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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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史上首宗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失竊案,台北地院日前審結,認定網路連線遊戲「天堂」內的虛擬寶物,屬於有價之動產,應受刑法保護,故依竊盜、連續詐欺及干擾等罪,判處被告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兩年。

被告係設法取得被害人帳號、密碼後即著手竊取被害人在網路遊戲內所有的寶物等虛擬裝備、武器及道具,總價162萬「天幣」(指在該虛擬空間中所使用的貨幣)。本案法官認定「天幣」雖屬虛擬貨幣,但因現實生活中,遊戲迷為快速升級或取得相關寶物,以現金對天幣1:100的比率,直接購買遊戲內虛擬裝備,已成普遍的認知與現象,故認該項電磁紀錄具有一定財產上的交易價值,理應受到刑法有關條文規範保護。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6.04  第7版>
 
堅強的人 敢於面對哀愁 因為他知道
     
所有的哀愁都將淡遠 都將轉化 成為溫暖的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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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警察局去報案 有的警察說1:100的交易 是犯了賭博罪呢...
真的是這樣子嗎?

到底賭博罪的定義是什麼呢?
 
即使在最寂寞的時刻
即使淚水使我看不清世界的樣子,
我仍在聆聽,關於幸福的聲音。
BY~張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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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性質

最初由 NA~ 發佈
但是警察局去報案 有的警察說1:100的交易 是犯了賭博罪呢...
真的是這樣子嗎?

到底賭博罪的定義是什麼呢?


嗯  不知道是否是你聽錯了還是警察太沒法律素養了  1:100的交易  跟賭博罪  毫無關係

法律補充: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gl=blue]解析:[/gl]首先要探討的是,賭博罪所牽涉的法益為何?即「財產之輸贏」,現金與天幣的兌換根本與財產之輸贏無涉,何來入罪之有?此外,稱「賭」者,謂偶然、不能掌握的結論,現金與天幣的兌換已有當事人事先協議在,說穿了不過是一種契約,不會跟賭博有涉的。

名詞解釋:
[gl=red]△賭博[/gl]
凡以偶然事實之成就為條件而定勝負,並據以得失財物之行為,即謂賭博。其手段方式之名目為何並無限制,例如六合彩、大家樂或電動遊戲機等均屬目前社會最典型之適例。該定勝負之偶然事實,不限於將來之不確定事實,縱使為過去或現在之事實,只須於當事人間不失其偶然性(即不確定性)者,即足當之。
[gl=red]△財物[/gl]
本罪於性質上並非純粹之財產犯,乃係以善良風俗為保護對象之風俗犯,故於解釋上,茲所謂之財物,不宜僅限於具財產價值之有體物,即財產上之利益,併應兼及之。
[gl=red]△公共場所[/gl]
指性質上供多數人任意使用或聚集之場所,如街道馬路、公園、廣場等是。
[gl=red]△供人暫時娛樂之物[/gl]
指經濟價值微小,於一般人觀念上具即時消費性之物品而言,例如麵食一碗或香菸一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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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大ㄟ真厲害,跟偶表哥說的都一樣....該不會也是同行的吧...
他檢察官.....
 
我等我的膝蓋復活

傷勢與專題一起替我增加體重
,醫身宣告韌帶死刑..

再怎麼糟~日子還要過,只要日子有在過,人就會有希望~
人體肌力使用頂多30%...我還在找10啪勒~     30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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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地之雪 發佈
版主大ㄟ真厲害,跟偶表哥說的都一樣....該不會也是同行的吧...
他檢察官.....


您謬讚了,我只是個法律系三年級的學生而已,檢察官是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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