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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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啦~既然這裡是論辯版~

我們就來談談這可怕問題先?

自殺在這個社會越來越風行 我們常常可以到社會新聞看到有人上吊 吃安眠藥 燒炭

自殺的理由千百種 我想可以用一句話總論之

覺得活著失去意義.........

又論為何認為活著失去意義~這真的就是因人而異了

許多人歸結於7年級草莓族已經無法承受壓力 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但是這樣是否公平呢?這值得討論

自殺這種情形 日本武士為了盡對主公的忠義而自殺~

                許多名人(古今都有) 認為人生已經失去存在的價值而自殺~

但是自殺 到底能不能超脫 能不能解決問題?這值得討論~

自殺是否也代表著殘害生命(自己的)?

自殺有沒有辦法 解決掉壓力?

為何人會想要自殺?

歡迎討論 請抒發自己的感想吧~~

[ 本文最後由 八雲紫 於 06-6-22 10:5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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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生命是自己的 => 可以自殺
既然存在生命 => 不可自殺

站在"存在"的立場選"不可自殺"...
生命既然存在...
就有"存在"的道理...
找"存在"的方法來解決"存在"的問題...
自殺就是逆"存在"...
違背"存在"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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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自殺算在逃避自己不想面對的事實
會自殺的也都有一種想法,"這個地球世界上,人那麼多,少我一個也沒差"
自我評價極低,加上遇到的負面打擊,覺得與現實格格不入,好像一切都沒什麼意義吧
簡單的說,沒有一個自己所能認同,依附的理由
滿腦子這樣想,而去忽略了身邊其他親人

七年級草莓族承受壓力,我倒覺得有幾分道理
現在似乎都過的太幸福了,突然有一個難以接受的事實打擊,就好像覺得逃避比較好
其實逃避只會越來越痛苦,把自己逼到無路可退的時候,就忽略親人,走上絕路了

至於那些古人,我想他們是把自己的價值建立在別人或者戰績上面
一但失去被懷疑,就難以接受,被一種不信任和強烈失落感侵襲,而做出傻事吧
好像不能為自己而活,又或者是突然的極端情緒自盡..

我覺得自殺可以解決自己的壓力 .. 因為睡著了嘛-.-"
但是卻把問題和壓力加倍的送給被忽略的傷心親人 ..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
但不是隨便父母,人要有自我意思

其實會去自殺的,都在自己的想法過於鑽牛角尖
顧慮的太多不必要的事,自身給自身莫名無形的壓力
真的要學習放下..

我覺得
人打從一出生,生命就已經不算自己的了
背負了許多期待和責任還有愛 ..
衝動的自殺,也扼殺了許多人的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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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許多人歸結於7年級草莓族已經無法承受壓力 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我是不認為7字輩的有外界所講的那麼禁不起打擊
就我週遭所看到的7年級生,有理想.有抱負的.肯吃苦耐勞的.並不是沒有
通常都是報章雜誌過度渲染的情況下,才會給人一種"草莓族"的刻板印象
沒錯,自殺者當中確實是有七年級生,但通常是感情因素.課業壓力的關係,才會選擇自殺
但絕非每個7字輩的都是這麼會想不開的
一個有願景的人,想的是如何讓明天過的更好,而不是選擇如何自我了斷

古時候的人,可為名譽而死,可為盡士道義理而死,可為洗刷冤屈而死,可為表明自己的志節.信念而死
在現代人的眼裡,或許覺得太傻,但在現代社會這種為了權力和地位而阿諛諂媚的時代
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寧死也要堅持志節和信念也不容被貶抑和羞辱的覺悟呢?
雖不是在鼓勵自殺 ,但是從古人自殺的過程和動機,卻可以從中體會出許多現代人所沒有的"精神"

>>自殺 到底能不能超脫 能不能解決問題?

自殺只是達到了肉體上的超脫,但是靈魂卻得不到超脫
套用佛教的想法,自殺而死,雖然方法不同,但自始至終,痛苦了了分明,而且必受惡業果報
因此,自殺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死,不是痛苦的結束,生命是隨著個人的善惡業報而一再相續不斷的
佛教講善終,能夠善終,才能往生善道,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脫

>>自殺是否也代表著殘害生命(自己的)?

自殺在佛法看來,仍然是殺生,因為就佛法的因緣法來看,個人的軀體生命並非個人所有,乃由父母結合而生養繼而從社會接受種種所需以茁壯.成長
故知生命的完成,是社會眾緣所成就的,取之於社會大眾,就要知恩反哺
所以每個人都有責任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義,沒有權利毀滅任何生命
若用暴力強制截斷自他的生命,都是違反佛教的不殺生戒,自己仍須背負行為的苦果

>>自殺有沒有辦法 解決掉壓力?

我想...這只有當事人(往生者)才知道了...
沒人知道自殺後是否真的就解脫痛苦,解決掉壓力
不過會給周遭的親朋好友造成壓力到是真的

>>為何人會想要自殺?

現實壓力大,久病厭世,有些是情感問題走進死胡同,有些是得失心太重,否定自我的存在價值
逃避現實,嚮往跳脫世間紅塵,對週遭環境感到孤立.無助.灰心,抗壓性太低等等...
 
