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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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經濟後果

德國的經濟組織與政策


(全文轉載自德國軍事中心,經敝人校字排列後發表於此)

※由於篇幅相當大,分兩大部份及回覆發文




第一部分 納粹德國的經濟組織

 

    納粹自1933年1月30日在德國取得政權以來的所作所為,正是其觀念與目的具體表現。納粹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結構雖然也帶有偶然因素的痕跡,但在本質上正是納粹所期望的、用以實行他們政治綱領的結構。不獨如此,如果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獲勝,則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結構也將是納粹改組各被佔領國家時所要借鑒的政治藍圖。

[ 本文最後由 jacklf2004 於 06-8-16 08:1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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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粹的25點綱領

    國社黨上台以來在德國實行的一切措施都是依據其政治政綱,即所謂的「25點綱領」進行的。該綱領在1920年由國社黨創辦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該黨經濟綱領的提出者費德爾(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佈該綱領作為納粹運動的哲學與原理體系,是「永遠不變的」,1932年紐倫堡國社黨代表大會再度肯定了這個政綱的地位。

    納粹的25點政綱明白地或隱示地包含了國社黨所有的基本觀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點總述了納粹的民族觀及「主宰種族」觀念、反猶太人的偏見、以及對於所謂「積極的基督教」的不甘願的妥協;第1、2、3、8、19、22各點要求德國的統一團結、「生存空間」、帝國的擴張、凡爾賽條約的廢除、「職業軍隊」的建立、「德國法律」體系的創設;第7、9、10、20、23、25各點確定納粹的國家觀,以及國家對個人關係之觀念。在納粹黨看來,個人的責任是勞動,並為公共幸福服務;國家必須為其公民謀得工作與安定;報刊、文學與藝術必須與納粹的「美德」與民族理念等觀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國必須加以高度組織化,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25點綱領的其餘各點是關於經濟問題的主張。這些條款聲稱納粹反對「大資本主義」,並提出土地改革、廢除地產投機買賣、「建立一個健全的中等階級」、「大百貨公司的公有化」、鼓勵和扶植小型工商業、卡特爾和工業聯合體的國有化,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第25點主張設立「職業會」(Professional Chambers)以執行帝國的法律,這些便是國社黨的經濟大綱。

    至於1933年以來納粹的經濟政策究竟是否根據先前制定的計劃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以及納粹的經濟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經濟設計的一個類型,研究納粹德國的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結論並不一致。我的答案是:在納粹黨上台後的最初階段,其經濟政策與其說是推行25點綱領,倒不如說是為了謀求鞏固權力而在工人階級、中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三者之間左右逢源。納粹上台後的最初幾年中,黨內的思想極不一致,「左」「右」兩派間時起摩擦,這種黨內左右鬥爭的焦點在於托拉斯收歸國有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鬥爭使得納粹黨在制訂上台後的經濟政策方面困難多端。

    納粹起初很少注意對經濟問題進行通盤計劃,這一點主要是受自由主義經濟學熏陶的經濟學家影響。後來因政治需要以及經濟壓力的影響,納粹開始考慮並實行計劃經濟,不過戈林所主持的幾個四年計劃,首要目的在於準備戰爭,所以,經濟建設在德國自始即是「軍國主義經濟」的一面。

    從1933年至1939年間,納粹努力將德國社會經濟生活改造為一種新結構,以達成兩項目的:1、為鞏固國內統治建立經濟基礎;2、造成一種足以支持(納粹認為必不可免的)戰爭的經濟。雖然納粹建立的國家經濟結構不是在所有方面都與「25點綱領」協調一致,但在其各種制度、組織和法律中,還是可以看出來當初25點綱領所貫徹的主要觀念的。


二、世襲的農民

    人們通常把德國當作一個工業國家,在這個工業國家中,農業在經濟上只佔次要地位。這點固然不錯,但也不見得完全正確。在德國的經濟中,農業亦自其重要性,因為農業生產足以供給約佔全國所需80%的食品,納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們的農業計劃。實行這個方案的機構比納粹體系的任何其他部門都發展得更為充分。

    關於農業,納粹定下了幾個目標,最普遍的目標是與他們的種族理論有關聯的。在納粹運動發展的初期,他們宣佈過農家或農民是德國民族之骨幹,是北歐血統的最健全來源。納粹農業政策的主要宣傳家台裡(Walther Darre)和羅森堡都堅持認為「猶太人-馬克思-自由資本主義」的衰敗有一個主要原因,即是人口離開了田地,而集中於大都市區域。

    但是納粹還有一些更實際更直接的目標,第一個目標是以改進農業人口的生活為手段,在農村造成一個在政治上效忠於納粹的集團;第二個目標是要發展農業生產,使它在戰爭與封鎖時能使德國滿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給自足;最後也是最大的一個目標是,納粹希望將忠誠的德國農民移往帝國四境的邊陲,以加強德國的軍事地位。納粹認為達到這些目標的方法是成立「世襲的農場」或自耕農地(freeholds)。這些世襲農場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創立的,在法律的和社會的地位上類似封建時代的自耕地,一個世襲農場不得超過125公頃土地(約合300英畝)。它的所有者必須是農民,而該農民又必須是德國血統的德國公民,或與德國有血統關係的外國公民,且必須是「榮譽的」人,所謂「榮譽」指的是接受並擁護國家社會主義。

    世襲農場是不可讓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農民將這種耕地遺留給子孫時必須依照限定繼承人產業的法律、以及長子繼承法所規定之權利,不得將地產平分給數子。長子之外的繼承人只能分得對經營這世襲農地無重要影響的財產,他們可以用這筆財產獲得教育或職業訓練。如果這些繼承人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而陷於貧困,他們有權回到世襲農場並在那裡生活。農民在遺囑上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改變其農場之處置。如果他沒有自然的繼承人,國家可以指定一個繼承人。任何人不得擁有一個以上的世襲農場。

    為了處理在這條法律下引起的訴訟,納粹政府設立了特定的農業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與兩個農民組成。凡有普通上訴法庭的地方設有高級法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以審理一切有關自耕農場的案件。這些法院都有相當大的權利。如果有一個業民不能經營其農場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為「不榮譽」時,法院有權剝奪他領有世襲農場的資格。

    到1936年,德國約有100萬所農場依照該法律變成了世襲農場,其中包括一些大地產,其原來的主人在負債纍纍的情況下替他們的地產取得了世襲農場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債務,避免其農場被債權人沒收。

 

三、農業自治團

    納粹提出的許多觀念中,有一個觀點主張人口應該按照其各自的生產活動內容分成許多自治「團」,這個觀念首先施用於農業,結果成立了農業團,並發展成為對德國農民的一切生產、定價與銷售活動進行嚴密管制的體系。

