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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紀後半 當亞細亞遭到歐美帝國主義的大舉侵犯 各國社會動盪不安 民族的前途岌岌可危之際
獨有日本是唯一的例外 在國內 先把德川幕府三百年來的封建體制推翻 並建立起天皇親政 舉國努力於
統一國政 實施憲法 開設議會 發展資本主義生產 發展科學等 踏出了建設近代國家的第一步 這就是名傳
世界的明治維新(1968)乃在日本近代史上成為新舊鼎革的轉戾點

然而 隨著這種政治 經濟上的近代改革 日本在思想意識上 舊有的大和民族主義也發展起來 這個內容含
著前近代性(後進性)的民族主義 由於依賴以天皇為首的軍人 官僚 政治家等封建殘餘的日本統治階級
為其發展的社會基礎(近代民族主義是以近代社會的新興資本階級為其基礎) 所以 一開頭就有朝向{富
國強兵}{向外擴張}的侵略主義 並在中日戰爭(1895 明治28年 光緒21年)即日俄戰爭(1905 明治38年
光緒31年)獲得勝利之後 終於賽過了在亞細亞從事殖民第爭奪戰爭的歐美諸國 而先一步奪取台灣 澎湖
以及朝鮮和庫葉島南部等地方 並把其列入於新土地


然而 在另一方面 日本在國內政治卻仍然墨守成規 一冠堅持官尊民卑的天皇政治 對外則窮兵黷武 盡其
武力而侵略他國 所以雖然是踏出近代改革的第一步 卻使原來的封建體制繼續茍延下去 所以政治民主
遲遲不進 經濟資本主義也未能順利發展 就是說其社會改革未達成像法國革命所顯示的那種市民社會
(國家 主權 政府屬於人民)相反的 一直指向普魯士式專制主義的臣民社會(國家 主權 政府屬於皇帝)
當時著名的自由主義者 福澤諭吉把這種變相的 畸形的近代發展 諷刺的說 日本雖有政府 但是沒有
人民或窮國強兵

這樣為軍人官僚壟斷一切的日本 到了大正時代(1912~1926) 由於在WW1獲得戰勝國的地位(1918
大正7年 民國7年)並出兵侵略俄國太平洋沿海的西柏利亞(1918年8月 大正7年)結果 不但在國內招來
資本主義的飛躍發展(經濟工業化) 而在國際舞台上也被列為世界五強之一

再到昭和時代 日本軍閥即隨著連年對外擴張越來越得勢 終於成為一個強大的法西斯集團 連續發動
515政變(1932 昭和7年 暗殺犬養毅首相)226(1936 昭和11年 包圍皇宮暗殺政府要員)的兩大政變
其後 日本帝國議會幾乎被壓迫的不能執行期參政機能 在這種情況下 日本軍閥在中國大陸所策動的
918事變(1931年9月 昭和6年 民國20年)及中日事變(1937年7月 昭和12年 民國26年)相繼爆發
於是 日本乃很快的陷入於所謂15年戰爭(1931~1945年)的泥沼裡 且在1941年12月開始的WW2
被打的體無完膚 終在1945(昭和20年 民國34年)8月 投降於聯合國

就在這半世紀間 日本正在進行變相的近代發展 且在世界帝國主義列強瘋狂的搞起殖民地爭奪戰爭
的漩渦中 台灣為日本佔領 並受其殖民統治

原來 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侵略亞細亞並宰割殖民地 大體上市出於其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必然性 尤其是
19世紀以後 由於國內的資本主義發展到極高的帝國主義階段 必是國內的資本主義勢力率先策動 並
由政府指使軍人 官僚 再以國家武力佔據他國為殖民地

但是 日本並非如此 他們在國內 雖然已開始資本主義的各項建設 但在當初的明治時代 國內資本主義還
在初步階段 還未解脫濃厚的後進性 所以 從社會經濟方展來說 尚未具有定要向外擴張市場並侵略他國
的必然性(日本乃在其後的1897年3月 把從日清戰爭所獲得的賠償金4790萬音棒為準備金 才制定貨幣
法 並確立金本位制的貨幣制度 使為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開闢前途) 因此 日本帝國主義佔領台灣 並把其
作為投一個殖民地 無非是由日本獨特的軍國主義和侵略主義為動力所造成 其統治台灣的思想背景
乃是{武斷主義}其統治方式也不外乎是以帶有日本特有的後進性的中央集權制官僚專制 並借諸於 法
德等資本主義先進國家的近代殖民統治制度所湊成的{總督專制}方式

