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莊xx遭政大不續聘事件 [列印本頁]

作者: 墮落的惡魔之子    時間: 08-6-19 08:54
標題: 莊xx遭政大不續聘事件
莊xx言行不檢 政大不續聘

今日頭版,政大提出了不續聘之具體原因,但有專家提出此懲處不合行政處置

若我們認為受到的待遇不合行政上面的處置時,應該如何申訴?
作者: jhun2000    時間: 08-6-19 09:09
莊國榮去年在中正紀念堂事件中屢屢登上媒體版面,包括批評馬英九是「小孬孬」,要他「哭著回去找媽媽」,以及攻擊其父親馬鶴凌「乾女兒變成幹女兒」等,引發社會爭議。莊國榮三月中請辭教育部主秘,在政大決議不續聘之前,暫時回到政大任教,等候消息。


政大昨天召開校教評會,以十四票對七票過半數通過,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不予續聘,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就可執行。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9/4/11ipv.html

我個人覺得阿!!如果是上述是事實的話!!這麼會不當處置???

有條款可循...再加上 有投票過半...應該很民主了~~

當老師的倫理道德標準應比一般人高....會隨意出口這樣批評不太好吧@@

而且要等教育部核准後才可~~所以在看看吧>O<
作者: 水藍coffee    時間: 08-6-19 12:33
摘錄本文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9/4/11ipv.html
政大昨天召開校教評會,以十四票對七票過半數通過,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不予續聘,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就可執行。

基於法學觀點來看
大學均為財團法人創立者為多(民法總則編有詳述不再另行贅述)
照理論上來說法人規章及章程等等....均為私法自治的觀念
若有不服,可以採取行政救濟才是
但上述所開之教評會是依《教師法》規定
雖然目前小弟不太清楚教師法是為行政命令或為法律規定
(兩者之間差異頗大)
若是行政命令可以訴願再行上訴
若是法律規定則無抗辦的餘地最多可申請大法官解釋
(不過大法官通常也只解釋他們覺得重要的條文)

按規定,教師懲處案必須經過系、院、校三級三審。系、院教評會皆未對莊國榮開鍘,只提出停聘一至二年,或停止薪水晉級一年等懲處。但送校教評會卻出現「大逆轉」,直接不續聘,是否合乎程序,值得懷疑。
是否合乎程序?是否值得懷疑小弟個人感覺問題不大
法律講求的是一種最低的道德標準
但若當事人的身份理應讓人有仿效的社會價值時
相對的其社會義務也當相對的提高

咦!還是用比如來說好了
比如:
今天一個勞工階級的人和一位律師都在一起賭博
一樣都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那試想?
對那一個職業的道德批判會高一些?

當然,不照程序是另一回事了
但,就算是照程序來
基於各方輿論的壓力下
開版的大大相信張先生就能續任嗎?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9 13:21 編輯 ]
作者: 墮落的惡魔之子    時間: 08-6-19 16:11
標題: 回覆 3# 的文章
當然,不照程序是另一回事了
但,就算是照程序來
基於各方輿論的壓力下
開版的大大相信張先生就能續任嗎?


好吧!我承認這句話說服了我,我也不喜歡他之前的言行

我想如果政大不解聘的話,明年政大可能就有罷課或招生不到人的新聞了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的惡魔之子 於 08-6-19 16:12 編輯 ]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6-20 10:15
如果那傢伙在政大教學上或以政大教授身份行為上沒有那種問題(說粗話之類),我覺得校方實在沒資格解聘他(何況又是國立大學)。校風形象根本是磨合社會大眾不理性觀感所做的爛規定(而且,這種觀感是否真的存在也令人疑惑,搞不好民眾其實很清楚,他們並不會認為「他會這樣,所以政大也是這樣」,反倒應該是對個人懲罰性的指責較多,後者就跟校風形象無關)。

莊國榮的懲處,應該建立在社會輿論或政府官員,甚至是個人的角度上才對,政大根本是亂入。那個程序問題,其實就是在強調系與院對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有較清楚的掌握,所以當一位教師出問題,系、院的提案是整個評鑑的基礎,而不能隨意讓第三級的校方任意創設。在這個案例中,很顯然莊國榮在教學上是沒問題的,校方的評鑑沒有基於教學狀況而論,而是以社會觀感、校風形象作為依據,就算這的確合法(指只要有違背社會觀感或校風形象就可以懲處而言),在立法規範背後的價值觀,正義公平與否有待討論吧。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6-20 17:36
可以另外再思考幾個問題:

1. 教授上政論節目,學校懲處?

