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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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書院         作者:李敖
——倫敦蒙難羅生門

  十一月七日,國民黨《中央日報》上有消息如下:
  紀念國父逝世五十九周年
  中視制播《倫敦蒙難記》
  根據國父親撰《倫敦被難記》、《黨支會藏》,胡漢民編《總理全集》與《中國古代名人列傳》等書編劇而成的《國父倫敦蒙難記》,十一日下午四時將在中視頻道播出,這是一出國語電視劇。
  《國父倫敦蒙難記》的歷史背景是國父在前往英國,准備組織華僑,擴大革命力量時,腐敗專橫的清廷竟以詭計將國父誘入“中國公使館”,幸虧國父大仁大勇的精神和機智應變的能力,以及國父英籍老師康德黎的全力協助,才脫離虎口。
  當時,由於輿論的報導和介紹,使全世界不但公認國父是中國革命領袖,同時也促使國父在大英博物館完成了三民主義的理論基礎。《國父倫敦蒙難記》即完全依據史實演出國父倫敦蒙難十二天的經過,借以向逝世五十九周年的國父,表達敬意。
  中視當家小生崔浩然在演出國父時,內心嚴肅而莊重,生怕無法將一代偉人的凜然正氣表現出來,而老牌演員李影的“康德黎”角色,將康與國父間的師生之情,發揮得淋漓盡致。
  為了看看國民黨最近在宣傳上“新猷”些什麼,我在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居然浪費了一點時間,一邊做工,一邊斷斷續續看了這出電視劇。一看之下會失望,早在意中;但是邊看邊罵,卻也稍嫌意外,邊看邊罵了國民黨這種lousy宣傳以後,我真忍不住要再寫上一筆。


