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看到中國大陸製作的大銀幕彩色歷史片「非常大總統」,其中有陳炯明派人槍殺鄧鏗於車站的鏡頭。這當然反映出大陸歷史學者的看法,但臺灣歷史學者的看法也一樣,例如張玉法在他的「中國現代史」中說: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陳炯明遣刺客刺殺負責籌措北伐經費的粵軍參謀長兼第一師長鄧鏗。(上冊,頁二一五)
兩岸歷史學者看法一致,雖無實據,卻是事出有因。有因者乃因大家認為陳炯明是軍閥,軍閥殺人,便深信不疑,何況指陳炯明殺鄧鏗是胡漢民說的、是孫中山說的。但陳是胡、孫的異己者,靠冤家對頭的指控來定罪,能成立嗎?然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的「民國人名辭典」「鄧鏗」條,仍是根據胡漢民的話來做結論的。長久以來,大家都以雖無實據而事出有因,來指控陳炯明殺人,卻無人懷疑喊殺人者,有殺人的嫌疑。
指陳殺鄧者,都忽略了陳鄧的關係。鄧鏗名士元,字仲元,清光緒十一年十二月(一八八六年元月)生,廣東梅縣人,自辛亥革命時起,即與比他大八歲的廣東同鄉陳炯明在一起打天下,他被殺時,仍是陳的參謀長,完全可以說是陳的心腹。他是以陳的心腹與孫打交道的。就像胡以孫的心腹與陳打交道一樣。一九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陳炯明進軍廣西時,由鄧鏗全權代行職務,第二年二月,陳回海豐老家,仍由鄧全權代行職務,可見信任之專。到鄧死時,鄧、陳兩人毫無摩擦不和的跡象。如果說陳炯明不信任鄧鏗了,他大可以粵軍都督的地位來解他參謀長之職,用不著出此下策。殺人要有動機,陳炯明有何必要殺鄧鏗?照張玉法的說法,鄧鏗負責籌措北伐的軍費,所以陳炯明要殺他,殊不知真正負責軍費的是督軍陳炯明,鄧僅是他的參謀長,參謀長籌措的,不經直接上司批准,有用嗎?事實上,鄧鏗是十分聽命于陳炯明的。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香港「華字日報」,有這樣一則報導:
孫文于兩月前與美國購買飛機四架,當孫出發赴桂時,搬運之事未暇兼顧,著朱卓文前往小呂宋運回,朱遂請鄧鏗派艦到某處接收,鄧對此事不敢擅專,答謂須請命于陳總司令,朱則大肆咆哮,謂我孫先生命令,誰敢延玩?鄧答之曰:只知服從陳總司令,不知其他,兩人大起衝突,其後孫科、陳慶雲知其事,前往調解,並即赴梧晉謁陳炯明(時陳已班師返至梧州),只述孫意見,派艦往接收該項飛機,當時陳已首肯。及陳氏返粵後,鄧氏將此事之頭末告之陳,並請辭職,陳大怒,遂欲下令將該局(按指航空局)解散,而派艦接收之請,亦即取消,而朱(航空局局長)亦于昨日赴桂,力陳此事,聽候孫文解決雲。
從這一段當時的報導,可見鄧鏗是「只知服從」陳炯明的,在陳與孫的衝突中,鄧完全是站在陳這一面,而陳也是完全袒護鄧的。
陳炯明與孫中山的主要爭執在於北伐一事,孫要北伐統一,陳要搞聯省自治。在此一爭執中,鄧又是站在那一邊呢?大陸學者丁身尊說:陳炯明於「一九九二二年三月,又派人暗殺了堅定擁護孫中山北伐的粵軍參謀長鄧鏗」(「民國人物傳」,第三卷,頁一六六,意謂鄧鏗因擁護北伐而開罪陳,其實全不是這回事。根據當時(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華字日報」的報導,孫中山到桂林去之前,陳與鄧即已不同意孫北伐,報導說:
