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望的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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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損益相抵
<民法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損益相抵原則,從古早古早以前就已經被視為法律上損害賠償的大原則;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回復或補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而並非想讓被害人因此得到更多的額外利益。所以,法律不僅在意彌補損害是否合宜,也同時會評估當損害發生時,被害人是否也因為這樣的損害另外得到利益,這樣的獲利是因其加害人的行為造成,所以法律規定認為,加害人有權利將被害人所受之利益,從自己應負擔的損害賠償中扣除。 例如,有一天小幽騎著歐都賣衝上了人行道,撞傷了正要踏出第一步想闖紅燈的阿婆,眼尖的交通警察因為業績壓力看到此情此境感到悲痛不已,含著淚水播了119叫救護車;事後阿婆因為住院無法每天上股市關注當菜藍族而損失慘重,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請求小幽負擔高額損害賠償金。小幽不甘示弱,提出因為事故而結交成好友,並且在昨晚跟他哭訴的交通警察說的證詞,主張「損益相抵」,希望能在自己要負擔的賠償中,扣除阿婆原本會闖紅燈後被罰的金額。法官點點頭,認為所說甚是,因此同意小幽所作的主張,真是可喜可賀。
「甲開車撞傷乙,致乙無法外出工作,乙損失其工作報酬,但卻因此免除了往返交通費,甲於賠償時得主張損益相抵。但若乙因受傷而獲有保險金,其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二者不生損益相抵。(68臺上42參照)」 這裡其實是說,受害人收到保險金的補助,並非由加害人之行為必然產生,而是被害人「有投保」再加上「遇到車禍並受傷」這兩點才能達成(甚至在這個判例的說法中,這位法官根本把原因單一化,而不是我這裡說的兩個原因),所以保險金的補助並非是加害人的功勞,自然沒有抵扣損害賠償的餘地。但是我個人的見解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因果關係本來就並非如此單純,責任的歸屬會牽扯到許多人事物,法律的判斷老是愛圖方便,令人無奈。
某對夫妻的兒子有一天在路過市中心時剛好被孫悟飯的氣功波掃到颱風尾當場死亡,孫悟飯因此被起訴。 夫妻:「你你你...,我不管你是要拯救地球還怎樣,總之我以後沒了兒子我要靠誰養啦!!你給我賠一億元!」 孫悟飯的辯護律師:「哼,開什麼玩笑,我才要說你都沒盡到扶養義務,聽說你們每天都在虐待兒子呢!」 夫妻:「這干你屁事阿!殺人本來就要賠償!」 孫悟飯的辯護律師:「誰管你阿,反正你沒盡責自然以後也沒資格受到子女的扶養,這未來的損害根本不存在!」 孫悟飯的律師:「而且我們家的悟飯殺了你們兒子還幫你省下了好一筆養兒費呢!我要另外主張損益相抵!」 (在一番唇槍舌戰後...) 孫悟飯:「...,好啦,你們別吵了。我用七龍珠幫你把兒子復活,另外加贈七龍珠卡通DVD全套吧!」 法官:「...。」「好吧,本庭宣判孫悟飯無罪當場開釋,退堂!」 夫妻、辯護律師、檢察官齊聲:「威武——」 —————————————————————————————— 先不管用七龍珠復活是不是可以直接抵罪,我們來看看前面雙方所提出來的主張是否是法律所允許的(當然,跟損益相抵無關的在這裡就不提了)。 首先是扶養義務的部分,法律規定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而子女也有扶養自己父母的義務,這兩個義務是獨立的,所以不管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怎麼樣地施加虐待、丟進海裡,只要雙方關係沒有消滅,那未來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換言之,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並非以父母過去曾扶養子女為前提。所以案中孫悟飯律師所提的「因為沒盡到當父母扶養子女的責任,所以未來子女也沒有扶養你們的義務」,並非法律所規範的。也因此,這對夫妻未來無法受到子女的扶養,確實是存在的損害,孫悟飯有責任賠償。 再來,孫悟飯的律師有另外提到養兒費的問題,他認為因為兒子死亡而導致該夫妻省了養兒的開銷,所以是該殺人事件的額外的獲利,欲主張損益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6條之1(不要跟我討論日本人適不適用-.-),只要是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造成的被害人受益,都可以作損益相抵。所以原則上這筆養兒費應當是可以抵扣一部分殺人的賠償。但是根據92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其父母所受之免於支出扶養子女費用,就「社會通常觀念」不能認其為受有利益,所以加害人不得以此提出損益相抵來減低損害賠償。 這個決議我個人認為很喇叭,因為從損益相抵的概念中,並沒有明確地指出所謂的損益是從「社會通常觀念」來觀察。而且有趣的是,法律人真會明白所謂「社會通常觀念」是什麼?這還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看,其一是這個社會通常觀念,是不是合理的、應該的?判準在哪裡?其二,法律教育所產生的法律人,似乎很多不太瞭解什麼叫作「常識」(可參考附註*1案例),我們怎麼期待他們瞭解什麼是「社會通常觀念」呢?