    農業自治團不僅包括一切地主佃戶、耕種者與農業工人,還包括所有的農產品與糧食批發商和零售商,以及一切食品製造者如麵粉廠主,釀酒廠主,制糧商(這些人被強制勒令參加),以及一切農業合作社和其他銷售組織。農業自治團是一種自治團體,其大部分開支均由會員的強制捐款中籌付。農業自治團由「德意志帝國農民領袖」台裡親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對希特勒負責。台裡同時又是「糧食與農場部部長」。

    農業自治團分為兩大部門,即參議部與行政部。參議部又分為七組,分管經濟與社會政策,宣傳,及國際問題。行政部分三大組,即人員,農場,市場。另有第四組管理人事與財政。人員組主管僱主與工人關係、精神的與道德的福利、農民傳統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墾殖等事。它還負責宣傳納粹對於農民社會地位與作用之觀念。農場組主管土壤改革,農場管理賦稅,農業展覽會及其有關問題。市場組的職務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銷售組織工作。

    農業自治團有20個區域協會,區域協會下有520個縣鎮協會。各縣鎮協會又分為無數地方協會。每個區域協會有其行政組織,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權機構一樣。每個地方農場協會的領袖,通常都有當地的國社黨領袖兼任。此外還有兩個全國性咨詢機關;其儀節職務與宣傳職務大過其行政職務。一個是農民顧問委員會,有委員100人。是由農業自治團的各職業部門中挑選出的,另一個是德國農場委員會。會員1000名,由德國農民領袖從各區域及縣鎮農場的領袖中選拔其有聲望者充之。農場委員會準備並主持每年的農場代表大會,而這大會是歡宴的節期以及納粹向整個農業自治團打氣的機會。

    政府為德國的每個農場都備有一張農場經營證(卡片),在這上面載明關於地畝、收穫、牲畜以及農場操作的一切事項,以供中央與地方當局對農場實行監督和管制。理論上農民可以自由種植他想種植的東西,但在實際上政府將每一農民必須生產的各種商品規定一個基本定額,比如說全德國約有200萬個種植做麵包用的裸麥的農民,政府對於他們分別規定生產定額,規定的數量在每年種植季節終了時宣佈,並由政府按規定價格收購。照類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麵粉廠主分配定額,而麵粉的價格由各縣鎮分別規定。

    農民除了參加農業自治團的地方及縣鎮分區協會以外又需加入一個銷售協會,這些協會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組而分別組織的。德國共有10個中央協會或銷售聯合會,負責各種農產品(如裸麥,牛和牛奶,土豆,雞蛋,糖等)的銷售事宜。每個中央協會都是自治的法團,受農業自治團的管轄。第三帝國農民領袖為每一個中央協會委派了全國性專員。中央協會同時受糧食農業部之管轄。如中央協會各自主辦其商品生產與銷售。它們規定生產成本,價格,利潤率,確定標準及產品分等的規定,並在某種程度內規定農產品之實際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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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村定居與農場勞工

    分裂大地產、將它們分配給小農,這個方案成為德國政治上的重大爭端已非一日。納粹綱領第17點主張「制定一項法律,允許政府將有關公益的土地無償沒收」,並主張廢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納粹雖發出了這些諾言,在這方面卻並無什麼有意義的改革。

    農村調整方案因德國必須增加農業生產而大受影響。德國絕大部分的大地產集中在勃蘭登堡與東普魯士,而這兩地的土壤和氣候利於廣耕,不利於深耕。這個事實頗足以妨礙政府大規模徵收大地主或「容克」們的地產。至於容克地主們在政治上及軍隊中的勢力足以阻止這種政策就更不用說了。況且大多數這種新式農場必須有足夠大的面積,否則不能做有效的耕種。

    德國小農的生計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變為自耕農場之風流行甚盛,更予小農以沉重打擊。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農唯一可以畜養牛羊之草地,也是農民唯一取給燃料的來源。現在,政府既推行變公有土地為自耕農場之政策,結果是常逼得小農非放棄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國西部某些區域內,政府以分給他們東部土地的諾言,將小而貧的農戶及佃戶們驅離其原來的土地;然後將他們的農場合併成更大的農場,給予納粹認為可靠的人。

    自從1934年納粹發動「生產戰」以來,農業勞工的缺乏愈來愈成為德國農業的嚴重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納粹採用了種種方法,輕則用各種利益勸誘人民做農業工人,重則使用強力手段強迫人們做農業工人。納粹所用的一個主要辦法是強迫城市工人到農村去做幫工。這種辦法可以採取幾種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規定凡曾經在農村做過3年工作的工人不准在城市尋找工作,政府對違反此禁令者嚴厲處罰。1935年5月以後,政府又規定所有青年必須參加「勞動服務」,以做服兵役前的準備訓練。納粹廣泛利用勞動以輔助農業工作。尤其當收割的時節更甚。此外政府得派凡在勞動服務中有農作經驗的青年,到農場去做「助手」、「幫工」。如果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開除勞動服務界,而他們的「工作薄」則被吊銷。

1938年2月,納粹規定凡年齡在25以下的德國女子必須參加農業的勞動服務或者家務雇工的勞動服務,為期至少一年,否則她們以後便不得擔任工業或者商業工作。1939年2月13日,政府頒布一道命令,規定農業勞動者不得隨意改變工作,即使該工作仍屬於農業和林業範疇。兒童小學畢業後,政府就送他們去做一年農業勞動,父母如企圖妨礙該法令的執行,便要受監禁的處罰。

    雖然有這些限制辦法,納粹仍然未能防止「逃避農村」的趨勢。自從1933年以來,有成千上萬的農業工人企圖在城市裡和其他行業中尋求工作,他們當中大多數人成功地獲得了工作。農業助手的工資很低,他們的工作條件又比工業工人的更為惡劣,而且自1933年9月後,農場與森林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農戶對這班助手還可以「工作遲鈍」或「懶惰」為由加以懲罰或罰金,因此農場工人的社會生活和地位排在城市工人之下。後來納粹曾經採取若干補救措施,如鼓勵人們建築農場工人住宅,改良他們的工作環境,給他們以工作訓練,並促進其娛樂和健康活動。但德國重整軍備的種種需要,及1939年9月後世界大戰的爆發,又妨礙了這方面的進展。

    自1938年以來,尤其是二戰開始以來,納粹越來越靠外國勞工(特別是波蘭和意大利工人)和俘虜去擔任農場工作,於是產生了一個有趣的現象:納粹被時事所驅,不得不利用外國的「血統」來耕種德國的土地,同時德國人的血都當作肥料灑在了外國的土地上。

 

五、工商自治團

    納粹自1933年以來建立的工業體系以一個觀念為基礎,即民族經濟應該是服從國社黨的政治目的和國家的意志。納粹摒棄自由主義派所謂的「自由經濟」的一切觀念,將政治置於經濟之上。經濟政策必須取決於民族利益,而民族利益是什麼則由領袖們去解釋。

