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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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世紀初期結束時的經濟情勢

「中世紀是一段沒有變化的經濟時期」曾是歷史學家們流行的看法。這個觀點和其理
論基礎─歷史階段論─已成為知識廢物。現代學者普遍同意,這是個動態擴張的時代。的
確從十一世紀開始,商業萌芽,城市也被建立且成長起來,經濟專業化則進入興盛時期。

在中古盛世(1000-1300)此一重要的歷史時期,西方世界發展的中心,從古典地中海
地區永遠轉移到了北歐平原。圓滿地解釋這些現象已成為重大的歷史探索之一,而此一問
題也引起了偉大歷史學家Henri Pirenne的注意。雖然Pirenne的命題已被證明為不成立,
但他所關注的問題一直是重大的歷史爭論之一:為何北歐發展在中古盛世能維持其持久的
優勢?

「此一發展是十字軍東征商業上的副產品,而且重啟了地中海貿易」這樣的觀點,
Pirenne將其視為北歐擴張對外部刺激的直接反應─其居民對與地中海其他地區貿易可能
獲利之機會所作的反應。許多反對Pirenne的學者在詳細反駁他的命題之後,幾乎傾全力
專注在北歐社會的內部因素上。目前最被廣泛接受的解釋仍沿襲傳統馬克思主義的觀點,
認為技術改變是打破均衡、催生出其他新事物的力量。當代大多數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學家
都抱持此一觀點,還有許多在其他方面自認是徹底反馬克思主義的學者加入他們。現今流
行的觀點把某一時期的經濟成長歸因於新發明和新制度的累積效果,這使獸力、水力和風
力更能得到利用,投入組合也更有效率。農業生產力的改進被認為是地區能迅速發展的原
因,而非地中海商業擴張所帶來的外部刺激。

在我們看來,馬克思主義的詮釋有著致命的缺陷(註一)。我們在這裡提出另一個可供
選擇的命題,我們認為這個命題有更好的經濟意涵,而且和歷史證據更為一致。簡述如下
:我們提出人口成長是基本上可以解釋中古盛世西歐成長與發展的外生變數。一個地區的
人口擴張最後會遭遇勞動力規模進一步過大所帶來的報酬遞減。部分增加的勞動力最後只
好移民到未開發的土地,也因此擴張了墾殖區域。然而,舊區域的居民密度仍高於墾殖區
,此一差異也造成了地區間勞動比率的不同,此時若再加上天然資源稟賦的地區性差異,
就造成了不同的生產類型。這些差異使地區間的產品交換變得有利。我們因而認為,中世
紀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擴張,是對人口成長引起專業化和貿易有利可圖所作的直接反應。城
鎮的發展便利了本地與區域交換,這些市場的擴張又使專業化運作、引進新技術和調整生
產過程以改變生產條件變得有利。總而言之,人口成長創造了貿易的基礎;所引發市場經
濟的擴張導致了中世紀經濟的轉變,雖然變化很慢,但終究像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
所預測的那樣轉變了。讓我們隨著這對中世紀的簡短介紹回到第九世紀吧。

(註一:我們有必要在下面討論這些缺陷。也可以參見我們的論文,《西方世界成長的經
濟理論》(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Western World)最後的
註腳,載於《經濟史評論》(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二輯,第22期,
no.1(1970年),第1至17頁。)

第一節

九世紀初的西歐最好被想成廣大的荒野,人口稀疏,天然植被將小莊園分隔開來,歐
洲人在那兒形成家庭聚落。除義大利外,我們目前所知的城市幾乎都不存在。村落包括幾
間農夫的茅屋,一間教堂,一間領主的房屋,以及座落在附近的磨坊、搾坊(presses)、
爐灶、穀倉和必須的資本品。一般而言,個人的園地都與小屋毗鄰。大片已耕種的敞地(
open field)以村落為中心向四方開展;附近的牧草地與荒地,仍為天然植被覆蓋著。

真正可耕種的土地比例其實很小,村民在那兒種植榖物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等
,用以製作麵包等基本食物。森林和曠野在村落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除提供燃料和建
築材料,獵物和餐桌上的野菜外,還提供牛羊豬的牧草。豬群可提供肉與油脂,在森林中
隨意放牧,是每個村莊的生活支柱。