*1. 以下為真實案例之改編: 某位甲婦女在夜晚下班時,遭到陌生人乙強制拖入巷中,並強迫甲婦女對陌生人乙吹喇叭。 隔天,甲婦女對於昨夜遭受之污辱,感到萬分氣憤,於是就到法院控告陌生人乙,對她實行性侵害。 在法院中,甲婦女詳細描述昨夜所遇之情況:「昨夜,我於某某路段下班回家,沒想到陌生人乙卻強拉我到大路旁的小巷,並強迫我幫他吹喇叭。」 就在法官聽完甲婦女之描述後,沒想到法官居然問:「那個喇叭的尺寸是幾號?是什麼品牌?能否請妳再詳細描述。」 就算法律知識再怎麼充足,如果日常生活的常識根本不足,我想還是跟不懂法律的人是一樣的,法律與社會是緊密不可切分的,如果我們對於社會上的認知不足,那麼對於一些法律的適用絕對會有非常大的問題,也可能會侵害到我們一般人的權利,所以學習法律,不能不考慮社會上普遍的知識與常識。(引自:墮落的牧羊人,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36844-1-1.html)
以下為真實案例之改編: 某位甲婦女在夜晚下班時,遭到陌生人乙強制拖入巷中,並強迫甲婦女對陌生人乙吹喇叭。 隔天,甲婦女對於昨夜遭受之污辱,感到萬分氣憤,於是就到法院控告陌生人乙,對她實行性侵害。 在法院中,甲婦女詳細描述昨夜所遇之情況:「昨夜,我於某某路段下班回家,沒想到陌生人乙卻強拉我到大路旁的小巷,並強迫我幫他吹喇叭。」 就在法官聽完甲婦女之描述後,沒想到法官居然問:「那個喇叭的尺寸是幾號?是什麼品牌?能否請妳再詳細描述。」 就算法律知識再怎麼充足,如果日常生活的常識根本不足,我想還是跟不懂法律的人是一樣的,法律與社會是緊密不可切分的,如果我們對於社會上的認知不足,那麼對於一些法律的適用絕對會有非常大的問題,也可能會侵害到我們一般人的權利,所以學習法律,不能不考慮社會上普遍的知識與常識。(引自:墮落的牧羊人,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368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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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討中出現的"社會通常觀念"是不是指 "父母養兒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 如果是的話 "假設父母養兒是必然會發生的事情,但前提是兒女必須健在,父母才會花錢去養;既然前提被孫悟空轟掉了,該夫妻自然不會有養兒費的支出,但依照"社會常理"來說,把人家兒子轟掉,還說我幫你省了養兒子的錢,實在是人神共憤的行為,基於正義的大招牌底下辦事,這邊用"社會常理"來解釋我不太懂有哪裡不妥當?" 關於你說的*1.,我只看到一個個案,但不知道還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這個案例可以代表,絕大多數受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是不瞭解什麼叫常識的?(bvfrew,2008/01/07)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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