    納粹德國的工業政策時又受其軍事考慮的影響。納粹從一開始上台便明白確切地以毀滅凡爾賽條約為目標,這樣一來最後肯定不免於一戰,因此在納粹規劃經濟活動的每一個具體措施上都將戰爭這一可能性計算到了裡面。1935年以後,尤其是1936年秋季以後,納粹開始提高統制國家經濟的趨勢,並將其納入備戰方案的一部分。

    納粹最初曾努力盡量採用舊有的經濟方式。1933年以前德國工業已經高度組織化,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政府管理。那時德國工業各種同業公會擁有的經濟控制力遠超過其美國同行。卡特爾這一工業聯合組織在德國已經是控制生產銷售與定價一個重要因素。納粹上台後,採用了包括卡特爾在內的舊有的經濟組織方式,而將它們加以改變以適合於自己的新規則,這確是納粹善於運用社會心理的地方。

    納粹在工業方面的機會主義精神上還有更甚於此者。納粹最初即是受「大工商者」的支持,並與工商各集團達成妥協。納粹只是漸進地推行工商業改革,這種妥協態度與他們對勞工和農民採取的嚴厲手段相映成趣。1934年2月27日,國民經濟部長施密特博士頒布了德國經濟組織改造準備工作法,這是納粹改組德國工業的第一步。該法律是個一般性法令。它授權經濟部承認各工業同業公會的經理,委派及罷斥其領袖,並得強迫各僱主和公司加入工會。改組的過程當時並未完成,1938年1月,沙赫特博士卸職,由納粹黨員豐克(Funk)博士擔任經濟部長,此時德國工業改組方才完成。

    從1933年至1939年,納粹所完成的經濟結構是一個極其複雜的職業與區域組織體系,其中心為工商業自治團和手工業自治團,這兩個自治團將除農業外的一切工業性商業性的金融活動系統化了,並加以領導。

    工商業自治團採用了強制、領袖與自管三大原則,一切德國經濟事業必須一律加入組織,任何企業如不參加,則它或它的負責人必遭受巨額罰金、以及其他責罰或取締。在這個自治團內,每一行業(部門)都有一個領袖,他由更高一級的領袖委派,最高級的自治團領袖由德國經濟部長指派。德國境內一切工商業企業都按其經營的經濟活動種類被派定參加自治團的某一分組,每個企業同時又必須參加所在地的地域性組織。如果一個企業在若干地區內各有一所工廠或分店,則其廠長或經理都需參加當地的地域組織。行業與地域的單位共同組成第三帝國經濟會議,由經濟部長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團包括6個全國性部門:工業,動力,銀行,保險,貿易和手工業(另有交通部門,受別的法令規定)。這六個部門中工業部門最重要,它本身又分為七個主要組:採礦和冶金組、機器製造和改造組、鐵和五金器具組.、建築與建築材料組、化學紙張與印刷組、皮革、紡織和服裝組、食品與飲料組。這7個主要組再分為32個貿易組,例如採礦和冶金組分為採礦鐵生產、鑄造等等,機器製造分為制鐵、制鋼、交通工具、飛機生產等等。這32個組又再分若干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機器製造下有紡織機器專門組,該專門組下面又有紡紗機器專門小組。每工廠或商店按照其主要生產品的種類加入各專門小組,上述各級分組在一切的業務必要地點均設有辦事處。

    除工商部門外,其餘五個全國性部門下面沒有設主要組,而是直接劃分為貿易組(經濟組)、各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動力組分為兩個貿易組,即發電貿易組、煤氣與水貿易組。六個全國性部門及交通事業部門共分為55個貿易組,而這些貿易組又分為400餘個專門及專門小組。

    一般說來,各貿易組是工商自治團中最重要的職業性分組。每一貿易組向它的會員徵收會捐,並為它的各專門組及專門小組制定預算。每一貿易組的領袖有權對它的會員處以罰金,但不得超過1000馬克。被罰者可向全國性各組的領袖上訴,以他們的判決為最後的裁判。各組與分組之領袖在某種程度上受會員的控制,會員們可以不時對他們的領袖通過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不過,上級的領袖對於這種不信任票可以加以否決。每組在領袖之外還設有一個委任的顧問會,凡制定預算時,或向會員攤派款項時,事先必須征尋顧問團的意見。顧問會審核本組的賬目。凡關於開銷費用,購置地產,委派經理,及發市或修正現行法規的事件,必須先聽取顧問會的意見,方能做決定。一切組織或組至少每年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的活動與財政情形。在這時候,會員也可以對其領袖通過信任票。

    納粹起初並不想用這個複雜的機構去計劃德國的經濟,不過是想利用它做一種工具,在必要時能夠籍以有效的控制經濟生活的一個方面。工商業自治團被限定不得干預一切有關管制價格及規定銷售之事。納粹不願意工商業自治團變成一種對國民有壟斷權利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爾。所以他們將規定價格與市場之權交給了別的權力機關和組織,工資問題同樣也劃歸其他方面主管。

    工商業自治團各貿易組所擔任的大多是技術性、經歷性的工作。各貿易組必須經常供給其會員以下列各種情報:關於新的技術方面和工業材料;某宗特殊產品的市場情形;改進成本會計的方法;以及改良店廠管理的方法;運輸費率,與捐稅,貿易政策與外匯;防空保護,商業法律問題等。各貿易組推動各僱主合作訓練新的工人,幫助他們組織商業展覽與集會;並致力於關係工商業的經濟福利之其它問題。

    在德國國內的14個工業區裡,各全國性組與各貿易組合組成14個地區組,下轄分組、地方小組。比較其餘的全國性各組來,全國性貿易組的地方組織更為廣大。在若干地區,專門小組可以比專門組本身更龐大,有的地區(如魯爾、西裡西亞、安哈爾特)因為工業集中,在這些地方,某個專門組織下轄的一個區域辦事處可以比柏林的總處還更重要。

    工商自治團還保有一個廣大的地方性組織,其基本單位是工商會,又稱商會。全德國約有100個以上的商會,每個工廠或商店都必須加入一個商會。這些商會是公共的公司法團,並為一定地方或區域內工商企業的代表法團。商會之職責包括處理一切對其會員有共同影響之舉,並向他們提供意見。他們管轄的問題與貿易組所管的相同,例如捐稅與外匯、鼓勵出口、職業教育學徒訓練、、商業仲裁、政府承包的生產或供應之分配。商會組織也以領袖主義為原則,其領袖或主席由經濟部長委派與撤換,各主席有一個顧問委員會協助工作,顧問委員會也是由經濟部長委派的。這百餘個地方商會共組成一個全國商會總會,其總部設在柏林,其領袖和副領袖由國民經濟部長委派,他們須對部長負責。全國商會總會首先是各地商會的中央清算局,其次是各地方商會與政府之間的代言人。各商會發揮重要作用,將地方工商業團結起來,並將他們與中央經濟和政治當局打成一片。

