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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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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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法源法律網

  一名侯姓陸軍駕駛兵於演習時被炸傷手,他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一審時認為軍人因公傷亡已享有撫卹,判決侯某敗訴;臺灣高等法院昨(一)日認定軍人是公務員也是一般人民,判決陸軍要給付一百四十九萬元。

  侯姓駕駛兵在進行漢光二十一號展示科目操演時,於傍晚撤收裝備。負責戰備訓練射手的同袍將拖式飛彈爆震模擬器拆下交由他保管,不料,沒多久該模擬器便在手中爆炸,他的左手無名指、小指均遭截肢,其他手指功能也受損。侯姓男子向法院指出,將模擬器交給他的同袍,未依操作程序手冊規定,在從模擬器上取下模爆片時,必須先確認導線已纏繞在一起;因為同袍的疏失,才造成他的傷害。

牧羊人的瘋言瘋語:

  早期國軍的權利被極度壓縮,國軍幾乎無法享有一般平民該有的基本權,直到幾個案件浮出台面,人民也不斷抗議聲援,國軍也是國家的一般人民的說法,漸漸被世人所認同。

  針對該案,起初陸軍司令部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抗辯說,國家賠償必須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才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為軍人非一般人民,而且軍人受傷已有軍人撫卹條例等特別法補償。一審採信軍方說法,判侯敗訴。

  到了高院合議庭則認為軍人是廣義公務員,本身也屬人民,在軍人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同樣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依據97年台上字第449號謂:軍人撫卹條例所為之給付,乃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之恩惠,與國家賠償其權利受損之性質不同,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上開賠償金額。又依據 95年台上字第2540號謂:軍人撫卹條例獲有給付,該給付並非損害賠償,自無毋須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這兩個判例都肯認依軍人撫卹條例所發給的撫卹金,是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的恩惠,與國家賠償法因其權利受損的性質不同,國防部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國家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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