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來說,20歲就算成人,亦即有投票權, 而刑法來說,18歲就算成人,亦即有負責權, 法律不是責任與義務一體嗎? 為何滿18歲犯了錯得要接受嚴重的處罰 (18歲以前是以保護的概念處理) 卻無法享有公民權?投票權? (難怪立委、政客都不在乎學生,反而愛做戲給老人家,戲演的越好,收視率越好=得票率越高) 請不要告訴我:啊~法律就這樣規定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