解釋)

希望有幫上忙,如有引述失當抑或錯誤,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正。<(ˍ 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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