2. 教授在外嫖妓,學校懲處?

3. 學生在外打群架,學校懲處?

4. 學生在家跟家長頂撞,學校懲處?

5. 老師在外兼差詐騙集團,學校懲處?

.......

那,一般法律呢?

我們該不該重複懲罰?(法律明明會制裁,而學校又要再玩一遍?)

而為什麼某些在外行為直覺上學校會想管一下,而有些又不會呢?界線或判準在哪裡?

又,莊國榮事件,有損師道涉及到他生命中的所有行為嗎(只要他具有老師身分)?在家裡虐待自己的小孩算不算是一種有損師道?師道又是什麼?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6-20 19:48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所以,事情是滿嚴重的,政大今天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莊國榮,倘若莊國榮真的是如政大所認為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且又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話,那麼莊國榮即將面臨終身不準任師職非常之重的懲罰。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20 21:00 編輯 ]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6-21 09:40
  學校的教育是培養人格及知識技能之所在,而教師的職責也是如此, 教師法第17條第一項第四款和第六款謂: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在我的想法,所謂的師道應該建立在教師盡培養學生人格及知識技能的職責之下,與學生健立的師生信賴關係。當教師的行為毀損一般普遍整體學生基於教師的職責之下的信賴,那麼教師就違反師道,會造成毀損一般普遍整體學生對教師的信賴,通常教師的行為已經是涉及公眾領域了,而非單純的私人領域,任何行政機關之手都不應該伸入私人領域,私人領域必須受到該有的尊重,除非它將嚴重侵害他人權利,進而觸及公眾領域。所謂政府之手不伸入腦袋及閨房,便是如此。

  所謂的校譽,也應該建立於對私人領域的尊重,當教師的行為已經觸及公眾領域,並損害公眾領域的權利時,使得一般普遍整體學生對教師的信賴喪失,那麼學校就應該介入,並管理教師的行為。


  咩~我的言論似乎不怎麼清楚........看來,我需要讀更多書及接觸其他事物。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6-21 16:11
「所謂的師道應該建立在教師盡培養學生人格及知識技能的職責之下,與學生健立的師生信賴關係。當教師的行為毀損一般普遍整體學生基於教師的職責之下的信賴,那麼教師就違反師道。」

這句話看起來,只要是「信賴瓦解」就能夠算是有損師道,這樣一來私領域的辯護幾乎沒有成立空間吶。例如某老師是教教育學的,他教育的內容宣稱不應該以傷害來教育別人而要以耐心、溝通、真誠為之,結果自己在家打小孩之類。會被質疑的私領域行為多半是道德上不對的行為,我目前想不到有什麼私領域不對的行為不會對教師與學生信賴關係產生影響。

換句話說,「信賴瓦解」如果是有損師道的判準,那麼只要是身為老師,不管在什麼場合,做了道德上不好的事(或者教師不應該做的事)就會成立有損師道。雖然這個信賴瓦解挺有道理的,不過我覺得不是一個好的依據。
作者: 墮落的惡魔之子    時間: 08-6-21 19:11
莊先生真的倒大楣了,教育部正在審理他的不續聘,要是沒過還好。

過了的話!莊先生一輩子就不用吃老師飯了

想一想,其實私人事務不應該跟專業相提並論,只是台灣很多時候都會將兩者硬抓到一起,這些事件令我想到之前一些學者表明了挺藍挺綠,其實我常在想------專業能力只是說明了你在這些事情上面有才華和能力,可是不能夠強加在別人的認同上面。

換一句話說好了=今天大家都知道艾迪生是發明天才,若是他當上總統,他或許有職責要做好,但誰能保證他有這個能力呢?