誰說兔子就得裝可愛才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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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生命 : 本就是有終結的時候 , 自殺 只是快些終結 ,
死亡後對這地球的大氣圈 , 沒有影響 , 還可能作出貢獻 .
所謂 : 塵歸塵 , 土歸土
以一個人說 : 自殺後 , 會影響身邊的人 (家人,朋友......等)
---
我覺得自殺的主因 : 活著比死 更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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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開始淡化於天地間~道化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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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quote=八雲橙]>>許多人歸結於7年級草莓族已經無法承受壓力 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我是不認為7字輩的有外界所講的那麼禁不起打擊
就我週遭所看到的7年級生,有理想.有抱負的.肯吃苦耐勞的.並不是沒有
通常都是報章雜誌過度渲染的情況下,才會給人一種"草莓族"的刻板印象
沒錯,自殺者當中確實是有七年級生,但通常是感情因素.課業壓力的關係,才會選擇自殺
但絕非每個7字輩的都是這麼會想不開的
一個有願景的人,想的是如何讓明天過的更好,而不是選擇如何自我了斷

古時候的人,可為名譽而死,可為盡士道義理而死,可為洗刷冤屈而死,可為表明自己的志節.信...[/quote]

嗚嗚~~謝啦~~不用照我的問題回啦~用自己的方式打感想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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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quote=八雲橙]>>許多人歸結於7年級草莓族已經無法承受壓力 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我是不認為7字輩的有外界所講的那麼禁不起打擊
就我週遭所看到的7年級生,有理想.有抱負的.肯吃苦耐勞的.並不是沒有
通常都是報章雜誌過度渲染的情況下,才會給人一種"草莓族"的刻板印象
沒錯,自殺者當中確實是有七年級生,但通常是感情因素.課業壓力的關係,才會選擇自殺
但絕非每個7字輩的都是這麼會想不開的
一個有願景的人,想的是如何讓明天過的更好,而不是選擇如何自我了斷

古時候的人,可為名譽而死,可為盡士道義理而死,可為洗刷冤屈而死,可為表明自己的志節.信...[/quote]
喔喔...
橙來了...
這裡放鬆點沒關係...
歡迎常來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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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自殺應該算是 人類的習慣吧 至少我的觀察 是如此 就以我的例子來說好了 我很肥 不愛運動 而我明知道 很肥的人 容易生病 而且都是那種 死亡率滿高的病 但是我依然不愛運動 我明知道 這種行為有很高的機率 導致死亡 我依然持續著 或許我有很多藉口 但是事實上就是一種 自殺的行為 自殺不會因為 花費的時間長短 而改變了他的本質 至於為什麼要自殺 可能是習慣的模仿吧 我看到別的人 很肥也沒有運動 我可能就覺得 那我也不用運動了 只是你不可能殺死自己的生命的 至少我相信 不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自殺 最後這種自殺 可能會在往後生命歷程裡一再發生 除非能夠發現 對生命保持警醒的態度 不然 我依然不愛運動 依然在從事自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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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生命是自己的,也是被給予的。
所以我認為是不可以自殺的,殺了自己給自己一個沒有交代的交代,卻得愧對於給予你的人。
逃避現實的自殺即是傷別人的心,自己的問題或許解決了,但是連接著你的其他人呢?

認為自己沒有存在感而想消失
覺得自己過不下而想消失
感到自己承受的壓力太大而想消失


消失了之後呢?還能做什麼事?我想什麼也不能做吧。

我自己是7X生。
我不認為我承受不了壓力,有壓力但是我(大概)可以承受。
認識的人之中也有抗壓度(?)很高的人。
我有過自殺的想法,但是沒去做。一方面是怕拉...(笑)
再怎麼難過還是可能會有轉機,自己先把機會斷送掉了就沒有轉機了。
 
大丈夫だ、問題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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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可以自殺或不可自殺?

自殺 , 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 , 是犯罪 , 但不罰 . 何故 ?

從生命權以觀 , 人之生命權利是一種普世價值 , 是一切人權的依歸 , 若無生命即無其餘權利 , 因此在法律正義上 , 處罰剝奪他人生命之人 , 在這邊要釐清的是 , 處罰是建立在剝奪生命權 , 是在侵害生命權 , 所以原則上不管剝奪是何人所為 , 皆可以成立剝奪生命的主體 , 不管是他人 , 甚至是本人 , 這可以從民法上所規定之"人之權利不可拋棄" 看出 , 人的權利是不能拋棄 , 一個人不能使他人拋棄權利 , 而他人自己亦不得拋棄權利 , 因此生命權的內涵 , 不能建立在所謂自由權利的自行行使這樣的概念之中 , 否者 , 就會造成自殺的合理化 , 這在個人自由權利的行使來看似乎還說得通 , 但在基本人權的價值體系來看 , 生命權是無從拋棄的 , 它限制了自己與他人來剝奪生命的權利 , 這樣的概念是要先釐清的 .

因此 , 從上述以觀 , 自殺 , 是侵害了生命權的法益 , 所以成立犯罪 . 惟成立犯罪者 , 與行使刑罰 , 兩者又是不同概念 , 須分別以觀 , 犯罪與刑罰是兩種互相關聯 , 但又彼此獨立的 , 所以從這樣的關係來看 , 成立犯罪原則上是有刑罰的適用 , 但例外情形則否 , 典型的例子便是自殺 , 自殺成立殺人罪 , 然而卻不罰 , 因為已經失去刑罰之意義 , 人已無生命 , 不存在了 , 施以刑罰 , 不管是基於應報思想或者是犯罪再社會化都已經無法立足 .

不過 ... 這其實是有爭議的 , 部分論者並非如此認為 , 當然 , 我也不認同部分論者所言 , 呵 .
 
知識係由閱讀積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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