    手工業部門的組織與此略異。它並無貿易組,而是分為52個全國性協會。它也有地方性結構,包括60個地方的手工業商會,而這60個分會又合組成一個總會。全國性手工業組的最高長官是「德國手工業領袖」,他兼任德國手工業組主任以及手工業商會主席。

    工商業自治團的最高機關是德國經濟會。它是由構成工商業自治團的各組織之代表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個代表性的團體,但德國經濟會又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受經濟部長的管轄。它的總部設在柏林,即原來的德國商業總會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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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卡特爾

    除了「工商業自治團」以外,納粹政府還通過卡特爾來統治德國的工業。卡特爾在德國的地位猶如托拉斯在美國,卡特爾的重要性在於它能影響生產、價格與銷售。

    卡特爾在德國是歷史悠久的老制度,它起源於19世紀的後半期,1933年以前的卡特爾是私人的商業組織,其目的在於限制產量、規定價格和分配市場為手段來維持利潤。德國工業在魏瑪共和國時代已經高度卡特爾化了,和美國的態度正相反,工業部門的高度集中化在德國並不被認為是弊病。

    納粹奪取政權的時期曾經公開激烈地反對德國的卡特爾,認為它們都是「民主財閥」的資本主義代表。他們向小生產者和地方工商界允諾,一旦他們奪取政權,必定解散卡特爾。但是納粹獲取政權以後發現卡特爾是一種便利的工具,可以籍以建立對德國經濟的深遠統治,於是對卡特爾採取了新的路線。

    1935年7月15日,納粹黨通過了「強制卡特爾法」。依照這項法律,經濟部長有權管制現有的工業聯合公司,可以強迫工業商企業加入現存的卡特爾組織,可以禁止新企業之建立及舊場業的擴充,並得決定現有場業必須利用之程度。納粹最初盡量避免應用卡特爾強製法,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恐其攪亂價格結構。1933年至1934年,納粹最主要的願望是增加生產和減少失業,要達到這個目的,物價和工資必須保持穩定。全體工人的總數工資必須由更多的工人或的工作而增加。但是,事實證明,卡特爾之不變趨勢是增加物價。強制性卡特爾發出公佈後,工業界似乎覺得他們的機會到了,便表示要將產品價格迅速提高並超過50%。納粹政府立刻起而干涉,然而在1933年至1934年的時期內,卡特爾產品價格指數仍有相當大的增高。

    納粹所以遲遲實行新的卡特爾法令還有一個理由,即怕小工業和企業主不滿。一般來說,小企業深怕卡特爾的影響,因為他們相信卡特爾會成為大企業吞併小企業的工具。第三個理由是新卡特爾法的通過和根據此法而採取的各種辦法大大刺激了各工業部門去自動卡特爾化,並成立各種的企業協定,因此國民經濟部長不用強制實行新法。據1936年11月的估計,德國有1700個卡特爾,各卡特爾在強制卡特爾法下變成了全新的組織,不再是為私人利益服務的私人組織,而為國家的利益服務。

    納粹統治之下的卡特爾需要處理許多問題:防止工業的生產過剩;設法使某一工業容易從事新的生產,以適應消費者時尚的改變以及其他市場波動;設法使各工業適應新的原料;調解季節的波動;改進家務型工業工人之環境;維持某一工業部中大中小企業間的均衡;保障某一工業生產方式(製造過程)之獨立性不為別的公司侵犯;將若干種國民福利所必需的任務交付大企業;防止過度機械化,以維持高度熟練工匠的利益;維持類似企業之間的分工,以免浪費勞動力和生產資源。

    工商業自治團從一開始便對卡特爾的若干功用有越俎代庖的趨勢,並企圖控制卡特爾,結果彼此間發生摩擦,以至德國政府越來越覺得非規定工商業自治團對卡特爾有行使某種監督之權不可。1936年10月12日國民經濟部長頒布一道法令,將這個局面合法化了。這法令授權工商業自治團之全國性各組,得收集歸於卡特爾的一切情報,將所有卡特爾及一切市場的協定予以登記,並代表公眾利益,參加一切組織卡特爾的設判。這種權力是賦予工業與貿易兩個全國性組,及地域經濟商會。

    1936年11月12日的命令將卡特爾置於政府控制之下,或如《德國評論》所說,將卡特爾歸入民族經濟之內。由於工業部門的設立或擴充必須先得到政府批准,所以政府能夠依照需求以控制供應。因為政府可以將個別企業需求的規定變為對整個工業都有拘束力,於是也保證了生產條件的一律性。

    自1938年以來,各卡特爾便這樣與工商業自治團合作,並在其監督之下執行政府賦予他們的工作。為使工商業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對卡特爾之監督能切實有效,雙方的人員必須不同。換言之,凡與卡特爾有密切關係的人不能同時作工商業自治團全國性各組或貿易組之職員。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與貿易組須代表公眾利益而行動,而政府對各組中被認為「不受私人利益影響」之人予以充分支持。這樣一來,卡特爾失去不少從前的勢力,而變成納粹政府控制國內工商業或兼併國外工業的工具。


七、價格的規定
    納粹政府於1933年上台時,急欲抑制德國的物價停止上漲,因為他們認為要使德國經濟復興,必須維持價格和工資的穩定。他們以這個觀念為出發點,最終發展成了一個複雜而包羅萬象的定價制度。納粹稱價格規定為「價格構成」。

    我們試將1933年以來納粹用以控制價格的各種努力做一簡要敘述,以更明白他們這個定價制度的基本內容。1934年時,納粹政府頒布若干命令,規定了各種商品的最高價格,並設立了無數政府機關去執行那些法令。後來因為這些機關職權發生了相互複雜與衝突,政府於1934年11月6日任命了一名價格統制主任(專員)。他的職權經過幾次的擴大,每次將更多種類的商品劃入他控制的範圍,一切的價格增高必須先得他的核准。

    然而到1935年時,政府規定的最高價格與生產廠家、商人和消費者實際所付的價格之間逐漸發生了差異。市面上有各種「暗中」的價格增高,有許多的「違禁買賣」,特別是農民與城市消費者間的違法交易。此外,有許多商品的價格雖然依照政府規定沒有變化,但商品的品質卻降低了。政府縱然頒布種種規定,但所有一切商品的價格指數在1935年全都提高了10%到25%。

    納粹將農業物價與工業物價劃分開來,農業價格依靠那些比較彈性小而且不易控制的供求條件,再加上意識形態(認為農業和農民是「日耳曼民族的骨幹」)的原因,因此納粹在1933年至1935年間努力提高農產品價格。按納粹的理論,這應該對小農和新創立的世襲農民們特別有利,可是實際結果似乎令人失望。若干人認為中央機構的價格規定主要是便宜了較大的生產者,而使小農蒙受非常大的犧牲,因為政府規定的最高價格只適用於大批銷售的商品,由於小生產者不能大批交貨,他們只能接受農產品收購商提供的較低的零售價格。大規模農場的生產者能夠耐心等待,將收穫物囤積在手裡晚交,所以在這方面又得到了便宜。