可耕地被分成相鄰的塊狀地或條狀地,權利則在領主和農民之間分配。領主的土地被
稱做領地,時或位於農民的敞地之間,時或分布在農民的敞地之外。個別農民則對隨機散
佈在土地上的條狀地擁有權利。土地依群體的共同運作來決定何時犁地、栽種和收割,這
種農業計畫就是今日所謂的open-field system。

莊園由一個或更多的村莊所組成,由莊園主或領主所領導,他是法官、保護者和領袖
,被所有人期待保護村莊和執行習慣法。他享有習慣和繼承的權利,實際上就是以這些方
式使用莊園土地,和壟斷磨坊、搾坊和作坊這些需要資本投資的活動的權利。

村莊一般人也享有(和負擔)某些習慣權利和義務。他們有權為自己耕作田地,使用牧
場和荒地,以及把財產過繼給繼承人;報酬是受莊園約束,未獲領主准許不得遷出或嫁離
莊園。他們還必須向領主繳納死亡和嫁娶稅,和─農民或農奴與領主間最基本的聯繫─完
成特定勞役的義務。

因此,領主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每個社會都必須生產的公共財─保護和正義─換取農奴
或農民所提供的勞動,部分靠他們自己的財產,部分靠領主的財產。我們稍後可以看到,
每一方所花的時間比例,是由現實經濟因素所預先決定,並受莊園習俗嚴密的控管。

典型的莊園在本質上不能是穩定的經濟組織,必須長久處於變動狀態。當領主或農民
死亡時,領地的所有權或對租地的權利,時常在繼承人之間瓜分。對教會和貴族的贈予,
也造成勞動稅捐和莊園土地的分散。由於這些權利時常落到外人手裡,他們也就越來越滿
意以穀物作為支付形式。

甚至在這個時期,莊園也不是封閉或自給自足的經濟共同體。事實上,農民在勞動稅
捐以外還時常向領主繳納小額款項,這意味著市場經濟的參與,即使有限,卻是經常性的
。在九和十世紀,小型的週市場似乎已有激增的現象。農業經濟的產出差異為互利的貿易
提供了基礎,旅行者的食宿則可用貨幣來換取。領主本身就是非經常性的顧客:購買木材
和榖種是司空見慣之事。除了這種限制嚴格的市場交易之外,莊園還發展和生產了更多自
行消費的產品和勞務。

典型莊園的領主不全是單獨存在,而是在一個複雜的社會結構中擁有自己的位置,形
成與其他領主的關係,和與國王─其資產保有權的最終來源─的關係。王權必須負起保護
王國的責任,且需要資源來完成這項義務,於是便給予領主一片特定區域,報酬是同樣明
確定義的義務。因而,封建主義便成為一種財政制度,用以獲得資源並履行其對王國的責
任。

直接從國王得到土地的領主被稱作tenants in capite,或王國的主要承租人。這些
主要承租人以同樣的方式來組織他們的區域,將土地授與mesne tenants,mesne tenants
再將土地細分給予tenants paravail,他們的責任是使土地能有收益。因此,只有國王和
tenants paravail地位是單獨存在的:國王不可能是一個承租人,tenants paravail也不
可能是一個領主。每一個中間人既是授與者的承租人,又是別個承租人的領主。因而,這
幾種人都對tenants paravail實際上耕作的土地擁有特定權利。

土地轉授的終身保有四種不同類型:騎士服役的租佃、一般農地租佃制、軍警的租佃
,和神職人員的租佃。第五種租佃(大多數人民以此方式持有他們的土地)是不自由的,稱
為農奴的租佃。鑑於人民以自由租佃方式擁有土地可隨時將財產歸還給領主且離開,因此
農奴必須受法律約束留在土地上。

騎士服役的租佃擁有土地使用權,報酬是提供一定數量的騎士供領主指揮。一般農地
租佃制也是一種土地授予,報酬是特定的勞務,如貨幣、生產、勞動和出席領主的法庭。
軍警的租佃要求以某些軍事服役作為回報,如提供特定數量的武裝人員、運輸工具等等,
那是一個現代軍官可能提供的。神職人員的租佃則是將土地授予那些負有宗教職責的人士


