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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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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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女子某甲擁有多次割破國旗的前科紀錄,6日上午時她又再度受不了犯案,她將東勢大橋上慶祝國慶日所插設的國旗割破,結果當場被東勢分局的巡邏警網當場逮獲,依法移送法辦。但某甲相當不滿的說,台灣司法不公,她是大陸籍配偶但在這卻被當成次次等的國民,為表達不滿才割破國旗的。

  按刑法160條毀損國旗之規定:

  I.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這名大陸女子可能因此吃上該罪之官司。

  但,問題來了!言論自由應該受到保障,這一點我們都知道,而且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不一定就是透過文字或言語,就連動作也應該包括在內,依本案例,假設該大陸女子所言屬實,那她割國旗的動作,並不是侮辱中華民國,而是藉由割國旗的動作表達對於大陸人士在台灣不被重視的不滿,以及對於台灣法律上的批評,該表達舉動應該必須受到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

  「人民的不滿與批評,是針砭政府的藥石,更是民主政治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原理。」刑法160條似乎可能出現對於言論自由權之侵害,政府也可能透過該條例來打壓部份言論的表達,例如對於主張台獨,並希望建立台灣國,在遊行的過程之中,以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象徵建立台灣國之決心,這是否就是侮辱中華民國,以台灣目前政治環境來看,不得不謹慎思考!

  以牧羊人的觀念來說,我認為本條應該廢除,因為愛國情操的培養不是只能光靠藉由刑罰來維持,還有其他方法可以達成,又本條可能會被政府加以利用,而變成打壓政敵與部份言論的工具,所以本條法律應該廢除。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17 01: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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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

那個罰金的部分要再乘以三十倍

為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不要搞錯了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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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異形 於 08-10-17 01:57 發表
牧羊

那個罰金的部分要再乘以三十倍

為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不要搞錯了


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77654-1-1.html

這我知道,因為你這篇文章有寫,而我也看過了......

只不過,法條原文還是寫三百元......我總不能自己給它改成新台幣九千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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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10-17 08:16 發表


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77654-1-1.html

這我知道,因為你這篇文章有寫,而我也看過了......

只不過,法條原文還是寫三百元......我總不能自己給它改成新台幣九千元吧? ...


這麼說也是啦

我只是擔心有人看了這主題之後以為割一面國旗只要罰三百元
就來玩個"百旗斬"......
之後再哭么說怎麼不是被罰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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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呀,现在有国旗法的么,违反了,就只能依法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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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个判例,最高法院依据美国宪法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
判决某州的国旗保护法违宪
焚烧国旗也是表达人民意愿的方式
但同时保护他人的财产权,不能毁坏被人家门口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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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沒有任何象征能比國旗更為重要和動情感的了。在民眾看來,國旗象征了美利堅民族的輝煌和榮耀、團結和偉大;美國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不受玷汙的法律。




對政府不滿的美國人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批評和抗議政府的壹些做法。1984年8月壹群“革命的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百十號人,在格裏高利•約翰遜的率領下,吵吵嚷嚷地穿過達拉斯市中心,抗議共和黨偏袒大企業的政策。他們壹邊呼喊反共和黨、反裏根的口號,壹邊用噴槍向沿路的政府機構大樓塗鴉,還不時地破壞草坪。當他們來到市政廳前,就焚燒國旗並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妳吐口痰。”


壹位便衣警察用對講機向警察總部作了報告,警察隨後就逮捕了約翰遜,並指控他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壹項州法。該法禁止褻瀆“莊嚴的東西”,包括美國國旗、州旗、公共紀念物和墓地。約翰遜立即被判有罪,處徒刑壹年和2000美元罰款。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州的刑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認定約翰遜的所作所為是壹種“象征性的言論”,應該受到了憲法第1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約翰遜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後,這個官司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1989年3月2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壹場激烈的辯論。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表決通過了維持原判的決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說:“國旗歷來表達著美國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律、和平與自由的信念;國旗也保護蔑視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議、是表達觀點、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壹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等集團的壓力下,國會兩院通過議案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通過了保護國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對國旗的褻瀆。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壹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試法,在國會山當眾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訴到最高法院,盡管有民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數判決了《國旗保護法》無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初遭到了公眾和總統的強烈反對,全國各地都有人來信痛罵法官們是壹群裝聾作啞的傀儡。壹年後,人們才逐漸理解了這壹判決的意義。許多人表示:“假如我說了壹些政府不同意的觀點,我也希望得到保護。”

[ 本文章最後由 wujizi 於 09-5-27 10: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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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舞賽台北報導】72水災後,行政院裁示不修非主要聯外道路的農路,引發山地鄉強烈反彈。南投縣原民縣議員謝汪汕昨天在縣議會議場因不滿政府政策,憤而撕毀國旗,還搬出五星旗,意圖凸顯政府無能,逼得原住民要選邊站。

由於撕毀國旗違反刑法第160條「毀損國旗罪」,謝汪汕恐怕吃上官司,不過他說「他不在乎」,並語出驚人的表示,台灣政府如果不是好的新夥伴,不如跟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新夥伴關係。謝汪汕直言,農路斷了不修,政府就是在扼殺原住民的生路,莫那魯道可以為原住民而犧牲,他即使坐牢也無怨無悔。

謝汪汕是在昨天南投縣議會定期會撕毀國旗。謝汪汕的大動作主要是因為部落裡9百條農路在72水災中受損,到現在都還沒有修復,他認為中央政府置之不理,所以利用這樣大動作來抗議。

相對於謝汪汕的大動作,另一位議員陳錦倫則發動「樂透捐」,在議場向議員及官員募款簽樂透,希望中個頭彩,不僅可以自力修農路,還可以改善財政困境。

謝汪汕第一個捐出一百元,隨即包括議長鄭文銅、列席的官員都響應。

議長鄭文銅表示,農路不修對南投縣影響極大,全縣有9百多條農路受災,結果中央只同意修5條,他希望朝野議員一致團結對外,向中央爭取。

謝汪汕說,如果中央在15日前沒有善意的回應,他們目前已經連結了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阿里山鄉,及新竹地區原住民,發動2百輛以上的遊覽車北上包圍行政院。

行政院在72水災後宣布不補助災區修農路,此舉立即引起山地鄉鎮長的抗議,日前並率眾到經建會抗議,不過經建會並未改變政策。議員說,政府部門所制定的政策,不但是對災區生活與發展影響鉅大,且此舉更加凸顯漢人政府根本不了解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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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真的搞錯了 刑法自94年修法後就把罰金從銀元改成新台幣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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