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武術健身資訊版版規
[列印本頁]
作者:
墮落牧羊人
時間:
08-7-27 14:06
標題:
武術健身資訊版版規
版規
第一條.
本版規效力及於主版和子版。
第二條.
注音文及其他令人難以理解之文字與句子者,刪除之。累犯者警告一次,並依通則第7條適用之。
第三條.
發表轉載文章未註明出處,或其他侵害他人版權的,將要求會員在接到通知三日內自行處理,如不處理,刪文論。
第四條.
參與筆戰且情節嚴重的,警告之。
第五條.
以下情形,視為破壞版內安定氛圍之行為:
(1)提倡、鼓吹暴力的言論,警告與刪文論。
(2)直接煽動他人筆戰,禁言3~5天。
(3)對網內或網外的他人,而非社會普遍認知的公眾人物有挑釁行為者,警告或論聲望2~3點。
(4)文中用語不雅但未攻擊他人,警告與刪文論
(5)無意義的灌水文,惡性的刷版,刪文論。
(6)以上造成嚴重後果或煽動情緒者,加重處罰之。
第六條.
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且一般人若被攻擊時難以接受其攻擊言論,禁言7天或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且攻擊多人時,永久禁言論。
第八條.
發佈木馬及廣告文的,禁言14~30天或永久禁言論。
第九條.
發佈色情及血腥暴力之圖文,禁言14~30天或永久禁言論。
第十一條.
會員之間若有爭執,版主會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若有不視其宣告,繼續爭執者,其文章立即關閉,並適用分則第四條構成要件,加重處罰之。
第十二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人身攻擊之行為,其行為者禁言14~21天,扣除聲望5點,情節重大者,一至三個月。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三個月內再犯者,禁言三個月以上。
第十三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直接或間接煽破壞版內安定氛圍之行為,其行為者禁言3天。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兩個月內再犯者,其行為者禁言7天,扣除聲望5點。
第十四條.
版主發通知宣告禁止其爭執後,於第一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有對他人有挑釁行為,其行為者扣除聲望2點。行為者處罰期間已滿,並解除禁言,於一個月內再犯者,其行為者扣除聲望5點。
第十五條.
呈上三條,於第二次宣告後,不視其宣告者,加重禁言日數5~30天,加重扣除聲望1~4點,超過五點者,禁言一天。
加重處罰
當會員在出現違規行為之後同時還存在以下行為者應加重處罰:
(1)已有違規記錄者。此前已有違規記錄者應被加重處罰,處罰程度應高於前次,對於三次違規以
上者(不含三次)不再減輕處罰,其處罰應高於相關條款規定的程度。
(2)不滿處理意見,而不經申訴程式申訴,在本版另開主題繼續違規行為,或在申訴階段出現其他違規行為的,應加重處罰。
(3)
A.懲罰為刪文者,加重懲罰為扣除聲望與警告,扣除聲望的上限為10,下限為2。
B.懲罰為警告者,加重懲罰為扣除聲望與有期禁言,扣除聲望的上限為10,下限為2,有期禁言的上限7天,下限為3天。
C.懲罰為扣除聲望者,加重懲罰為有期禁言,有期禁言的上限14天,下限為5天。
D.懲罰為有期禁言者,加重懲罰為有期禁言之加重與永久禁言,有期禁言之加重,原懲罰之期限加重之,上限60天,下限為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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