    1935年6月30日,納粹將統制價格的權分散交付給各機關。政府一共任命了49個物價統制專員,負責監督價格法令的實施。納粹還加強宣傳:「要生產旺盛,不要物價高漲」的口號,但是物價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於是納粹於1936年10月29日任命了一個新的全國物價統制專員。

    這位新專員作了一番比從前更堅決的努力,以求穩定物價。他於1936年11月21日頒布了「停止漲價」令,10月30日接著又下了一道同性質的行政指令,規定一切商品與服務的價格絕對不得高於1936年10月18日的水準。

    自1937年至1939年間,德國的物價統制執行十分嚴厲,基本上消除了由供求因素決定的市場價格。政府規定的價格包括生產成本再加生產者的合理的利潤在內,而生產成本則由政府嚴行監督,凡是價格專員認為某些工業部門能夠用各種方法減低生產成本,政府便強迫那些部門降低產品價格。如果物價受了進口原料的世界價格變化之影響,則德國國內的價格將隨之加以調整。納粹發展這一套物價統制時,著重表示他們所追求的不是「市場環節」,而是「市場的組織」,並實現價格的穩定。

    關於規定物價,工商業自治團和卡特爾和物價專員通力合作。工商業自治團的各全國組成立並提倡全國一律的薄記和成本會計制度,而卡特爾則根據這些制度成立「指導價格」以輔助價格專員去定價。工商業自治團之全國性各組與卡特爾合作,使商品標準化,進而消除不合理的價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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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外貿易的統制

    工商業自治團、卡特爾和價格專員還不足以使德國政府統制國民經濟。從1933年至1939年,就其國際關係言,德國的經濟局勢一年比一年困難,納粹不得不制定嚴厲的法規以控制外匯流出和對外貿易。

    這裡我們只能最簡略地說明納粹政府創設的處理進出口、外匯及原料分配。原料的分配與供應最初由1934年3月24的法律規定,這個法律授權經濟部長監督並管制若干種工業原料與半製成品之交易。但是到1934年9月間,已經發現這些辦法不足夠應付局面,於是當時的國民經濟部長沙赫特博士開始實行他的新計劃,以求減低德國的貿易入超,並避免馬克的貶值。新計劃建立一個對外貿易的嚴格統制制度,任何人如果想用非德國貨幣在國外付賬,必須先請得一張載明所請數量的外匯特許證。政府設立了一個全國外匯分配局,並在各地設立地方分局,以將政府支配下的外匯分配給各申請人。新計劃使政府得以抑制進口貿易到它所認為適當的限度,並能夠將對外貿易轉移至它願意與之合作的國家。在實行該計劃時,納粹政府以優先權給各種必須原料的進口商,同時盡量在那些從德國購貨的國家採購原料。

    在新計劃實行之下,德國盡量將其進口貿易轉移到那些與德國訂有清算協定而不需用外匯交易的國家。到1936年的中間,德國和外國訂立了28個清算協定,因為清算協定使德國的進口商能用馬克付賬,德國便盡量使用這種手段,來滿足它的進口需要。同時又能將由不同清算之各國輸入的貨減低到各該國採購德國商品之數量的同一水準。

    那些依賴德國市場的國家毫無其他方法,唯有增加其由德國之輸入,以求清算馬克欠款而准許德國繼續購貨。這個辦法對於控制東南歐經濟日益有利。德國貿易在那裡發展很快。

    隨著德國的各種物質缺乏日益嚴重,納粹政府對於對外貿易的統制便逐步加緊。1936年12月1日,政府頒布命令,規定凡故意存留外匯而不繳清者或企圖以任何違法方式輸出資金者均處以死刑。

    新計劃的另一方面是分配原料給工業。政府設立了27個進口統制局,又成為全國獨佔局(Monopoly Boards)。他們的工作是監督特定的商品輸入,尤其是工業原料;並將這些商品分配給各個製造公司。這些統制局有權監督同類的國內產品之供應分配,有權參酌國內供應之數量與充足,調節輸入,並出售國內原料,以及阻止新公司的成立,所以他們成為生產統制的有力機構。

    因為原料供應的缺乏日益嚴重,德國政府於1938年委任若干特別官員,管理各基本工業之原料供應問題。他們將各統制局與各自有關工業的職權分別接過來。所以現在原料統制之事,是由所有這些機關彼此密切聯合,共同負責進行。

 

九、自足經濟與經濟設計


    納粹另一個具有巨大經濟權利的機關是戈林主持的四年計劃局。四年計劃及按戈林的規劃而進行的其他活動給人一種印象,以為德國實行計劃經濟,並且是一個地道的計劃經濟國家。

    實際上,四年計劃的範圍和設施雖然廣大,卻並不包括整個德國經濟。納粹每個四年計劃各有其特定目的:第一次四年計劃是1933年5月1日由希特勒提出的,以此作為消除失業的手段。希特勒呼籲:「拯救德國農民以維持德國的食料供給,並對失業作迎頭痛擊,以拯救德國工人。」1933年6月2日通過的「減低失業法案」,將這個四年計劃付諸實施,納粹吹噓說,到1936年,他們的「消除失業之戰」已經獲勝了。

    第二個四年計劃是希特勒在1936年9月的國社黨代表大會上宣佈的,其目的在使德國在必要的食料及原料方面能夠自足,以期為增加工人就業和提高生活水準,奠定更大的基礎。這個四年計劃的目的——工業及工業原料自足經濟——實是納粹軍事方面的基本部分,也是德國重整軍備的一個必要延續,這一點當時盡人皆知。那時希特勒和戈林都特別指出這個計劃會要求人民做相當時期的犧牲,即「為槍炮而犧牲牛油」。工人必須暫時拋開他們提高生活標準的希望;工商界必須放棄要求更大的行動自由;一切國民必須暫時莫想減低捐稅。納粹保證這樣暫時犧牲可以換取德國人安全,即戰時不受敵國威脅,平時不遭工商業的波動,而且在更遠的將來,可以獲得生活標準的普遍提高。

    第二個四年計劃仍由戈林主持,他藉機在政府各部之上設立一個獨立的組織,該組織內比較重要的職位都由高級軍官擔任,他們使用各種戰時的統制辦法去實行這個四年計劃。負擔這種任務的上校和少將們自1933年起便已在總參謀部設立的戰爭經濟研究所積極工作了。

    納粹德國企圖達到自足的主要原料除了穀類或脂肪以外,還有紡織用的纖維,礦物油,鐵砂,橡皮,及非鐵質金屬。要用德國國內生產以代替上述各種從國外輸入的原料,實在構成各種程度不同的複雜的問題。在若干場合,這需要增加代用品之生產,例如主要纖維或人造橡皮。在其他場合,例如鐵砂的供給,則需設法利用品質較低的原料。第二個四年發展計劃,使得德國必須擴充現有的場業,並建立許多新廠。在這個四年計劃實施中最宏大的方案是赫爾曼·戈林鋼鐵工廠。

