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淺論網路名譽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kkcrown
時間:
08-10-22 00:29
標題:
淺論網路名譽問題
淺論網路名譽問題
關於網路上之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適用
一
新聞案件
A
(引自法源法律網
2008-10-20
)
誹謗他人的網路身分恐招致刑罰上身!一名吳姓網路遊戲玩家,因不滿遊戲中的盟主與吳某的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方法院日前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某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
吳某與其妻都是網路遊戲會員,林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某的妻子在遊戲中因為練功因素,與盟主發生糾葛,令吳某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發表文章,指稱「這是空號」是變態。文章引起暱稱「這是空號」的林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某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認為,吳某在遊戲討論區所刊登的文字,指摘林某的道德形象及人格評價,屬負面、貶抑的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以毀損林某的名譽。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的加重誹謗罪,最後處吳某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這是法院首次就網路身分遭辱罵而作出有罪判決。
B
(引自法源法律網
2008-02-19
)
一名女藝人,因不滿交友網站的網友追求,在網路上罵對方為死蟾蜍,遭網友提告,雖然二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其真實身分,但法官仍然判決兩人連帶賠償該名網友一萬元。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的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上述兩案件
A
為刑事
B
為民事,不過關鍵都在於認可網路上暱稱或是帳號等
ID
屬於本人名譽的延伸,這部分的見解會讓妨害名譽罪的適用上產生一些問題。
二
法律規定
網路上發文對於別人謾罵、三字經或是傳述一些八卦評論等,屬於對於他人名譽上的妨害,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訂有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刑法三
O
九條
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一
O
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三一一條
誹謗罪不罰條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1
公然侮辱罪
稱公然者,謂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件共聞的狀態
(
院解
2033
號
)
。侮辱則係對於他人名譽的侵害。有別於誹謗罪,侮辱罪僅出於抽象之謾罵或表示輕賤他人之意。
2
誹謗罪
主觀上有散佈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的意圖,並指出摘發或傳播轉述一些足以造成他人名譽毀損的事情。不過如果行為人所誹謗的事情是真實的且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係,不罰。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三百一一條的不罰規定。有別於公然侮辱罪,誹謗指指摘句替事實以侮辱,罵人於某年某月某日等。
三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的適用
從妨害名譽罪章的保護法益來看,無論是公然侮辱或是誹謗都需要一個被罵的,一個可以特定或是可以推知的對象。簡單來說,在西門町大喊,人還真是犯賤阿,單純這樣喊大家又如何能夠知道這邊喊的「人」是指誰呢?或是寫一封黑函到處散佈裡面講的對象猜都猜不出來,看的人也自然無從去得知了。
法律所要保護的是一個人外在的名譽、人格,散佈傳述一些只有兩個人才知道的內容,恐怕是無法達到侵害他人名譽的程度。畢竟,名譽、人格之類的,通常是由他人評價所建立的,而不是由當事人所建立的。
以前的實務見解也都認同上述說法,在網路上大家都使用所謂的「
ID
」、「暱稱」,很難去跟本人連結起來,同時也存在著換帳號之類的問題,網路上的名譽是非常奇特的存在。這幾年有實務判決認為每個人在社會上的身分本具多樣性,不論是以真實姓名或其他別名、綽號、暱稱等名稱與人往來或從事社會活動,均可認為該個人身分的表徵,而有受侵害可能。這個見解在下認為有討論的餘地,社會身分的多樣性不假,不過網路上的身分卻絕對是假的,一個說換就換的名稱,一個除了身旁熟悉人都難以跟本人連結起來的身分,對於這個身分名譽的攻擊,又如何會產生事實上的名譽侵害呢?
舉例來說,有一個人在網路上取名為
X12345
,這種跟現實身分風牛馬不相及的身分,要說是所謂身分多樣性,所謂身分的表徵,難謂恰當。網路上改個名子換個帳號,甚至是同時存在許多帳號是很常見的,按照這種判決的思考邏輯,難謂無不當擴張本罪的適用。
臨時看新聞就寫了點簡單的想法,過幾天看情況有新資料再補上吧。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12:02
kkcrown是笨蛋笨蛋笨蛋!!
一般來說只要大家都知道我是在指你,你就會受傷,然後人格有被強暴的感覺;不是嗎?
作者:
kkcrown
時間:
08-10-22 21:01
個人感受不具有刑法評價的價值
至於大家知道說我,這個我卻是網路上虛的存在
還有, kkcrown跟現實中的我市無法連接起來的
這是我的想法
作者:
DUST1987
時間:
08-10-22 22:19
我的意思是,大家眾目睽睽之下你被羞辱,這樣子的人格侵害。
我倒覺得DUST跟現實中的我很有關連呢,因為在網路上我是透過這個ID跟其他人互動交流,也建立起一串人際關係。
作者:
kkcrown
時間:
08-10-22 23:04
的確,外在名譽的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的法益
不過名譽還是不要搞太複雜比較好
甘添貴大師沒事分三種,稿的跟魏蜀吳天下三分一般,複雜又感覺不出來重點
重點就變成在於對於帳號的部分
不過,法律人通常不談感覺,鄭逸哲老師的至理名言阿
感覺?你感覺? 這跟刑法有關係嗎?
客觀上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能夠將帳號跟本人連接起來嗎?
這遠遠比現實中你喬裝打扮化名行動還誇張
網路上的名譽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嗎?
一個可以隨便變換,可以同時存在,甚至是現實中換個人使用
對於被告不利的理論,是必須非常嚴格審查的
絕對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然就是入人於罪
歡迎光臨 鐵之狂傲 (https://gamez.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