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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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貓~

死纏濫打對雙方都沒好處..連這都不知道的人原來真的存在阿!? 何況是他提分手的 他還真有臉來

找妳阿..是我的話會羞愧到無地自容= ="
 
Reality and fantasy 外と裏の正反対 文化そのものは人間の生きるの証、存在のしる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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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784451

他如果打你..就去驗傷吧..記得.在醫生面前要(誇張點)..
告他重傷害..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這樣才能告重傷,不然只能告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貓~

他力氣比我大,我打的贏才怪。

當初差點被他汙辱。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一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二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可以告妨害性自主罪外加加重強制性交罪(你還沒滿十四歲的話)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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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mfx30a  引經據典  發表於 06-9-5 09:05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原文由 異形 於 06-9-4 10:52 發表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 ...

傷敵一百,已損五十 ?
有沒有不要被"重傷害"或"失身"的法子?

不要告訴我"未遂"照罰
沒幾個人有興趣拿自己的"貞操"當餌

----------------------------------------
無冒犯之意,只是覺得您的法子真爛
先向您說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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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儚‧朔夢雨月  姆...好久不見(偷抱(?)  發表於 06-9-4 21:53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以法論法,這是身為法律系學生應做的

法律著重事後補救(個人觀點),維護被害人之權利

尋求體制外的方式解決

只會造成惡性循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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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我還沒碰過這種事 =.,="

不過卻可以感受到這種煩惱

如果我是妳, 我會:

下策: 剪斷一切他找的到你的管道, 眼不見為淨
中策: 尋找幫手(找朋友, 官方, 親戚, 打手(?)) 私下解決
上策: 還在想 = =|||  (找個有勢力, 有錢, 有賣像的新男友?)

希望妳能完美解決 ^^ 我們都支持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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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GOD(Gear Of Del)王女醫

原文由 小貓~ 於 06-9-2 09:24 AM 發表


問題是他都無動於衷?

講了有甚麼用?

他還不是當耳邊風?

這種人就是要打了才會聽。

不然他是學不乖的。


請愛用遊戲中的"忽略"or"禁言"名單
 
行醫救人 blinklywing-T-Edger有正義感是好事情 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指使他人去執行你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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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都敢死纏爛打的一直煩你
那你就講一些很難聽的話給他吧!!!
反正他侵犯到你的生活
你也不必對他客氣到哪裡...
通常我的個性跟做法都是這樣!!
大大你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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