孫籌備出巡時,曾令陳(炯明)策速招衛隊三營,並委以手諭,著赴總司令部領槍五百枝,配足子彈,隨同赴桂,結果卒被禁不得向各屬招兵、槍械交涉,鄧鏗初謂現無械存,雙方幾致決裂,始姑先給予三十枝。孫深滋不悅,但亦無奈之何,有此二種阻力,孫遂決計往桂省,招集散兵綠林,從速編練。
如果說鄧擁護孫的北伐,為何不肯爽爽快快把五百枝槍交給孫中山呢?說鄧站在孫的一邊,完全是一廂情願之詞。不過,陳與鄧雖不同意孫北伐,尚未與孫決裂,孫要北伐仍須靠陳炯明在經濟上的支援,陳亦未一口拒絕,所以界限尚未十分劃清,以致易把鄧誤看成在孫的一邊。
我曾見到五○年代莫紀彭在台訪問紀錄初稿,莫氏乃黃花岡之役的四大隊長之一,與鄧鏗在清末即相識,他極肯定地指出,鄧鏗絕不可能是陳炯明殺的,並舉出幾項事實:(一)「競存(陳炯明)決定下野,搭車返惠州時,餘往送行,見鄧妻猶親往車站送行,且登車坐競存側,如果真有殺夫之仇,則競存已下野,鄧妻可不必再來送行,尤其不必登車惜別也」;「鄧鏗為競存之部將,地位懸殊,競存萬無疑忌之必要,仲元(鄧鏗)亦不會有覬覦之野心,並且兩人為惠州一帶同鄉,辛亥惠州光復之役,仲元即參與,以後始終追隨競存,競存之部將多起自草莽,僅仲元一人受正規軍官教育,因此甚獲競存之荷重,屢加擢升,終畀以粵軍參謀長兼第一師長之要職」。
莫氏極有力地指出,鄧鏗不可能是被陳炯明所害。他認為「仲元之死,實因緝獲大批走私鴉片,廣州煙商恨之入骨,而必欲致之死命也」。他的依據是:「緝捕鴉片走私,雖非總司令部參謀長之職責,但鄧鏗素性苛細……逕行押送省長公署,煙商遂無活動轉圜之餘地。此批煙土價值至昂,煙商痛心之餘,乃必欲殺之以洩恨。」說煙商殺鄧鏗雖有些理據,但莫氏不及細想,煙商有此膽量嗎?他們既知鴉片一旦送至省長公署,便無「轉圜餘地」,然則殺了省長的參謀長,省長能不查辦殺人的煙商嗎?如果莫紀彭知道是煙商幹的,難道陳炯明不知道?否則何以未對煙商採取任何行動?顯然,莫紀彭在臺灣做訪問,能夠直言鄧鏗非死于陳炯明之手,已屬可貴,何能期望他直指鄧鏗乃死於孫中山之手,只好說是為煙商所害。
鄧鏗為孫中山所害,有什麼證據呢?正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因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孫中山及其國民黨之失,乃是不知「黃雀飼蟬」,此「黃雀」乃是在華做壁上觀的洋人。當時在廣州的英國與美國的領事,都對鄧鏗命案搜集了情報,向他們的使館做了詳盡的報告。英國領事占武臣(J.W. Jamieson)是一中國通,情報尤其靈通。他於一九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發給北京使館的電文,透露了一些重要的線索。他首先提到,孫中山於上月底(按即三月底),放棄以桂林做為北伐的根據地,於四月中率其將校返至梧州。孫改變計畫,乃因湖南省不肯借道,因唐繼堯重得雲南,以及貴州叛離,因廣西實力的愎振,以及陳炯明對北伐的不感興趣,雅不願提供錢財、武器以及軍隊。孫之失望十分強烈,以至於說長江以南必須剷除的三個人是趙恒惕、唐繼堯與陳炯明。孫到梧州後,給陳最後通牒,要求參加北伐以及提供五百萬元經費。如果辦不到,陳必須離職。極力鼓動此事者乃是孫的心腹胡漢民,胡指責陳與吳佩孚和盧永祥勾結,以反對孫以及孫的盟友張作霖。英國領事接著指出,胡與孫雖都是廣東人,但並不能完全控制廣東的政經各部門。據英國領事的情報,當最後通牒到達時,陳派人至梧州獲得「暫時協議」(modus vivendi),陳願參與北伐事務,但既然唯有江西與福建願意借道,北伐的目標仍極為含混不清。