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因在等候一筆未收的工程款,心煩之下想找人聊天,於是以「等元」為暱稱掛進聊天室,沒人交談,也沒有任何留言。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甲取此暱稱是為了避免警方偵辦,原意其實是「等援」,登入後即使不聊天也能讓該聊天室的人看到暱稱,因為「援」這個字在網路的脈絡中就代表「性交易」,因此應視為「刊登散布性交易訊息」。單憑「等元」二字就判刑兩個月。
案例2:
乙在聊天室有交談紀錄,有上網IP資料,有啟用該帳號資訊,但乙當天根本在外辦事,並未上網,顯係帳號被盜用。然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乙說被盜用只是自我辯解而已,既然沒有人證物證證明帳號被盜用,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判刑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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