    1940年10月,希特勒宣佈一個新的計劃,仍然繼續將實施之權交給戈林。這個新計劃與第二個四年計劃目的相同,也是在創造並發展各種代用品工業,特別是戰時必需的代用品,例如人造橡膠、人造汽油、鉀鹽和奎寧等。

    納粹的幾個四年計劃可以說已成為納粹經濟的一種永恆特點。這些計劃是納粹德國打算維持戰事經濟的一部分,也是納粹政府實行工業統制的一個手段。這些四年計劃自然也趨向擴大國民經濟中政府經濟的事業範圍。

 

十、勞工的分配與工資的穩定

    納粹上台後不久即接收了德國工會的龐大結構,並廢除了根深蒂固的自由集體交涉制。納粹建立了一種勞資關係「新秩序」,以代替原有的制度。這個新秩序是建築在領袖原則和政府統制的基礎上的。僱主變成了工人的領袖,而每個工廠內設立了「互信委員會」以解決工人的聲訴事件。各種關係工人的經濟問題,均歸勞工部中所謂勞工董事或理事的14位官員去處理。這14位勞工理事分別管理德國的14個工業區,監督各互信委員會的活動,制訂最低和最高的工資詳表,核檢工人的僱傭和解雇,並向勞工部報告工人的經濟和社會情形。

    納粹的勞工政策與他們的物價和生產政策是交織的。如果要抑制價格不令上漲,則工資率必須設法穩定。如果國家要知道工業發展,則勞工的供應必須加以控制與分配。如果要納粹的政治和經濟體系安全不散,則必須用宣傳或者娛樂,體育遊戲,社會保險,建設住宅等社會福利去爭取工人的擁護,否則必須用恐嚇與暴力,強迫工人服從。

    納粹對於穩定工資率,算是成功了。他們的辦法是利用勞工理事對於規定工資的詳表的各種統制。工人只有增加工作強度或者延長勞動和時間和作額外工作方能獲得工資的增加。

    納粹還採取一套管理措施,以逐漸達到統制勞工供應之目的。這些措施使工人不能自由活動,並限制其對工作的選擇。該政策的第一個步驟是1935年2月採取的工作薄制度。按照這個辦法,每個工人必須向勞工部領取一本工作薄,在冊子註明他的地位,所受的訓練及職業經驗。僱主們必須隨時保證這本工作薄中一切有關記錄是最新的。任何人如果不能交驗他們的工作薄,就決不能獲得僱傭。

    自從第二個四年計劃於1936年秋天實行後,納粹覺得有必要採取更嚴格的辦法控制勞工。當時熟練和半熟練的工人甚為缺乏,令政府大感焦灼,廠家與承包商正在以各種特權與優待(等於增加工資)將工人從其競爭的廠家方面招誘過來。這現象威脅了德國工資和價格構造之均衡。為私人市場工廠及生產非必要商品的各廠家用那些方法居然將為軍備工作及為其他公家定貨而生產的工人招誘去了。

    戈林將軍以全國四年計劃執行專員的資格,首先對這種局面放了一炮。1936年11月7日,他發佈了一些命令,禁止所有的鐵、鋼以及五金工業廠自由增加工人,規定他們如果未經勞工局准許,在三個月起內不得增加10名以上的人。他命令各僱主將其僱用的五金和建築業一切熟練工人報告勞工局。在這以後,如果勞工局通知某一個工人在別廠家有一個合適工作,與這工人的原來職業屬於同一性質,那麼他不先告知僱主即可離開。

    1936年11月各指令只是限制工人的流動,1937年2月11日全國失業事務局局長的指令卻更進一步將某些工人限制在他當時工作的廠家不得流動。該指令適用於五金業和機器業的一切熟練和半熟練工人。它規定無論公私企業,如果僱用這類工人,必須先求得勞工局的書面准許狀。換言之,倘若不是先領得那種准許狀,一個工人不能改就他本業中的另一個,或者更好的工作。這些新法令,使各勞工局獨操著對於許多職業中安置工人之權。工人要使被強迫隸屬於僱主了,而政府卻能夠依照自己的計劃,重新分配勞工。

    1938年與1939年,納粹更採取了若干步驟以動員勞工,在1939年2月13日,3月2日及10日先後頒布了幾個法令,將完全控制勞工的權力交給勞工部。這些法令規定勞工部可以徵召每個居民協助完成四年計劃局認為對國家特殊重要的工作;勞工部長認為為國家利益必要時,可以解除一切公私勞工契約;未先得各勞工交換所的准許,不能訂立任何新的勞工合同。到1939年夏季,德國勞工實際上已被徵用於各種工作,大戰爆發之使德國勞工的動員與徵用更加完備了。

    為克服缺乏勞工的困難,納粹政府還採取了許多其它措施,以動員德國的勞力,以至納粹竟將他們的若干心愛的原則付諸東流,並且將他們奉為自己執政宗旨的若干目標擱之高閣。例如納粹不得不鼓勵婦女回到工廠工作,原先婦女被納粹勒令退到廚房和育兒房中,但現在卻越來越多地被動員去擔任工業勞動。當1937年末,納粹宣佈政府決定以結婚貸款給與新婚夫婦,即使妻子仍在繼續任工作。自1938年到1939年,德國增加了約60萬婦女工人。

    納粹也放棄了「保護中產階級」的政策,在納粹取得政權之前,這個政策曾大大幫助他們獲得小商人與手工業者的擁護。現在他們卻開始指斥零售業的「過度能量」,暗示這些「多餘的」獨立小商人最好拋棄他們那毫無希望的職業生涯,加入工業無產者的行列。納粹政府粹還食言而肥,撤消了關於工人退休,工作時數,等等方面的勞工保護法律。約有10萬名在平時情況下應該退休的年老工人又繼續受雇工作。工人的工作時數是延長了。在建築和機器各業方面,一切關於工作時數的法令限制都暫時被取消了。大戰爆發後,納粹政府為輔救日益嚴重的勞工缺乏計,在農場和工業方面徵用了大批的俘虜和外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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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潤的限制和投資的管制

    納粹政綱25點中有一項是主張「廢除利息奴制」。這一點雖然談不上社會主義的政策,至少帶有明顯的反資本主義色彩;俄日俄是國社黨內部激進派與溫和派摩擦的原因。這一點政綱當然加深了黨內的鬥爭,它最後發展為1939年6月30日的「清黨」。