讓我們檢視一個封建組織運行的假設例子。假定國王授予A以騎士服役為交換的租佃
權,而A承諾以五名騎士幫助國王。作為tenant in capite,A接著把土地轉授給這五個為
他服騎士役的人。這些人又可利用他們轉授所得的土地。領主A可能從初次轉授剩下的部
分拿出一塊來授予X,是為農地租佃制,報酬是每年繳納特定數量的貨幣,一定數量的穀
物或類似產品。領主A可能會將土地授予幾個像X這樣的人,因為他的經濟福利主要依靠他
得地產所得。領主A也可能將部份土地授予教士Y,報酬是為A及其親屬及先祖祈禱祝福。
領主A還可能因需要警衛而將某些土地授予Z,Z則有義務在戰爭時提供A特定數量的隨從。
領主A就是以這些方式供應自己所需,和履行對王權的義務的。

以上敘述的莊園領主可用任何一種方式持有他的土地。由於他直接擁有土地,他就被
認為是終身保有其領地;他的領主(以及他領主的領主)顯然也對這些土地擁有權利,但他
們能終身保有的只是勞役,因為他們並不直接擁有土地。土地最終必須滿足對實際上擁有
土地和保有勞役的領主們的租佃義務。

第二節

我們已經看到,西歐在十世紀初主要是一片廣大的荒野。中世紀初期,莊園之間少有
社會或經濟的聯繫。羅馬帝國時代建立起來的基本社會制度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封建
主義。在莊園之外旅行的高風險,使在必要時移動人口以適應經濟需求比商品定期流動有
效率得多;因此個別墾殖地都是完全自給自足且孤立的。

這些情況使公共財的提供成為地方要事。普遍存在的海盜、土匪、維京人、匈奴人或
回教徒不那麼頻繁卻總是有可能發生的入侵,使地方防禦成為首要之務。不擅長戰爭也得
不到其他幫助的農民,迫切需要擁有優越軍事技術和裝備的人來保護他們。這就是公共財
的典型例子,因為保護一戶農民而不保護他的鄰居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專制統治
必須克服每個農民欲令其鄰居支付成本的誘因,而領主的軍事權力正好提供了所需要的力
量。藉著同樣的力量,領主也成為調解爭端的地方人士,和當地法律與習慣的最後執行者
;因此這個保護者角色的另一個作用便是提供正義。

然而,領主剝削農奴的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在極端情況下)會受到農奴逃到其他莊園
尋求非法庇護的限制。在當時那個混亂的世界,領主鄰近的敵手是不會歸還這樣的逃亡者
的。中世紀盛世土地充裕使勞動易顯稀少,因而成為最寶貴的生產要素。由於公共財(保
護與正義)的提供受限於規模經濟,因此在某些地區,中世紀領主經常為擴大地產而與其
對手積極競爭著,每個領主也都對居住在自己莊園內的農民人數嚴重關切,因為農奴是中
世紀早期社會大部分私人產品的生產者。村落規模越大,領主的所得也越高。村莊是以共
同基礎來組織的,居民集中在敞地耕作。這種組織形式在經濟上是合理的:未受保護的土
地在當時幾乎像空氣和其他沒有經濟價值的東西一樣充裕。勞動和資本這些稀少的生產要
素,為所有產出設定了邊界。因此,可以利用的稀少生產要素有多少,村莊的土地便能耕
作多少。由於一年必須留一塊土地休耕以保持土地的肥沃,因此村莊所擁有的可耕地比實
際上耕作的多出一倍,穀物有計畫地輪種被稱作two-field system。

當土地本身價值不高時,就需要「重」犁來耕作,以達成土地有效率的使用。一個犁
組包括四至六頭牛,在當時對任何一個家庭而言,都是大到無法提供的實體資本投資。因
此,村莊便形成了合作協議,將他們的資源結合成一組犁。農民個人的份額起初取決於他
對犁組的貢獻,即在條狀地─一天內在敞地上犁出的土地數─上作標記。這些條狀地逐漸
成為農民的傳統或習慣權利,其家庭可享有那塊地的年產出。無論是以繼承的方式,或是
一開始為了分擔風險的緣故,典型的農民家庭都逐漸擁有了敞地上的條狀地,並要求對何
時栽種、何時收割及栽種收割什麼作出共同決策。因而這種共同農業便發展成生產大宗穀
物的典型方式,而這些穀物大多是私人產品。