現今學校越來越多的狀況和問題出現,老師和學生在學校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就好,這一點沒錯,離開工作之後,誰還想要去做那些煩人的事情?私人的事務不能代表學校的立場,現在,政大會做出這個決定,是因為莊先生之前把事情鬧的太大,把政大長久以來建立的良好形象破壞的相當嚴重,我記得在「黃金羅盤」這部電影裡有提到,『學術研究自由不應該受到限制』,沒錯,但是今日,事情會鬧到這個地步,莊先生難辭其咎,你個人觀點公然的宣告,當時你只是被教育部借調過去,照理來說,你還是政大的教授,你絲毫不考慮政大的名譽與聲望,隨便的講、放開的說,你可知道政大因為你,是焦頭爛額啊!

這裡我不得不說一句話『言論的自由在於不影響他人』,你都講到人家祖宗頭上去了,以傳統觀念來看,政大會這樣做也是無可厚非,政大有自己的立場和需要考慮的地方。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6-21 20:21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6-21 16:11 發表
「所謂的師道應該建立在教師盡培養學生人格及知識技能的職責之下,與學生健立的師生信賴關係。當教師的行為毀損一般普遍整體學生基於教師的職責之下的信賴,那麼教師就違反師道。」

這句話看起來,只要是「信賴瓦解」就能 ...


  所以,我說我的言論不清楚,就是這樣.......

  其實,我會用信賴關係來說明,是因為公眾人物的言行本來就被付予較高的道德標準,一旦他的言行損害了人民對他的信賴,那麼這名公眾人物將不受人民的支持,而會遭到人民道德上的指責。相同的,今天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就類似公眾人物與人民,所以我們會付予老師道德期望與信賴,因為一般人都相信這些人的言行將是社會的表率,而老師的言行就是學生的表率。

  還有另外一點的是,誰比較清楚老師與學生的信賴關係破滅,應該是學生比較清楚,所以這也表示學校不是判斷老師有無損及師道的判斷者,而學生才是,因為只有學生比較清楚老師的作為,所以只要學生認為老師並無損及師道,學校都不應該插手,這是否也代表學校將難以以社會觀感和維護校譽為由,進而對老師有所不利益,如果學校要對於老師動手,也必須經過學生這關。

  不過,我想知道你對於師道的想法是什麼?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21 20:23 編輯 ]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6-21 21:12
標題: 回覆 11# 的文章
我對「師道」的看法是,我覺得這是個奇怪的東西。若要說教師有什麼道德責任的話,那就是本於學術精神,在課堂上給予學生適當的知識與能力,如此而已。就算他無法盡到以身作則(好比自己的教育內容自己卻做不到),我也不會給他「不適作為教師」的指責,因為正確的知識就是客觀存在的知識,不會因為傳達人而有所變質,如果今天有一台機器可以傳達知識,我們寄予它傳道授業解惑的期待,學生卻說:「它連自我思考的能力都沒有,根本不配當老師。」是否以機器廢言?

老師與學生建立在知識傳授的關係上,如果跟這無關,那就不應該跟這層關係的資格認定劃上關係。

當然,一方面也許老師無法以身作則這點會影響到學生給予不信任(對知識的不信任:「老師都可以這樣,所以我也要這樣。」之類),但這不等同於「因此,老師已經在傳道資格上出了問題」,這裡的問題應該是,這些學生對此的分辨是非能力需要再學習,讓他們知道,正確知識就是正確知識,這跟是誰說出口的是無關的;一位習慣闖紅燈的人去制止或指責其他闖紅燈的人,他這樣做是否是沒資格的?一位老是愛浪費能源的高先生,跟全世界提倡結能,是否是沒資格的?如果他們真能做到讓更多人能不闖紅燈或節約能源,有什麼不好?我們在道德上甚至是法律上,應該剝奪、否定他這樣制止或指責或倡導的權利?

