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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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膽小鯊魚

無名的勇者

狸小路。千人斬

我看過白髮斑斑的老翁,因為一點小事情大吼,甚至動手,也看過小朋友禮讓動作,讓人不禁覺得,有些人還真是白活了!


我倒是覺得可以換個角度看這件事

你有沒有在路上看過因為小孩哭鬧而甩小孩巴掌的父母呢?
看到這種情況,心裡八成會想著:「這個父母怎麼這麼不懂得教育小孩」吧?
但是假使這個父(或母),前二天被公司炒魷魚、老婆生氣跑掉、小孩在家哭餓,帶小孩出門吃飯遇上大雨,小孩還在吵鬧時…

如果是你巴不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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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千燁Chiaki 於 07-7-6 12:59 PM 發表


我倒是覺得可以換個角度看這件事

你有沒有在路上看過因為小孩哭鬧而甩小孩巴掌的父母呢?
看到這種情況,心裡八成會想著:「這個父母怎麼這麼不懂得教育小孩」吧?
但是假使這個父(或母),前二天被公司炒魷魚、老婆生氣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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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如果這位家長......就算他本身受到再極大的困苦!因為內心煩躁......要制止小孩哭鬧
也不該動手動孩子!若我們只問價值的是非.....則我們不該因為怨氣.憤怒而失去耐性對他人動粗
這便是缺乏理性!不可否認.......人會有情緒失控的時候!但.....這樣的發洩.不可控制終究是不隊的

你所謂"換個角度"并不是在價值的是非上談.....而是在現實的實然層面上談!說明人有情緒難以控制是在所難免
所以...我說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如果以價值是非來判斷......動手打他..."依然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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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千燁Chiaki 於 07-7-6 12:59 PM 發表


我倒是覺得可以換個角度看這件事

你有沒有在路上看過因為小孩哭鬧而甩小孩巴掌的父母呢?
看到這種情況,心裡八成會想著:「這個父母怎麼這麼不懂得教育小孩」吧?
但是假使這個父(或母),前二天被公司炒魷魚、老婆生氣跑 ...


這舉例讓我想到我曾遇過的一件事情!

某天晚上,我跟朋友去路邊攤吃東西的時候,老闆的小孩,大約三、四歲,幫老闆放盤子(家用的那種塑膠盤),結果不小心掉到地上了,忙碌的老闆聽到(那間生意還不錯),就走過去收拾盤子,一隻手就貼著小孩的頭,對他說:

「寶貝,沒關係,你已經做的很好了,但是你可以做到更好喔。」

這段話,個人印象深刻!

假如是我們自己,這情況我們會對孩子怎麼說?

[ 本文最後由 膽小鯊魚 於 07-7-7 11:06 AM 編輯 ]
 

不寫情詞不寫詩,一番小品望君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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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舉例讓我想到我曾遇過的一件事情!

某天晚上,我跟朋友去路邊攤吃東西的時候,老闆的小孩,大約三、四歲,幫老闆放盤子(家用的那種塑膠盤),結果不小心掉到地上了,忙碌的老闆聽到(那間生意還不錯),就走過去收拾盤子,一隻手就貼著小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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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係到犯錯與失誤的問題:

所謂"犯錯"是在"自由意志"下犯了道德上的錯誤!正因為有選擇....道德才有價值
所謂"失誤"并不是一種道德上的惡.....因為這沒有自由意志可言!

所以不小心打翻.....並不能給予道德上的譴責...最多只能提醒他"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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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係到犯錯與失誤的問題:

所謂"犯錯"是在"自由意志"下犯了道德上的錯誤!正因為有選擇....道德才有價值
所謂"失誤"并不是一種道德上的惡.....因為這沒有自由意志可言!

所以不小心打翻.....並不能給予道德上的譴責...最多只能提醒他"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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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孩手酸了一下才把盤子摔破的
這樣子算不算"失誤"呢?:邪惡
就法律上來說是犯錯
這也是法律的漏洞之一
就認了吧~犯人:邪惡 :邪惡 :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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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孩手酸了一下才把盤子摔破的
這樣子算不算"失誤"呢?
就法律上來說是犯錯
這也是法律的漏洞之一
就認了吧~犯人  :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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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痠而摔破盤子...確實是失誤!!!
這不算是法律漏洞...就是造成不良的結果是相同的
但出發的動機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並不會忽視這樣的差異!: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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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騎士

☆☆☆☆☆☆☆

法律上有所謂「過失」的概念,一般犯罪都是懲罰故意犯,而有特別規定懲罰過失犯的(像是過失致死罪),通常是比較嚴重的法益侵害。

過失或故意,是犯罪三階論的第一階構成要件裡的主觀要素,在刑罰的評價裡,「過失」是指「該注意而沒注意」,換言之,法律認為人民有注意義務,不應該提高犯罪行為發生的風險,而如果一個人既非故意,也盡了注意義務,那這個人就可以避免法律的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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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現所謂的法規

就永遠有無法順從的人

犯罪者是一種與社會難以相容的存在

或許

他們天生就適合待在我們看不見

不能碰觸的黑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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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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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銀魔 於 07-7-4 04:26 PM 發表
那些罪犯真的不曉得自己在做什麼嗎?
那什麼事又是曉得自己在做什麼?
不傷害他人就是嗎?
那麼全世界的人應該都不曉得自己在做什麼

這世上沒有什麼事是該做或不該做
一切都只是人自己去定義
只不過看那人心中是如何想的 ...


我覺得針對『罪犯』的概念應該引用『共同責任』的概念會比較恰當。因為為求大多數因子『安全』的範圍下訂立的規範,來抑制某些對團體有害的行為存在!以確保團體大多數成員的安全。
  只是不可否認的,每個人的生存都不可避免的會傷害到其他個體!例如:子女對於父母的負擔,開統一超商老闆與雜貨店老闆的引響。等等...只是在某個共識中某些行為是不會被追究的!追究事件高低不代表道德上的差異,而是團體對與事件的認知上!舉個案例:一個男人發生婚外情,法律不見的會判他有罪(道德上....)而另一個男人想與他的表妹結婚,本國法律一定不准吧(而民國以前就可以...根本無關道德)
  
也因此單單靠著人心本身的『理性思維』在比例上會有很大的危機存在的!這也是為啥雖然『民主』不如『專制』效率好,而大多數以開發國家仍選擇『民主政體』考量就是『風險性』的問題!

最後附上一則案例:有一個人精神病發,他拿著一幅自己買的話要送人。於時他去敲鄰居的門。你覺得他算不算有問題?對了當時時間是臨晨3點鐘...於是隔天他被送去精神科做治療。『他』是我的父親。我相信他當時絕無惡意(那幅畫,當時買時造成家庭革命...)只是,既然身於群體當中,在很多時候,我們必須為群體的利益做考量!即使有某些時候是必須抑制自我的利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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