    為廢除「利息奴制」,納粹採取了若干措施,包括限制利潤、抵制利息率、控制私人投資等等。對於幫助納粹政府動員德國金融資源,以實行恢復就業及重整軍備之方案來說,這些辦法確實是不可少的。第一項措施是1934年3月29日的「公債股本法」(Loan Stock Law)。它規定每一個公司因購買政府公債,其數量等與該公司所得6%以外的利潤數字(有時是8%)。這種投資,名為「公債股本」(Loan Stock),須登記入公司的賬簿及資產負債表內作為公司資產項下一種「凍結投資」,為期兩年,兩年後公司方可恢復其自由處置該公司股票之權,可以將這種債券售出,而將所得款分配給各股東。

    1934年12月4日,該法律被修改得更嚴厲了,公債股本的投資不再讓各公司自己斟酌處置,而是必須匯交「黃金貼現銀行」(Golddis kont Bank),該銀行代各公司制股東購買政府債券作為投資,並且以董事的資格,代表股東利益經營這些公債股票。這個新法律的目的是要使公司的普通股票失去其吸引力,在市場上創造對政府債券的更大需求。

    納粹政府同時還設法減低長期利率,其辦法是將約值10萬億馬克的未付的公債及抵押證券利率由6.5%降為4.5%,納粹為此動員了一切宣傳力量,將其粉飾為「人民的自願」。1935年2月,政府與各銀行成立一個協定,減低各銀行與委託人間的現行利息率。1936年中,它促成工業證券轉變為較低利息的證券。1936年7月它將私人的非農業的抵押品利息加以規定並減低。自從1939年九月以來,納粹政府又用其他辦法將各種利率降得更低。

    1938年後,尤其是實行第二個四年計劃以後,納粹已經禁止或嚴格限制一切私人企業發行股票,並壟斷了全國的儲蓄與資本來源,以求適應政府的經濟目的。它禁止成立新公司,以及工業的一切重要部門之場業和建築的擴充——得到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納粹政府並且利用工業的利潤以進行它的公共計劃棗明言之,就是重整軍備工作。事實的經過是這樣的:近年以來,德國的私人資本家,無論是公司的股東,或銀行的存戶或保險單的所有人,都將他們的資本轉到國家手中而變成了國家的債權人。納粹政府使用政治壓力達成了這一切工作。

 

十二、勞工陣線

    德國的勞工陣線是納粹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頂端組織,被稱為「納粹經濟體系的靈魂」。它雖名為「勞工」陣線,實際上卻並不僅僅是一個工人的組織,而是包括德國全部有收入的人口在內。勞工陣線一方面是勞資間的組合,在其他方面又是所謂的自治工業體與國社黨間的橋樑。

    勞工陣線的任務之一是規定工資與勞工條件。按照納粹的理論,每一個工業或貿易廠店是國民經濟「有機體」的一個「細胞」;又是一個「企業社會」,僱主與工人的利益必須加以協調,既使僱傭關係,又是「家庭」關係,僱主身為企業的領袖,亦為他那一「家庭」的主人,但是它必須依照一般的公眾利益規定工作條件,並且他是對民族負責,求他的企業之適當進行。工人們是他的群眾,對他有盡忠的義務。僱主的權利受勞工理事(勞工局官員)之限制。按理假定,工人們可以通過「互助委員會」以表示他們的願望。每個勞工理事的總部設有一個「榮譽法庭」,以審理工人破壞紀律的案件和工人僱主的控告。榮譽法庭可以處工人以罰金,或者解雇,或判決一個僱主不配做領袖。這榮譽法庭由三位裁判官組成:1個僱主、1個工人和1名律師。此外還有一個中央榮譽法庭,審理下級各榮譽法庭指上訴案件。

    這種規定工作條件和維持社會和平的機構是由勞工陣線指導監督。但勞工陣線的組織是與國社黨機構密切交織著的。凡是僱有20個或20個以上員工的工商企業,都各有一個「國社黨員工場小組」,該小組與僱主商量共同制定工廠「互信委員會」的代表名單;工人可以選舉代表,但自1935年以後就不曾舉行過選舉。勞工理事監督選舉事宜,並可以在某些場合,撤換或委派「互信委員會」的代表。在全國規模上,勞工陣線由18個工作社團或職業社團組成,這18個社團包括了一切經濟活動部門,它們在每一個部門上都與納粹黨的結構吻合銜接。勞工陣線的職員都是國社黨的職員。勞工陣線的領袖賴伊(Raban Lag)博士及其他的副手即是國社黨的勞工主任與副主任。

    德國勞工陣線不僅是工人的組織,因為在1935年3月間,工商業自治團(僱主們的組織)被合併與勞工陣線,於是所有的僱主都以個人資格變為勞工陣線的會員。在那之後,一切其他經濟集團、農民、自由職業者、國社黨職員及公務員也都加入勞工陣線成為會員,結果德國勞工陣線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社會經濟組織。

    納粹還設立了幾種特別團體作為勞工陣線與其他經濟「自治團」之間的聯繫,最重要的團體是全德勞工與工業委員會,它由工商業自治團的全德經濟會議和勞工陣線的全德勞工會議兩方代表合組而成。還有18個勞工與工業地區委員會,由勞工陣線的18個事業社團的代表和18個工業局的代表合組而成,此外還有若干地方勞工委員會及互信委員會。

    在大多數這些組合團體中,勞工陣線居於領導地位;而勞工陣線的領袖亦是勞工與工業委員會的主任,納粹通過這個相當曲折的組織控制了一切工業與勞工活動。這是一個聰明巧妙的制度,它讓僱主作「領袖」,同時在其左右安置一群國社黨與勞工陣線的監督者。它使勞工在那些混合組織中獲得看似與僱主平等、甚至比之優越的地位,籍此將整個勞工陣線變為實行國家管制和國社黨支配的工具。

    勞工陣線享有巨大的宣傳權力,以及指導大眾社會工作的權利,這個事實加強了勞工陣線的政治與經濟作用。勞工陣線設有一個「美觀組」,以改進各廠店的安全和衛生條件。勞工陣線的最重要的組織為「通過快樂獲得力量」(KdF,Kraft durch Frende),其目的是指導大眾教育、娛樂和社會活動。勞工陣線通過KdF佈置各種公開的講演、體育訓練、戶外運動、旅行、假期消遣等等,勞工陣線自己擁有船隻、旅館及其他設備,並以低廉的費用為會員服務。勞工陣線每年從一切工資薪俸以及別的收入抽取1.5%,作為支付一切開銷的經費,它每年的預算達幾億馬克之巨。

    簡言之,勞工陣線是一種指導德國人民之經濟,社會和精神社會的多面機構。它是僅次於國社黨本身的最重要納粹組織。國社黨就是通過勞工陣線以滲透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並依照納粹的需要和計劃將其加以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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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德國式社會主義」?還是國家指導的資本主義?