孫文如是說

  國民黨筆下的倫敦蒙難事件,其實真相是很“羅生門”的。
  換句話說,真相是有不同的說法的,並且有的說法還是矛盾的。
  對立的,包括孫文自己的說法在內。我們先看孫文自己的說法。《倫敦被難記》(《倫敦被難記》原文系英文,名為“Kidnapped in london”,由甘作霖中譯,中華民國元年五月初版,上海商務印書館印行,以後各處所翻印均本此)中說法如下: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予始抵倫敦,投宿於斯屈朗(Strand,倫敦路名)之赫青旅館〔注一〕。翌日即至波德蘭(Portland Place,倫敦區名)覃文省街(Devonshire Street)
  四十六號康德黎〔注二〕君之寓所相訪。康君夫婦招待甚殷,並為予覓相近之舍館曰葛蘭旅店(Gray's inn),使徙止焉〔注三〕。予自是即暫居,每日獨處無聊,輒往倫敦博物院游覽,或訪各處之遺跡,觀其車馬之盛、貿易之繁,而來往道途,絕不如東方之喧嘩紛擾。且警察敏活,人民和易,在在均足使人怦怦向往也。子無日不適訪康德黎君,每至必取其藏書,讀而消遣。一日,予飯於其家,康德黎君戲謂中國使館與伊家為鄰,蓋過訪之,因相視而笑。康德黎夫人戒曰:“子母然,彼公使館中人睹子之面,行當出而相捕,解送回國耳。”予聞夫人言,益相與大笑,初不料後日竟成實事也。一夕,孟生醫學博士(Dr.Manson)〔注四〕邀余往餐,孟生君亦子香港舊識,曾授予醫學者。君亦笑謂予曰:“慎勿行中國使館,致墮陷阱。”予以是於中國使館之可畏,及其相距之不遠,歷經良友之告誡,非全無措意者。
  然予至倫敦,為日猶淺,途徑未熟,彼良友之告誡,於予初無所濟也。
  是年十月十一日,適值星期,予於上午十點半鐘時,自葛蘭旅店(葛蘭旅店在倫敦霍爾龐Holborn之葛蘭旅店街。霍爾龐區名)赴覃文省街,意欲隨康德黎君等赴禮拜堂祈禱。正躑躅間,一華人悄然自後至,操英語問予曰:“君為日本人歟?抑中國人歟?”予答曰:”予中國人也。”其人叩予以何省籍,予答曰:“廣東。”其人仍操英語曰:“然則我與君為同鄉,我亦來自廣州者也。”夫中國盛行不規則之英語,名曰pigeon英語,意即商業英語也。
  華人雖同隸一國,而言語多相撲格。譬如汕頭之與廣州,相距僅一百八十英裡,視倫敦之與利物浦猶相近,然其商人之言語,乃彼此不相通,以是不得不借商業英語相通款。彼汕頭人與廣州人之商於香港者,多以英語相晉接,此足以見我國言語之歧雜矣。
  予途遇之華人,既知予為粵產,始以粵語相談,且行且語,步履頗舒緩。俄而又一華人來,與予輩交談,於是予之左右,乃有二人相並而行矣。二人且堅請子過其所居,謂當烹茶進點,略敘鄉誼,予婉卻之,遂相與位立於道旁階砌。未兒,又有一華人至,其最先與予相遇者,即迤邐去。於是此留而未去之二人,或推予、或挽予,必欲強予過從,其情意誠摯非常,予是時已於階砌傍屋之側。
  正趕超間,忽聞鄰近之屋門砉然而辟,左右二人挾予而入,其形容態度又似諧誰、又似周旋。一紛擾間,而予已入,門已閉,鍵已下矣。然予尚未知此屋為誰之所居,故中心無所疑懼。初予之所以猶豫不即入者,益急欲往訪康德黎君及孟生博士冀同往禮拜堂,恐中途遲回而不及耳。造子既入門,睹其急遮之狀,且屋字若是寬廣,公服之華人若是眾多,因陡然動念曰:是殆即中國使館乎?又憶中國使館在覃文省街之鄰,意者予向時躑躅之所,必中國使館左右之道途也。
  予入門後,被引至一室,室中有一二人與予接談數語,又自相磋商數語,遂遣二人挾予登樓,予亦不之抗。
  既登摟,復入一室,令予坐候。未幾,而二人又至,更挾予上,是為第三層樓,仍令入一室中,其室有窗,護以鐵柵,窗外即使館之屋後也。須臾來一須發俱白之老人,施施然饒有官氣,一入室即謂予曰:“汝到此即到中國,此間即中國也。”
  言已就座,徐徐詢予:“汝即孫文乎?”予曰:“然。”
  其人曰:“實告汝,予得駐美使臣來電,謂汝乘麥竭斯的號輪船游歷至英,故令我拘汝於此。”
  予問曰:“拘予何為那?”
  其人曰:“汝前嘗上策於總理衙門.請其轉奏朝廷,汝策良佳,唯今者總理衙門急欲得汝,因令余暫相羈留,以待朝廷之命。”
  予曰:“然則予之留此,可告吾友乎?”
  曰:“否!是不能。唯旅館中之行李,汝可草一函,此間人當為汝取之。”
  予告以欲致書於孟生博士,其人乃命人給予紙筆,予書中大意謂此身已被禁於中國使館,請轉告康德黎君,傅取予之行李帶下雲雲。其人閱竟。曰:“函中何能書及被禁二字,汝可別繕一函。”予乃另繕曰:“頃予在中國使館,乞告康德黎君,為予送行李至此雲雲。”
  是老人者,予初不知為何許人,厥後而始知其即聲名鼎盛之馬凱尼(Sir Halliday Marcartney)也。
  馬凱尼君一轉念間,忽又謂予可逞函告旅館,不必托友代取。予答以予所寓者並非旅館,除康德黎君外無知者,因以改繕之函授之。馬凱尼唯唯,許為代寄。馬凱尼之所以忽然轉念者,蓋欲借是以搜予行篋,或能得吾同黨之姓名及往來之函耳。計誠狡哉。
  照孫文的說法,他的被關入倫敦中國使館,是走在路上,碰到廣東老鄉,兩人以鄉音交談,“且行且語,步履頗舒緩”
  的,後來又來了一個老鄉,大家一起聊,在他左右,就一邊一個人了。他們請他到家裡坐坐,“烹茶進點,略敘鄉誼”,他謝絕了,遂在路邊又聊天。後來,又來了一位,最先跟他聊天的先走了,剩下的兩位,一陣“情意誠摯非常”的推拉,他已到了路邊的房子旁邊了。“正超趄間,忽聞鄰近之屋門窘然而辟,左右二人挾予而入,其形容態度又似諧謔、又似周旋。一紛擾問,而予已入,門已閉,鍵已下矣。”照孫文這種說法,他的被關在倫敦中國使館,是在一片粵語發音中的半推半就,是非自願入使館的。不但如此,在康德黎老師戲言何不一訪中國使館的時候,康師母還特別警告過他,並且孟生醫學博士也警告他,‘慎勿行中國使館,致墮陷餅”。可見他從一八九六年十月一日抵倫敦,到十一日被關進使館前,十一天中,絕未近中國使館一步,更別提身入虎穴,自行進入使館了。


