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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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是來罵姨丈的(?)  首先我的阿姨跟他提出離婚  他也白紙黑字給他簽了下去!

可是阿姨跟姨丈有個女兒  她是我妹妹!!  從小到大感情不錯~  如今  夫妻分開了

姨丈卻不讓妹妹回來看我們  甚至也不讓她見見母親(我阿姨!)  每次去找她說理  她就髒話連偏

而妹妹只能看著我  我也在看她..  她又不敢說話  因為姨丈脾氣很暴躁  她說過不讓我們碰或怎樣就會履行

妹妹也只好痛苦不說話  也不敢喊大阿姨媽媽  我看了都很難過..  有次大家實在忍受不住姨丈那怪怪的脾氣

找了叔叔去跟他談  果然...  又是一陣亂罵  然後又叫我妹妹回房間不要出來!?  這有天理嘛?

妹妹也很想看我們大家吧  如果因為這樣的童年造就他以後"不平凡"的人生  你這個爸爸會心安嘛?

妹妹很孝順  平時什麼都比我好  也不會忤逆父母(我承認我會~)  可是這種關頭妹妹竟然不說話?

妹妹常常紅著眼框跑回家  我也不能說什麼  因為姨丈實在太固執了  監護權在他那裡她就一直押我們的家人

祇不過想要看看妹妹而已  你就要這麼小孩子氣?  姨丈你也50來歲了!  妹妹也需要大家關愛  

離婚是離婚了  但是我們總有權利去看看自己的親人吧?  每次看到我這個哥哥就說:佩X(我妹名字)

你哥哥跑去你那個媽媽那裡了  不要李她之類的言語)  我聽得到不用那麼大聲說 OK?

又過了好幾個月了..  還是沒看到妹妹  我只能說  這個姨丈的個性會害死自己!!

可憐的妹妹也不說話...  難道罪由她來受  她也只是個小女生而已  要她不認媽媽  不認我這哥哥

不認所有愛她的家人?  她的家人只有你? 你真的很自私...  作什麼事情你都用霸氣來解決!!

這社會充斥著不同的味道...  只是我很心涼的是...  姨丈竟然可以做到這麼絕情...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現在我還是有想妹妹...  只是礙於很多事情...  心理也沉澱了一些

現在說出來  心理也輕鬆~  希望妹妹可以過得很快樂!!  而那個姨丈期望她能回頭...

[ 本文最後由 啟包超人 於 07-4-3 11:0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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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在離議的時候沒有將監護權弄清楚嗎= =?

如果依照版大所說,那監護權應該不會判那個男人阿....

除非有經濟上的困難不然如下ˇˇ(以下為資料)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重點來了!

況且在法律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有"權力"可以觀看子女

對於那男人的做法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如下)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版大如果對方太過分的話,追尋法律途徑也是一種方法

畢竟一個人的童年只有一次,在這種事上留下不好的回憶

那也太不值得了

以上(版大加油摟ˇˇ)

參考資料ˇˇ
如下
http://www.cylaw.org.tw/law/qa_detail.asp?type=new&ser_no=18

[ 本文最後由 牽情 於 07-4-4 01:3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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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包超人    發表於 07-4-4 17:59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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