日本政府 為了進行這種{政治統治優先 經濟侵略跟後}的殖民統治政策 一佔領台灣 便制定了總督府暫
定條例 並派遣現役軍人的陸軍大將樺山資紀為第一代總督(19總督中 現役陸海軍將領10名 高級文官
9名) 同時宣佈實施軍政 置陸軍局 海軍局 民政局 支配全島 並君臨於3百萬台灣人的頭上



參考:台灣400年史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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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日本殖民台灣的統治方式

律令制定權

日軍佔領台灣的第二年即1896年(明治29年 光緒22年)1月 日本政府在第十屆帝國議會
就通過了{關於施行台灣法令之法律}(第六三號 簡稱六三法)規定所謂{委任立法制}
就是有關台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
一 台灣總督 在其管轄地域之內 能發出具有與本國法律同一效力的命令 稱之為律令

二 若有把本國法律全部或一部施行於台灣之必要發生時 得以飭令施行之
 
也就說 有關殖民地台灣的統治 乃把其立法權授予台灣總督 使之所發布的一切命令
均能無條件的發生和本國法律同等的效力 而咨意行使 由於台灣總督握有這種空前的
絕對權限 所以不論何時何地 也不拘理由如何 均能任意壓迫 剝削台人 逮捕台人
限制台人之人權自由 干涉宗教信仰 沒收土地併吞財產等

這種苛政的根源{律令權}即從1896年3月30日開始發動 當初是規定限於3年為限 然而
期限雖到 卻再三被延續行使(1899年 1902年 1905年) 不但不改廢 反而在1906年1月
在本國的第22屆帝國議會即以{法律第31號}在近一步的硬性規定去除天皇敕令之外 帝國
議會之任何全力都不能改廢 至1921年 雖然又改為可把本國法律施行於台灣(法律第3號)
但在實際上仍由總督所發出的律令為先 到了1937年 這個惡民昭彰的律令才稍微緩和運
用 可是 經過40餘年的總督專制以堅如盤石 所以日本帝國主義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並不
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再來 歷代總督所發出的律令總計有526件 如此 總督所發出的律令 無非
式壓在台人頭上的一塊大石頭 使之在殖民統治下的火坑裡掙扎了51年 但是在另一方面
這個非理的律令 卻起了反作用 迫使台人提高政治覺悟 並成為反殖民抗爭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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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政治


好比天羅地網而密佈於台灣各個角落的總督府警察組織 不外乎是日本帝國主義統治台灣最基層的國家
權力機構 為總督府的專制統治起了骨幹作用{為總督府的手足 能直接接觸台灣人即是警察 能入台灣人
耳目的官吏 唯有警察耳(鶴見拓輔 後藤新平傳 第二卷1937年)這乃是第4代總督兒玉及政務長官後藤
的得意傑作

當初日本佔領台灣後 即宣布施行軍政 專以軍隊的暴力來掃蕩全島抗日份子的武裝起義 至1897年 第3代
總督 乃木希典 才把軍政改為民政 停止軍事行動而採用所謂三段警備制度 繼續肅清抗日勢力 :
一 第一地區 抗日勢力仍然山岳邊緣地區 繼續以軍隊掃蕩
二 第二地區 抗日勢力山有消熄的平原僻地 即以憲兵彈壓
三 第三地區 治安轉好的平原式接地區 乃以警察負責警備

然而 無論軍隊掃蕩獲三段警備也未能殲滅堅強的抗日勢力 於是 總督府當居終於改為以暴力和詭詐的
軟硬兼施政策 想來誘騙並肅清抗日份子的最後目的 這就是總督府開始佈置警察統治機構於台灣全島
的出發點
就在此時 提昌所謂{生物學政治論之殖民政策}的政務長官 後藤新平(醫師出身)他一看到光靠武力鎮壓
解決不了問題 就立即改變方針 宣稱必須以科學方法解頗台灣就有的人情 風習 制度等人文生活側面
然後 才有可能動症下藥的確立合乎台灣社會狀況的統治政策 這樣 他就從先設立社會科學調察機關的
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 並進行地籍調查和人籍調查 同時在另一方面 於1897年6月 修改總督府官制 改
制六縣三廳 並廢止以前的三段警備制度 代之 以警部375人 巡察3千300人而創立殖民地的警察制度
隨著又整備舊有的保甲制度為警察的下級輔助機關 就是在此時建立起來的警察制度及保甲制度乃成
為總督府統治台灣的基層機構 其後一貫的發揮了很大的威力 當時縣廳下屬的各地支廳首長必定由警
部就任 各支廳舍有總務 警務 稅務 三課 其中 警務課最為重要 所以使之掌握該支廳一切的首要任務

