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庸的權利︰
1、受領主保護之權:領主有義務保護附庸的生命、聲譽、家庭及財產等更不可計謀對附庸有損害之行為,
否則附庸可提出抗議或中止附庸關系(當然,附庸要有戰爭的實力及準備)。
2、陪審權:附庸有違封建法律之嫌,有權要求由“同僚”組成的法庭審判, 領主單獨不能處理。
附庸的義務︰
1、軍事服務:附庸需親自服役,除非過幼(15歲前)或過老(60歲後) 這種情況必須委托人代役。除個人服役外,須供給契約規定數目的騎士。服務的時限有“防衛戰”跟“侵略戰”兩種。前者直到敵人被逐,後者則有時限。如十二世紀的法蘭西為40天。超過時限,一切費用領主自行負擔。而且,在許多地方還有地域限制。此外,有守衛領主堡壘之義務,一年約三十到四十天。
2、宮廷義務:附庸有參加領主所召集的各種會議的義務。領主在實施某件有關整個采邑的事件時,必須先徵求附庸的意見;而附庸又必須提供意見。在封建制度里這是一個極重要的觀念,因為就整個采邑而言,領主與附庸是“夥伴”,大家都有義務分擔其責任。如領主及其子女的婚嫁,領主參加十字軍等。此外,還有處理領主跟附庸或附庸間的糾紛,日後國王的朝廷,甚至于國會都是由宮廷義務演變而來的。即使領主不需附庸的意見,有時為了排場,附庸仍須應召參加典禮。附庸的多少可炫耀領主的威風。
3、經濟援助:封建社會下,貴族並不納稅──只有平民才有納稅義務,但他們對領主必須供給某些經濟上的援助。這些經濟義務都有很詳細的規定;在規定外,如無附庸同意,領主不能任意增添,這點對日後“憲政”的發展是極重要的。英國“大憲章”的產生即由于約翰王之增加賦稅,未得貴族與教士的同意。經濟援助大多是以軍器,盔甲,馬匹,糧食為主;到了十二世紀,則以金錢代替。
經濟援助有下列數種︰
協助費:
原則上,附庸對領主並無經濟上的負擔;
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領主的開銷太大,附庸必須輸將相助,譬如,
a、領主的長女出嫁;
b、領主的長子賜封騎士;
c、領主被俘,急須贖款;
d、領主參加十字軍
除上述四種情況外,領主可以要求其它經濟援助,但附庸可以拒絕,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日後憲政的危機。
土地轉移稅
在下面三種情形下,附庸應付這項土地稅︰
a、領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兒子繼承,則所有附庸應給領主付稅;
b、附庸死亡,其子繼承,新附庸應給新領主付稅;
c、附庸出賣土地,新地主應付稅。
土地轉讓稅的根據是︰領主跟附庸的關系是個人的;由于土地的轉讓,舊關系中止,新關系重建;
因此新附庸對舊領主,或舊附庸對新領主,必須重行“臣服禮”,重新宣誓效忠,重新獻禮。
至于領主所能要求的數目,並沒有一定的規定,大約是封土一年的收入。
招待
領主有權視察其附庸,並接受附庸的款待。無疑的,這對附庸是一次很大的負擔。
不過後來逐漸限止領主視察的次數,居留日子的數目,扈從人數等。
甚至連菜單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後來許多封建義務以金錢來替代,招待義務就是最早的一項。
領主的權利及義務︰
除了上述的權利義務外,領主尚有下列權利︰
1、監護權 在附庸未成年期間,領主為其法定監護人,負責其教育,處理其財產。除生活必須外,土地所得均歸領主。附庸成年後,領主歸還其采邑管理權,不得要求“采邑轉讓費”。
2、婚姻權 采邑繼承人如為一女子,領主有權控制其婚姻,使不致嫁給領主的仇人。
3、沒收采邑權 如附庸嚴重違反封建契約,領主有權沒收其采邑,但必須經過法律程序。習慣上,這種情形並不多,因為陪審附庸不會同意這項極端的懲罰,以免自己也陷入相同的困境。
4、采邑收歸權 如附庸死亡而無繼承人,其采邑歸返領主。
(以上轉貼自電玩俱樂部)作者︰YOUNGLU 並感謝荷里‧耐特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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