老師無法以身作則,那些個人行為應該放在社會觀感、輿論、法律上評價,這跟「老師資格」不應該扯上關係。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6-21 21:23
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6-21 21:12 發表
我對「師道」的看法是,我覺得這是個奇怪的東西。若要說教師有什麼道德責任的話,那就是本於學術精神,在課堂上給予學生適當的知識與能力,如此而已。就算他無法盡到以身作則(好比自己的教育內容自己卻做不到),我也不會給他「不 ...

一顆鑽石,無論到誰的手上,它還是鑽石;一顆石頭,無論到誰的手上,它還是石頭!?
作者: 墮落的惡魔之子    時間: 08-6-24 22:11
事實上,現在莊先生的事情已經有一點鬧到雙方都下不了台了

政大已經發新聞稿說:請尊重大學自主;教育部長則是:言論自由應受保障

還好當事人馬先生當和事老,不然大概又要鬧到兩邊下不了台

莊先生現在是一天變一次決定,如果他真的永不任教,我想真的就high了吧!

其實大家來思考一下,新聞有提到,十年來共有106名老師不續聘

且「行為不檢」及「教學不力」兩種佔了大部分,那這些老師呢?行為不檢包括了貪污、性騷擾、性侵害...等

那這些老師不是也違反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

今天,莊先生不續聘事件會每天上新聞,是因為政大真的黑箱作業、迫害人權嗎?

還是因為他之前是公眾人物,然後媒體炒作呢?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的惡魔之子 於 08-6-24 22:19 編輯 ]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6-25 23:46
標題: 相關文章轉貼
從勞動權利角度批判政大對莊國榮一案的處分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傳播學生鬥陣 聯合聲明2008.6.23

  對於近日政治大學校教評會,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嚴重破壞校譽」為由解聘已借調回任的公行系莊國榮助理教授一事,我們認為該處分嚴重影響大學教育中的學術精神與民主法治,已並非單一的個人事件。站在捍衛勞動人權、言論自由以及受教權利的立場,我們認為這件事情有必要「超越藍綠」,指出其中的錯誤,嚴正地批判政大校方的處分決定,捍衛教育領域的基本法治與價值:

一、政大處分違背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

  首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予解聘,但何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據教育部這十年間統計,以此標準做出不續聘之懲處多為嚴重性騷擾、性侵害或貪污等,且多經法院「審判定讞」後才做出決議,而今政大校教評會卻因莊國榮參與政治活動中「強烈地諷刺攻訐另一黨派之主席及其父親」,即認定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政大對法規如此無限上綱解釋並依此做出最嚴厲之「不續聘」處分,非但與維護學術活動的目的性無關、且沒有必要性、卻高度地侵犯了一位正職教授法律上的工作權,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推導出的「比例原則」要求,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

二、政大處分是一逾越法律規範目的的「違法處分」

  並且,大學教授在本質上亦為受雇勞工,在工作權保障上與一般勞工不該有差別待遇,應「類推適用」勞基法中解雇要件之規定來解釋。也就是說,大學教授什麼樣的行為是「行為不檢到足以解聘、解雇」,必須參照其他同類的規範內容(如勞動基準法),才能符合法律規範目的地具體化教師法內容,以避免行政者的恣意裁量、侵犯人權。而從勞基法第十二條中對受雇者之解雇要件來看,除非勞工的行為觸犯了「一、定勞動契約時虛偽不實,使雇主受損害;二、對於雇主、家屬等人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五、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洩漏秘密,致雇主損害;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規定,雇主才有合法解僱員工、且不需給付資遣費的權利;而基於其餘原因的解僱處分都是一種「違法處分」。