    研究納粹經濟制度的人們已經指出:這個體系既和馬克思派社會主義不同,又與「自由主義式資本主義」相異。國社主義體系,與馬克思派社會主義相反,維持土地的其他生產與分配手段的私有制,承認私有銀行及其他金融制度的存在,並允許交易所的活動。在納粹統治下,土地、礦產、工廠、商店的主人依然自己負責經營他們的企業;在私人市場中自由買賣;努力增加他們的銷售,並盡量賺得大利潤;將他們的貸款購進交易所市場的證券;自由僱用或開除工人;並進行許多他種馬克思社會主義承認剝削性而必須廢除的活動。納粹體系的另一特性,便是在國民之間財富和收入的分配有極大的差異。

    在另一方面,納粹制度與「自由主義式資本主義」有深刻的不同處。後者照例可以用英美那種國家的經濟組織作代表。納粹經濟的最高準繩是那由領袖認定的,並由國社黨推行的「民族利益」。個人是從屬於這民族組織的利益。任何私人權利如與民族政策衝突即被否定。利潤動機只在一定限度內被允許活動,即是只有在它能夠被運用去為整個經濟服務的限度內,得以活動。工商者的經營和工人的流動都受政府的限制和支配。股息受政府限制,投資受政府指導,儲蓄受政府範圍;個人對於自己勞力與財產的使用,以不得越出國家所定的限度。政府告訴德國每一個企業家:他可以生產多少東西,可以用多少原料,可以按什麼價格出售他的產品,在什麼地方出售他的產品。德國的工商者可以賺百分之六的利潤,但是他的利潤,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方式,方能再作投資,所以在實際上,這可以說是將德國的資本交由給國家去做預算計劃和分配。總之,整個經濟是由一個政黨去控制與協調,而這個納粹黨則認為經濟自由「經濟法則」及經濟動機都不過是一個正在沒落而消失的時代之遺物。

    納粹自己認為他們的經濟制度是一種德意志式社會主義或「種族社會主義」,特別與德國民族精神相和諧的。在這裡為它的名稱而爭論是無益處的,但是研究為什麼納粹喜歡用「德意志式社會主義」這類名字則頗為有趣。很顯然,社會主義觀念對於德國的大眾具有久遠的魔力,連納粹自己都不能擺脫它的吸引力。他們發現,「社會主義」在德國工人大眾間具有號召其參加國社黨的作用,納粹後來還發現這個名稱的雙重價值:一方面可以用它來限制住「(自由)資本主義的」力量,不使其太猖狂;一方面又可以借此向勞工大眾許諾一個較好的經濟前途。

    還有些人願意稱納粹的經濟制度為「獨佔資本主義」。要知道這個名稱是否恰當,先須弄明白它的真正意義是什麼。「資本主義」這個名詞可以用來指示細節不同而根本原則一致的各種經濟體系。這些根本原則是:1、在生產和分配中,資本與信用發生重要作用;2、資金所有者是經濟生活的最後決定人;3、經濟活動是為求利潤與資本積蓄而進行;4、資本所有者之經濟利益支配著政府的經濟政策。這一個資本主義類型概念可以包括許多大同小異的形態,在近代世界中,它最盛行的形態是自由的私人資本主義,通常被稱為自由主義式資本主義,18世紀及19世紀初期首先在英國發展,再遲一點在美國發展。

    「獨佔資本主義」是這樣一種形態的經濟組織,在它之下,大資本所有者與金融資力所有者私人組成的各小集團,用托拉斯,卡特爾及控股公司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支配一國的經濟生活,並且能夠那樣指揮經濟活動,使經濟資源的使用受著限制,以維持高物價,賺得大量利潤。有人認為,因為獨佔資本主義發現在民主或議會政府之下有組織的工人享有強大的政治勢力,「獨佔資本主義」越來越難達到它的目的,所以先後在許多國家內策動了反民主的黨派與運動,以之作為其施行政治支配的工具。從這個理論出發,國社黨和它的團體也是德國「大企業界」或「獨佔資本主義」的政治及經濟組織。換言之,納粹統治根本就使德國大企業家與大金融家手中的工具。用這工具,他們所以能夠不僅對勞工,並且對較小企業對德國國家建立了無牽制的支配。這種對德國體系的看法有一個盡人皆知的事實作佐證:當希特勒發動納粹運動之初,工商和金融寡頭集團是他的堅強擁護者,後來的納粹政府中還有許多職位向由大工商業巨頭擔當。

    如上所述,納粹經濟制度的特點既不能稱作社會主義,也不能稱為獨佔資本主義。大企業誠然在納粹德國有頗大的勢力,工商企業界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說誠然高於勞工的社會經濟地位,但是納粹政權不單純為私人獨佔者手中的政治工具。大工商企業界已經不再是納粹黨之重要支持者。在納粹體系下兼任機要公務的企業家與其說是企業家,倒不如說是公務員。在一切場合,最後決定和政策制訂都是操於豐克和戈林那類人之手,而這班人馬無論其過去政治傾向如何,此時是卻是充滿納粹精神,而沒有什麼企業家的精神了。換言之,國家已代行了私人企業的大部分經理職務。

    納粹理論自吹自擂說,納粹主義的最後經濟目標並非是要簡歷這種廣大而笨重的統制性機構,而是在於將納粹精神注入在經濟生活中活躍的新一代青年,以期他們會像本能地遵循黨的意志而行動,不需要國家時刻予以監視和命令。他們認為可以這樣造成一個完全新的動向作為經濟活動之基礎。那時人們將不再會為追求利潤而去冒經濟危險,大家都會盡忠於整個民族的利益,而不計私人獲利與否。

    如果要更明瞭納粹的社會經濟體系,最好的辦法是把它看作資本主義的一個新的形態。它的名稱可以定為「國家指導的資本主義」,這個體系的基本特點是:國家利用私有制各種機構去實施國家擴充政策。它是在現代技術和經濟條件下力求拓展的帝國主義之經濟體系。為達到拓展目的,納粹必須修改其社會的若干動機和觀念,建立一種統制和領導制度,使國家能貫徹其政策。這種體系的運用必須通過向納粹式的政黨,他自認為它有權決定什麼是民族利益,並且獨自壟斷政權。它只有通過一個統制體系,方能發揮其最高功效,而這種統制體系必須維持一切經濟集團的「自由」外形,實際上政府對於這些集團須加以宣傳,使他們幻想政府不過是「引導」它們向某種「國家目的」前進。

    國社主義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由於它的成分結構,和它團結互相矛盾分子的努力。直到現在,它的成功大部分應該歸功於一個事實,即在大體上,納粹對德國經濟所建立的統制,從開始便受了納粹方案軍國主義性質之軀策與促成。它的目的一向就是求國家拓展的鬥爭之勝利。納粹為少數人謀利益而建立了「國家指導的資本主義」。納粹的帝國主義拓展鬥爭之成敗將決定他們是否為那「國家指導的資本主義」定了基礎,還是他們那整個結構將會土崩瓦解。


(第一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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