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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弄影II就是P0P的證據!(修改版)
[QUOTE=維琪]關於你所提出的,我想再補充一些看法討論一下.
所謂毀謗罪的構成要件中,若我沒記錯的話,有二個重點,第一必須是不實,第二必須是有損害(至於損害是具體或者名譽上損害,好像有各種不同學說),那麼重點來了,第一,弄影所說的事情是不實嗎?第二,提出閻王和外國人的關係使閻王受到什麼損害了嗎?好像都沒有吧.公開開會內容對閻王造成什麼侮辱了嗎?應該也不會吧?所以為什麼我會說檢調單位搞不好連偵察都不會做,原因在此.更不用說提起訴訟了,自由心證也是要到法庭上才有適用的呢.
另外,所謂的公開開會內容這點,通常會有觸法之嫌的,是有關國家機密(刑法)及商業上機密(民法,公司法),我想他們所謂的開會內容,不太可能涉及這個範圍.
至於存證信函方面,你說的沒錯,對原告來說,那是一種證據方法,只是前面版上很多人都誤以為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我不過是就這點加以反駁.話再說回來,對於被告來說,舉證責任並不在他,他當然可以丟掉,今天弄影是在這個版上大家說要告他的人,再加上,他們所說要提起告訴的罪名,存證信函應該和舉證方面也沒關係.我說他可以直接丟掉笑笑就好,我想也沒錯吧?
另外講個題外話,這個我想不少人遇過,有些電信公司會發存證信函告訴你說你欠了多少電信費用,要你立刻去繳清,不然就要如何如何的,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申請這家的門號,存證信函這種時候的作用其實只是比較正式的書面的通知.不要一接到存證信函就就惶恐緊張,就乖乖的去繳費,這是現在流行的一種騙術(我堂妹日前就遇到過).請大家要小心.[/QUOTE]
沒錯的,不過我也說了唷.事情的真相我並不清楚,當然我也不清楚"弄影"所講的是真是假,這些事情都只有當事人可以澄清.今天如果"弄影"="p0p"的話.之前我曾看過蘭斯洛特發言,弄影是以其職權之便,將他們團隊中"閻王"的事情以扭曲事實的方法來陳述(我記得他是說:[閻王當初幫很多大陸人開了帳號,後來又把他們帳號全部盜走,所以閻王才如此有錢])這件事情我當然不知道真假.但如果不是真的,實質上的損害光是名譽損害就夠了,毀謗罪保護的是"個人外在名譽之安全"相信很明顯的,若是以上的言語為不實,的確對閻王造成名譽上損傷,且毀謗罪構成要件只須有"故意""意圖散佈於眾",至於他人有無受損害,在這裡頂多是阻卻違法事由,而且毀謗罪還有一個重點"不問其真實或須偽之事實,只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已有本罪之該當性"這是毀謗罪跟其他法條不一樣的,只是若屬實有阻卻違法事由罷了.當然若是只是單純公佈開會內容(為了?),是沒有什麼可能性說告的,但若有我上述所說的,就有可能囉.
呵呵,我並不是指這方面,我有認為不太可能一個雜誌開會還會有保密條款阿,不過我是說,若是當初開會甚至再簽約成為員工時,有做過類似如保密條款"EX:公司之特定事物不可對外洩露"之類的,那雜誌社是有法律追訴權的這沒有問題吧.這是契約上的問題,民法關於契約的規定,只要你不觸法,一切是以契約內容為優先,所以我不是說到國家機密那麼重拉
嗯,的確可以丟掉,不過最好不要拉,因為那對於被告而言有時候也是一種有利證據.所以留著好,有法律效果又有法律時效的東西有時候留著會對自己有利,存證信函是可以用來當做"被威脅.恐嚇"的證據唷.就像下面那種情形,如果你有留存證信函,要告對方就方便多了,因為物證明顯阿.
不過雜誌社為什麼可以有毀謗追溯權,他毀謗雜誌社嗎,還是閻王授權?這種告訴乃論的罪當事人還可以亂換唷,雜誌社在亂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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