這樣 掌管在總督手上的警察機構 後來經過多次的增員 機構越來越大 總督府有警務局 其下級機關
各置有州警察部 市警察署 郡警察課 街庄警察分室及警察派出所等 從上而下 節節控制 一直侵透於
最底層的台灣人大眾之間 猶如蜘蛛網似的纏搏於每個人身上 在殖民地台灣 警察的權炳是非常大的
這在本國是未曾所見{凡在台灣 非靠警察力量 萬事不能移諸施行} 台灣的警察不但要維持治安
以及檢舉犯人 早時是以{匪徒刑罰令}(律令第二四號)就能咨意屠殺抗日份子(1897~1901的五年間
留下紀錄的就有被捕抗日份子8730人 被殺害者3473人 1902年被殺害者4581人 實際上的數字比這
還多)後來更為廣泛 掌握戶籍 管制居住 移動 旅行 控制文教 監視海外留學 管制言論 督促納稅 攤派勞役
甚至於沒收土地 強制賤賣農產物 強迫購買日本商社股票及加入人壽保險 強制負擔政府公債及郵政儲金
等這一切都屬於警察管轄之內 又在1923年1月再把本國治安法施行於台灣 屆以彈壓台人的民族運動
及階級運動(參閱矢內原忠雄 帝國主義下的台灣 1963年)

再者 關於保甲制度 原來是創立於中國宋代王安石之手 清朝也利用這保甲法 早就搬進台灣而沿用於管
制地方治安 劉銘傳清查戶口時再加以整備運用 這乃是一種具有擔保連坐責任性質的地方包辦性鄉黨組
織 十戶立一牌頭 十牌立一甲長 十甲立一保正 替清政府包辦該地方的有關治安 戶口 稅收等地方行政

後藤看重了清朝遺制的這個保甲制度對管制殖民地人民頗有效力 所以在1898年6月乃公佈保甲條例
(律令21號) 主要是沿用其舊有的機能 使之成為警察政治負起輔助責任 而成為台灣最低級的基層機構
保甲制度所牽連的工作相當廣 不只有關糾察犯人 監視百姓 整理戶口等治安問題 也要催繳捐稅 攤派
勞役 清掃街道 預防疾病 招集開會等 保甲的下屬及另設壯丁團補助之 這些保正 甲長 牌頭 以及壯丁
一律屬於義務工作 無報償(其中有力的保正 另外享有販賣專賣品的特權) 也不設置辦公廳 就是說
總督府採用台灣舊有保甲制度 無非是一箭雙雕 一個是{以台治台} 在一個就是不花分毫而能達成
統治台灣的目的 由此 可看到日本帝國主義統治殖民地台灣的本質之一 這種前近代性的保甲制度經
過幾次修改後 道1945年6月才被廢除



參考資料  台灣人400年史   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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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日本殖民台灣的統治方式

財經制度太多了 以後再慢慢打給各位大大們 先下個結論


日本治台縱然有許多不合理 不人道的種種制度存在 但是不可否認的台灣日治時期已比中國對岸
不管在教育 經濟方面 已是逐步漸行漸遠 我以戰爭末期1942年為基準 用較簡單的方式給各位大大
參考

1 台灣的國民所得生產每人平均大約有日幣300圓(美金的公定價格2圓 市價3圓5毛)
2 台灣工業 在過去40年間增至1600倍 等於主要生產品價格總價格約50趴 佔台灣產業的首位
工業發達在亞洲次僅於日本本國
3台灣農業 在過去40年間耕種地面積增加30趴 一甲平均年產增至4倍 農業總生產值增為12倍
米產除了供給島內消費外 每年向日本輸出米產的40趴(最高輸出量達80萬噸)
4台灣對外貿易 40年來擴至33倍 每年的出超達25~30趴
5台灣財政(總督府財政)在40年間 增至36倍 每年財政盈餘達20~30趴
6台灣的初級教育普及 學齡兒童的就學率平均92.5趴 生產技術水準高
7台灣衛生思想進步 近代設備的綜合醫院12所 醫師3000人 醫師與人口比率保持著2000對1的
高水準 惡疫大體上被消滅 生產率高死亡率低

上述的社會發展 不難看出二戰終結時 台灣與中國在社會發展上相差很遠
台灣社會在結構上 本質上 發展進度上 和中國相異的情形

當然 上述引例並不意味台灣是個完美的天堂 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
台灣人所保持的殖民地應有的缺陷和弊病也是多的數不清

總而言之 先走上近代化的台灣 與當時停滯於封建狀態的中國(現在我是不敢講= =)
距離是越來越大 同時基於不同的社會現實 各自更加發展加強不同的意識這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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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日本殖民台灣的統治方式

日人對台建設有許多是對後來台灣影響非常大
正式發展台灣也是到戰爭中期對於台北城的建設
改善了台灣的劣俗
對台原本就採用是農業生產與補給區
對於大日本帝國對於東南亞戰區的補給線上是佔了很重要的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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