  根據上述勞基法的規定,儘管是「惡意攻訐另一黨派」、甚至「口出穢言」,在未被定罪、且未影響到工作中活動之前,也絕非勞基法中合法的解僱事由,解釋上也應即於教師的工作保障。是故,政大的「不續聘」處分明顯是一逾越法律規範目的的「違法處分」,曲解了「有損師道而得不續聘」在法律規範目的上的範圍,無視基本的工作權保障。

三、政大處分濫權審查「政治性言論內容」侵犯言論自由

  再者,校教評會是否能對教授於「校外、工作場所外的言論」,特別是「政治性的言論」進行實質的內容審查,恐怕都有待商榷。基於民主政治實際上建立於政治性言論的開放參與,政治性言論在憲法言論自由中受到高度保障,所以法院在審查是否為誹謗性言論時,特別會針對政治性言論或可受公評之言論予以相對寬鬆之檢視,除非是惡意的不實言論、或其言論完全無保障價值,否則原則上都不做有罪認定。莊國榮教授過去之言論是否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嫌疑,恐怕在法院判定上都還是未定數,且恐被侵犯的當事人國民黨主席亦未爭執;而今政大校教評會卻以此作為解雇之事由,實際上將造成箝制不同立場的政治言論之效果!不得不慎!

四、政大處分是「政治介入校園」的不良示範,侵犯學術精神與受教權利

  總結上述,我們認為,今日政大校教評會基於不滿莊國榮教授在「政治活動」上的「表現」(擔任民進黨公職時,對國民黨主席及其父親的攻訐言論),而做出解聘其的處分,本身就是一種「政治介入校園」的不良示範──實際上基於「政治立場的不同」,而在大學中剝奪一個教授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權利。校教評會的多數委員們必須承認:在莊國榮的言行未受法律宣判有罪前,就評價其政治言論而做出「有損師道、破壞校譽」所以應當「不予續聘」的處分,將混淆了「政治系統」與「教育系統」的分界,並引人質疑政大校教評會是否成為特定黨派勢力的打手。

  教育當然不可能與政治系統無關,並且,教育本身的確就是一件充滿政治性的活動:傳遞與辯論各種不同的意識型態和知識。但是,政治系統的鬥爭邏輯,在教育場域中必須受到法治和學術精神做最基本的限制,回歸教育系統的「求真」目的,而不得只「以拳頭大小」、「以黨派勢力」來決定學術內容的發展(包含是否聘僱某位教授或錄取某位學生)。根據過去政大學生對莊國榮教授學術活動上的評價,其在教學以及研究上並無明顯之瑕疵或怠慢,倘若今日只因其政治言論而將其解聘,不但侵犯其工作權,實際上也將侵犯了身為大學的學術精神,及校園學生的受教權利!

        當近日社會論及莊案時,許多人提出前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政治大學金融系李桐豪教授,四年前同樣曾經發表「全民槍殺陳水扁」之高度爭議性言論,政大也應比照莊國榮一案給予相同處分,然而我們必須強調,今日倘若政治大學李桐豪依言論做出不續聘之決定,準此相同標準與精神,我們同樣會對教評會之錯誤決定表達最嚴重的抗議!

  我們必須嚴肅地說:倘若政治大學校方及校教評會,仍執意不願變更此一嚴重侵犯人權的決定,我們將採取必要的抗議手段,捍衛基本的公理,要求政大校方與教育部變更決議;並且,我們將公開此一訊息給全球學術界人士、曾至或將至政大交流之學者、合作之學校等,共同來公評政大此一作為是否不當侵犯校園勞動人權與言論自由。

  我們的行動不只是為了莊國榮教授個人,而更是為了台灣高教是否尊重人權,是否明辨是非,是否還有未來。我們也公開呼籲公民社會中的各界,嚴肅地看到莊國榮教授一案,切勿陷入「藍綠對決」的邏輯:基於特殊的政治立場給予不同的評判。相反地,這件事將是一個試金石:我們的公民社會是否能成熟到「超越藍綠」地給予「勞動權利」一個合乎法治的客觀性、普遍性價值:我與你不同黨派、我不贊成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與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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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6218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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