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關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九條 [列印本頁]

作者: 異形    時間: 08-4-11 15:30
標題: 關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九條
因為國民年金制度在今年10月就要正式實施
所以我這幾天在研究國民年金法及其施行細則
當中我發現了一個令我感到很納悶的條文


第 九 條   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視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說  明:
明定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亦屬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即不得加入本保險。


依據說明
只要你有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的國民,你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依據我國法規
勞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如果該勞工再度工作
必須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也就是指:二度就業的退休勞工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但如果中間有參加過國民年金保險,其年資保留。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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