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DUST1987 於 08-6-21 21:57 發表
嘛,我是指以釋憲文的邏輯來看。
釋憲認為,必須對個案分別審查,再對該各案懲處;換句話說,如果有個團體倡導共產主義但沒有實質的侵害,而僅於言論上的討論,那麼就是合法的。同理,如果有人在網路上討論自殺方法或如何不守法,但這 ...
原帖由 異形 於 08-6-23 16:56 發表
另外關於自殺網站的部份
就像灰塵兄講的,也可說是一體兩面:
原本就想自殺的看了就會去實行
但也有原本就想自殺的看了因為感到害怕恐懼而放棄
但是網路上的言論很難去管理
尤其匿名網站的問題也經常被探討
是否該加以限制等等(請參考跟ch2有關的隱私權文章)
或者,像之前的新聞報導關於"援"字在網路上的定義
或是只要打"元"、"源"等同音字或諧音字就跟"援交"有關
這時就該探討是否應擴大或是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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