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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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整合於維基百科械鬥 兩處資料

械鬥


    清代台灣政風敗壞,軍紀蕩然(士兵不擦槍,不出操,閒來無事合夥做生意),因為中央政府的防閒心態,對官員不信任,家眷押在大陸做人質,孤身在台灣。移民不准攜眷,一個沒說出口的原因是要把家眷留在大陸做人質,免得他們反叛。

    公權力失去作用,民間盛行自力救濟。結拜立盟,組織秘密會堂,有事互相救援,或是同宗同鄉的人聚集而居,共同防禦外來的騷擾。

    抗清的武裝活動,官方稱為「民變」,清朝治理台灣的二百一十二年間,地方官壓不下來而必須向上級呈報的重大民變有四十多次,所以當時人形容台灣是「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有幾次,如1721年(康熙六十年)的朱一貴事件和1786年(乾隆五十年)的林爽文事件,民變領袖都曾在極短時間內控制全台,清廷從大陸源源派兵渡海鎮壓,才終於平息。

    不同祖藉的人分別聚集,互相械鬥,一直是清朝時期台灣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習性在閩南及廣東原來就有。不過台灣的械鬥因素又比閩粵複雜的多。清政府重視藉貫,規定人民不准「隔省流寓」(遷居他省),科舉制度規定各省有固定名額,考生限在本藉地報考等,因此各省人民都有強烈的藉貫意識。施琅死後,粵民移民的限制放寬,來台人數激增,到1786年,全台灣「漳泉之民居十之六七,廣民在三四之間」。台灣容納了來自兩省的移民,彼此語言不通,容易引起誤解。

    因移民具有強悍好勇的特性,又不能娶妻生子,無家族倫理拘束,容易逞氣鬥強,沾染惡習,社會又充滿不合理現象,一有問題,就想以武力解決,單身在台特別想念家鄉,聽到有人口音和自己相同,便親切有如家人,對方有什麼事,都願意代為聲援出頭,於是同鄉之情厚了,排外之心也強了。

    因此不僅不同省的閩,粵之間分得很清楚,同省的漳州人和泉州人,也往往形成世仇。

    台灣閩粵械鬥的正式開端是在1721年的朱一貴事件,原本是閩粵移民合力抗清,後來閩藉的朱一貴與粵藉的杜君英反目,杜君英率手下粵人數萬離去,從此雙方互相爭鬥,常常忘了主要敵人是誰。等到清廷派遣福建南澳總兵藍廷珍率軍在安平登陸,一些原本參加起事的客家村莊更改樹大清旗幟,主動為清軍平服朱一貴黨。閩粵嫌隙因此加深,以後粵藉的客家人便經常在民變中擔任「義民」,一方面保護族群的利益,一方面趁機向閩人報復。

    不過,閩粵械鬥主要發生十八世紀,到十九世紀初,道光以後便大致消失了。但同由閩南而來的漳,泉人之間的械鬥繼之而盛。

    據彰化縣志記載,1783年快要過年時,有彰州人和泉州在彰化(縣城)外的賭場因賭博而口角,繼而鬥毆,終於集体械鬥。在二十多年時間裡,雙方共有一百九十二個村莊遭到攻擊。

    漳泉械鬥的高潮是在十九世紀中葉,晚清咸豐年間,同時興起的是泉州人再分縣的械鬥,(晉江、惠安、安南三縣人與同安縣人鬥,如咸豐三年的台北項下郊拼,同安人聯合漳州人與晉江等三縣人火拼),以及宗姓之間的械鬥。宜蘭甚至發生不同音樂團体之間的械鬥(使用提絃的福祿派和使用胡琴的西皮派,互相嫉視而爭鬥)。

    另外由於利益的考慮,民變與械鬥的性質常常混淆不清。朱一貴事件之後,每次民變的「義民」也隨之出現,雙方其實代表不同的利益團体,各集團甚至藉著民變報復私怨。到後來,民變的目標越來越不清楚,許多村莊乾脆只求自保,「賊來迎賊,賊去迎官,稱大清良民村」。

    漢人的觀望與善變,是因為要到1860年前後,台灣才由移墾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在此之前的漫漫二百年間,台灣的居民並沒有台灣意識,他們自認是廣東人或福建人,是泉州人或漳州人,甚至是安溪人或漳浦人。而由於移民人口增加迅速,全台人口始終以新移民或移民第二代為主。

    總計清季台灣重大的械鬥事件有一百多次,若加上民變,二百多年間平均每一年多就有一次社會騷亂,由福建隨軍來台平朱一貴之亂的文人藍鼎元評論說:「台民喜亂,如撲燈之蛾,死者在前,投者不已。」

械鬥形成原因

    *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
    *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不同宗教分支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械鬥種類
        台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裡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鬥..等等。


18世紀
    * 1751年閩粵械鬥
          o 首次大規模械鬥,遠因乃朱一貴起義後,閩粵支持對象不一。
          o 台灣知府覺羅四明1957年上任嚴厲控制械鬥。該知府任期至1764年。
    * 1769年閩粵岡山汛(岡山)械鬥
          o 閩人黃教(人名)做亂,清府徵粵勇平亂。粵客鄉勇趁機燒掠閩人村莊。
    * 1777年閩粵械鬥
          o 閩粵兩族群爭樹林,粵人落敗遷竹塹(新竹)。

19世紀
    *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鬥
          o 住在員林的客家人被迫遷徙至桃園埔心。
    * 1826年粵人吳氏宜蘭械鬥
    * 1834年閩粵台北新竹械鬥
    * 1840年新莊閩粵械鬥
          o 促使客家人移居桃竹苗
    * 1853年台北閩粵械鬥
    * 1854年中壢閩粵械鬥
    * 1876年粵人異姓苗栗械鬥
    * 1883年閩粵鳳山械鬥

械鬥帶來的影響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 族群遷徙及同化: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莊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份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日治時期才漸漸改善。
  •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仕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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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各地都可常見到萬善宮、有應公、義民廟等等的廟宇
主要都是因為械鬥後,那些死亡者,多數都為羅漢腳,沒親人的,就將遺體集中安葬。
成立小廟,固定三節前來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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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提到分類械鬥,我就想到我爸曾提到,家中有(N代前的)長輩葬在墓中時,是沒有頭的。因為老家是苗栗竹南,是苗栗少數以閩南人為主的村落,而這位長輩就是在與客家人的械鬥中喪生的,從此,家中是禁止與客家人通婚的(當然,這已經沒有會遵守了)。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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