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回來還是卡在蒐證問題上。官方不是有保留玩家的電磁紀錄?這難道不是項有力證據?李永欽表示,所謂的電磁紀錄只是一串數字,紀錄物件在遊戲中的來去和玩家的動作,但不能具體說明當時的情況和事件發生的原因。簡單來說,透過電磁紀錄只能看出某物件從 A 玩家身上掉到地上,再跑到 B 玩家身上,除非輔以相當明顯的貨幣紀錄,不然很難判定是撿、偷還是現金交易。如果有玩家買賣後再誣告對方盜寶,根本無法在紀錄上呈現出來。
如果虛寶拿不回來,原告要求賠償,也必須找到被告才能執行。莊明雄警官表示,有相當多玩家是以人頭帳戶或假身分進行網路行為,根本找不到人,就算追查 IP 位置,也有虛擬 IP 或借用海外 IP 當跳板的規避方式,這些都會增加偵查的難度。加上越來越多海外 IP 介入犯罪,礙於兩岸沒有引渡法條,對岸訊息產業也不可能對台灣提供相關資訊,再顧及刑事資源的分配,坦白說,這類案件只有石沉大海、淪為犯罪黑數的份,更談不上求償的問題。
對此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林宜隆則提出用「自然人憑證」確認的方式。「自然人憑證」是一張電子 IC 卡,國民只要申請到並購買專用讀卡機,就能利用此卡片進行各種政府網路服務。因為必須插入實體卡片,其他網路玩家難以假冒,同時 IC 卡內建的「電子密碼」則有將上傳資料以密碼鎖定的功能,就算駭客攔截到資訊也無法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