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軍人亦適用國賠 兵演斷手陸軍判賠 14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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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7-6 13:18
標題:
軍人亦適用國賠 兵演斷手陸軍判賠 149 萬
節錄自:法源法律網
一名侯姓陸軍駕駛兵於演習時被炸傷手,他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一審時認為軍人因公傷亡已享有撫卹,判決侯某敗訴;臺灣高等法院昨(一)日認定軍人是公務員也是一般人民,判決陸軍要給付一百四十九萬元。
侯姓駕駛兵在進行漢光二十一號展示科目操演時,於傍晚撤收裝備。負責戰備訓練射手的同袍將拖式飛彈爆震模擬器拆下交由他保管,不料,沒多久該模擬器便在手中爆炸,他的左手無名指、小指均遭截肢,其他手指功能也受損。侯姓男子向法院指出,將模擬器交給他的同袍,未依操作程序手冊規定,在從模擬器上取下模爆片時,必須先確認導線已纏繞在一起;因為同袍的疏失,才造成他的傷害。
牧羊人的瘋言瘋語:
早期國軍的權利被極度壓縮,國軍幾乎無法享有一般平民該有的基本權,直到幾個案件浮出台面,人民也不斷抗議聲援,國軍也是國家的一般人民的說法,漸漸被世人所認同。
針對該案,起初陸軍司令部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抗辯說,國家賠償必須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才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為軍人非一般人民,而且軍人受傷已有軍人撫卹條例等特別法補償。一審採信軍方說法,判侯敗訴。
到了高院合議庭則認為軍人是廣義公務員,本身也屬人民,在軍人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同樣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依據97年台上字第449號謂:軍人撫卹條例所為之給付,乃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之恩惠,與國家賠償其權利受損之性質不同,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上開賠償金額。又依據 95年台上字第2540號謂:軍人撫卹條例獲有給付,該給付並非損害賠償,自無毋須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這兩個判例都肯認
依軍人撫卹條例所發給的撫卹金,是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的恩惠,與國家賠償法因其權利受損的性質不同
,國防部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國家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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