現在仍需解釋的是,為何典型莊園維持了領主與佃戶間的勞動義務契約關係。組織莊
園的典型方法以現在的標準來看,似乎是一種特殊的分成協議。雖然在現代世界很難找到
和它相對應的制度,但仍存在著線索:勞動義務的選擇取決於一種現今已不存在的條件,
即製造品市場的受限。

讓我們探討一下,此一條件是如何影響契約協議的選擇。在十世紀及其之前的時間,
可能的協議種類包括:用實物支付固定工資,用實物支付租金,協議分擔投入或產出等等
。選擇以實物支付固定工資將迫使領主承擔所有的風險和管理成本。領主和農奴間的協商
成本極易升高,因為領主必須將產品供給給希望消費的農民,或希望詳細談判代替支付的
交換率的農民。執行成本至少對農民而言也是很高的,他們必須在領主主持的莊園法庭上
對任何違約行為提出糾正。

以實物支付固定租金所突顯的問題則恰恰相反,農民必須承擔所有的風險與管理成本
。協商成本仍然很高,因為農民必須以租金支付領主所需要的產品。在產品市場不存在的
情況下,任何協定都必須面對這樣的問題:以怎樣的比率替代已有的產品,以及協商產品
交付的品質。檢查為租金或工資而支付的產品數量及品質,也牽涉了高執行成本,而依靠
只受傳統支配的法律制度來裁決爭端,也是困難而不確定的。

分成協議牽涉了投入或產出的分擔,也的確將風險依相對份額分攤開來。分擔產出的
協商成本在沒有產品市場的情況下,無論在數量或品質上可能都無異於固定或租金協定。
另一方面,分擔投入(即勞動稅)的協商成本在十世紀及其之前都低於其他任何協定,尤其
在領主們為勞動競爭而造成一個不完全市場(至少為勞動力建立了一個價格範圍)之後,更
是如此。至於執行成本,產出分擔制明顯高於固定租金制或工資契約,因為作物規模必須
和品質一樣作規定。投入分攤制的執行成本可能是已提到的契約形式中最高的,因為莊園
牽涉了勞動分攤,而勞動總是有消極怠工的傾向。歷史文獻充滿了關於此問題的記載。

對此一背景而言,典型莊園契約如今看來是當時一種有效率的協定。農奴的義務是為
領主和保護者提供勞役,投入分擔制之所以被選擇,是因為在貿易財牽涉了高交易成本的
情況下,它是最有效率的。產品市場幾乎完全不存在,加上勞動的不完全市場,保證了投
入可以低於其他契約協定的交易成本而被分攤。領主間為勞動而競爭限制了他們的談判權
力,使勞動的慣有價值能由談判雙方以外的因素來決定。因此,典型莊園的「quaint」組
織,可以被理解成在市場經濟普遍不存在的情況下,一種適當的反應。

適合莊園的條件同樣也可用來解釋封建制度。維持一個準國家或地區政府以抵禦有組
織的入侵及裁決領主間的爭端,顯然有其必要性。此外,市場經濟的不存在決定了達成目
的最有效率的手段,因為沒有市場,任何替代的組織都意味著交易成本超過收益。舉例而
言,維持一支常備軍隊就是一種明顯的替代。在沒有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只有靠詳細且昂
貴的協商才能將每個士兵的勞役報酬劃分清楚。

相形之下,封建制度省下了足夠的協商成本,抵銷了這種分散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高
昂的執行成本。大區域一旦經國王授意組成小王國,顯然便成為主要領主─the tenants
in capite─提供了大量的經濟與政治權力。為了防範領主結成聯盟帶來潛在威脅,國王
接受忠告繼續維持自己大地主的身分,以便組成自己的軍隊鎮壓叛亂。然而,正如中世紀
歐洲歷史所表現出來的,封建主義本就是一種不穩定的制度,制度本身高昂的執行成本便
是最好的證明。只要封建社會繼續維持非市場經濟的狀態,這種政治經濟的典型形式便會
持續有效運行。當適合封建與莊園制度的外在條件發生變化時,我們將會在下一章看到,
這兩種制度在本質上將會產生根本的改變。
 
尋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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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想了解多 d 歐洲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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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開始淡化於天地間~道化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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