陳氏代表回到廣州後,孫即于十九日率眾前往肇慶,二十一日下令免陳職務,任命伍廷芳為代理省長,魏邦平為衛戍總司令。今晨(四月二十二日)二時,陳即乘專車返鄉,今午一萬軍隊隨往。據報孫及部隊將於今天下午到廣州。英國領事覺得陳突然退讓出走,出其意料之外,因二十四小時前,陳仍十分堅定,但與他幕僚商議後,感到無法阻止孫之進入廣州。同時,他的參謀長鄧鏗為國民黨所謀殺,巳為眾所周知的事實。(It has also become publicly known that the murder of his late Chief of Staff Teng Keng was instigated by the Kuo Min Tang.)而且,其他的謀殺行動亦毫無疑問在考慮之中(and that other assassinations were doubtless contemplated)
我們按諸史實,可知英國領事的情報是相當正確的,他第一手的「眾所周知」,絕不會是隨便寫的。根據他的判斷,孫中山的殺雞警猴達到了預期的目的,陳炯明終於決定離開廣州。
美國駐廣州副領事于三月二十七日呈華府的報告,陳述有關二十一日鄧鏗命案,顯然是得自孫中山方面的消息,所以說此非政治命案,而是因鄧氏人緣不佳,並暗示鄧、陳因北伐意見不合。但同年四月四日同一副領事又向華府報告,說是得自廣州的外國情報,謀殺鄧鏗的只有二個可能,一是廣西派黨徒幹的,另一是國民黨特務幹的,做為對陳炯明的警告。同年八月五日,美國武官費龍少校(Major Philoon)在報告中指出,鄧鏗于孫中山與陳炯明分裂前夕被謀殺。謀殺鄧鏗的同時,陳的第二師師長洪兆麟離開他的汕頭總部前往上海。孫、陳決裂後,陳的第三師師長魏邦平先宣佈中立,而後於陳去孫來之後,被孫任命為廣州衛戍司令。這位武官因而判斷道,陳一時失去了三個忠於他的師長,很顯然的,「這一切都是由於孫党黑手所造成的」(all due to the hidden hand of Dr. Sun's Party)。同年六月十二日,駐廣州美國副領事又向華盛頓報告,根據他所獲的情報,鄧鏗是孫党殺的,孫党且曾有謀殺陳炯明的計畫,並說孫常以行刺做為剷除政敵的方法。
我們根據第三者-英美領事-提供的線索,再回頭看歷史的發展,便不難獲致真相。
毫無疑問的,鄧鏗之死乃是孫、陳鬥爭的犧牲品。孫、陳鬥爭的焦點是孫不顧一切地要北伐,而陳雅不願以廣東做孤注一擲,更何況他對聯省自治已有強烈的嚮往。因嚮往聯省自治,故與湖南的趙恒惕有所聯繫。但孫中山以趙為直系軍閥,遂指責炯明勾結直系軍閥,而不自知與奉系軍閥張作霖、皖系軍閥段祺瑞相勾結,甚至結成三角聯盟。當直奉戰爭一觸即發之際,孫中山更迫不及待要北伐,想做全國的大總統。但他的北伐計畫外阻于趙恒惕,不肯讓孫中山的北伐軍借道湖南;內受阻于陳炯明之不肯全力支援。而陳之阻力尤大於趙,不假道湖南,可以假道江西,但沒有足夠的軍隊與糧餉,根本無法北伐。故孫中山恨陳炯明入骨,必欲除之而後快。孫欲刺殺陳巳不止一次,只是沒有殺掉,但是殺到陳的手下第一大將鄧鏗,鄧可說是為陳而死。
國民黨事後還要嫁禍于陳炯明,說鄧是陳派人殺的,理由是鄧贊成孫北伐。此一理據並無事實根據,然而大家奉孫中山若神明,不疑有他。孫本人卻有點心虛,乃為鄧立銅像,就像他親為陶成章紀念堂題「氣壯山河」匾額一樣,無非是障人耳目。但耳目總不能老是障下去吧!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