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如此法官 [列印本頁]

作者: aesir    時間: 08-7-5 20:51
標題: 如此法官
有一名男子因為公然在公園裡“打手槍”,被檢察官以“公然猥褻”的罪名起訴,結果卻遭到法官駁回,原因是:

一、檢察官未附上該男子的犯罪工具。

二、檢察官起訴時引用的法條錯誤,應該引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來起訴才算正確。
作者: 藍的天    時間: 08-7-5 21:22
哈哈哈...
讓我想到幾年前的『吹喇叭』事件...
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
作者: a3525a    時間: 08-7-6 20:4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他走私槍械0.0???
作者: energy198909    時間: 08-7-29 23:08
人人都有一把  因該不算走私吧    樓上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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