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標題:
知名瘦身產品受罰照賣、能買嗎?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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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蝴蝶酩酊♡
時間:
04-8-31 07:25
標題:
知名瘦身產品受罰照賣、能買嗎?有效嗎?
發佈日期930823
知名瘦身產品受罰照賣、能買嗎?有效嗎?
由知名星座專家代言的瘦身產品「麗托藍藻」,因代言人宣稱三個月?成功減重20餘公斤,在業者透過媒體大打廣告促銷之下,頓時成為搶手貨。不過消費者要當心了!日前衛生主管機關以食品不得誇稱可瘦身減肥,判定該產品廣告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業者處以罰鍰。此外,業者搭配中藥一併販售,亦已違反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也一併受罰!
愛美是人的天性,尤其是在減肥蔚為風潮的今天,擁有曲線玲瓏的身材可說是人人稱羨,結果造就了市面上充斥林林總總的減肥產品,讓消費者眼花撩亂,不知從何下手。因此,不少廠商看中了公眾人物擁有的高知名度,紛紛邀請名人代言商品,增加說服力。然而從先前的「土耳其草莓」到最近的「麗托藍藻」,兩項產品都以知名人士代言,也都造成搶購熱潮,卻接連遭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消費者不禁要問,到底可以相信誰!
事實上,「麗托藍藻」所突顯出來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市面上類似的減肥商品不知凡幾,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提出下列主張:
對衛生主管機關
1. 提高食品誇稱不實功能的罰則-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該法第32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者將沒入銷毀之」。
查,日前台中市衛生局對「麗托欄藻」開出兩次行政處分書,分別處以45,000元及108,000元罰鍰,違反藥事法的部分,則處以30000元罰鍰。此樣的處分,對業者而言根本不痛不癢,且有未依法行政的嗛疑。因此,應逕依法辦理,才能收遏止之效。
2. 持續監看產品廣告並就違規情事加以處罰。
3. 立即化驗該產品是否含有違規成份,並公佈化驗結果。
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加速制定名人代言商品的管理規範-
近來名人代言的商品頻頻被主管機關判定廣告不實,消基會主張,因名人對大眾有一定的說服力及權威感,消費者因信任該名人而提高購買慾,所以必須適度規範在那些條件下、那些類型的廣告表現手法或商品種類,代言名人要負連帶責任。否則,類似的問題將層出不窮、徒增消費者受害的爭議。
對媒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及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消基會呼籲,舉凡食品均不可號稱可減肥,因為該類型廣告亦均涉嫌違法,媒體業者依法應拒絕刊播。
對消費者
1. 如何透視食品不實廣告陷阱-
根據衛生署的認定標準,食品廣告均不得涉及醫療功效、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等用詞,如降血壓、調整內分泌、健胃整腸、增強抵抗力、防止老化、塑身、美白等等。因此若食品廣告內容或標示出現以上種種類似字眼,消費者就要有警覺。
此外,許多業者會在廣告中宣稱「通過衛署○字第×××××號」、產品經過嚴格把關云云,但事實上這些字號代表的意義很廣泛,不盡然擁有這些字號就可保證產品絕對無虞。所以假設業者以某某字號來宣傳,卻未說明該字號之完整旨意,消費者便應持合理的懷疑。
2. 正確的減重方法,應從均衡的飲食習慣著手,再配合適當的運動,千萬不要輕信坊間五花八門的減肥產品,尤其是廣告內容過於神奇,譬如短短幾天即可減輕數公斤等說詞,消費者更是要提高警覺。如確實有體重過重的困擾,可請教醫師、營養師等專業人士,依據個人不同的體質提供減重諮詢與計劃,勿輕易嚐試減肥產品,免得瘦身不成反傷身。
3. 由於「麗托藍藻」已被判定廣告不實,且以食品誇稱減肥功能,因此消基會主張無論產品拆封與否,消費者皆可要求退貨。
轉自消基會
作者:
鬼熊貓
時間:
04-8-31 20:56
標題:
回覆: 知名瘦身產品受罰照賣、能買嗎?有效嗎?
看完就只想說:想減肥?乖乖做運動吧!!想靠藥物減肥 小心傷腎又傷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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