只是“派人密尾行蹤”而已

  但是,孫文這一說法,若是真的“完全依據史實”,即跟現在已經能夠看到的當時秘件不符。現在我們得知:孫文在美國時,行蹤就早已被清廷注意,清廷駐舊金山總領事馮詠蘅,就曾向清廷駐美公使楊儒有報告如下:
  孫文……身材短小,面黑微須,剪發洋裝,由檀山行抵金山。同伴有二洋人:一名卑涉,亦美國金山人,素系檀島銀行副買辦;一名威隆,亦美國人,向在檀島服宮,前次創議廢主,因其未隸檀籍,所謀不逞。均抉厚資,居檀日久,是否孫文同黨,尚難臆斷。唯見同船偕來,交情甚洽。孫文借寓金山沙加冕街第七0六號門牌華商聯勝雜貨鋪內。聞不日往施家谷〔注五〕轉紐約,前赴英法,再到新加坡。並聞有沿途聯絡會黨、購買軍火、欲圖報復之說。該犯隨身攜帶私刊書冊兩本,雖無悸逆實跡,檢其上傅相〔注六〕書,確有該犯之名,顯系孫文無疑。現將原書設法覓取寄呈,俟訪問該犯赴紐行期,再行電稟。查閱該犯書冊兩本:一系摘錄明黃梨洲《明夷待訪錄》中《原君》、《原臣》二篇,卷端加一小引,自稱杞憂公子〔注七〕;一系上李傅相書,洋洋萬余言,自稱文素在香港習西醫,已蒙考取,敬乞傅相專委辦農務。兩種文筆俱暢達,昨已附致總署備核矣。
  楊儒得馮詠裔報告後,就電報北京總署。總署回電說:“孫文將往歐洲何國?偕行洋人系何國人?附搭某船?希確查密電龔使(清廷駐英公使龔照璦)酌辦。英能援香港、緬甸交犯約代拿固妙;否則該匪若由新加坡潛結黨惡內渡,應先電粵督預防,新加坡領事亦應飭其認真查訪。”七月十八日,清廷駐美公使致函駐英公使,說:“因中美交犯(引渡)另約,迄無成緒,此間無從措手,總署深知,故有轉電尊處,援約代拿。”“援約”就是援鹹豐八年(一八五八)《中英條約》第二十一款〔注八〕,和光緒二十年(一八九四)《滇緬條約》第十五款〔注九〕,當時清廷盼能援這兩個引渡條約由英國官方“代拿”孫中山,可是,英國政府采罪刑法定主義,引渡條約中既然只限於“香港”和“緬甸”,英國本上就不能適用。八月八日,清廷駐英公使復駐美公使信,就提到:
  唯查此種罪犯,按西洋章程情形視之,在本國固法無可這;這逃至他國,他國即視為公犯,向無交出之例。俄之子白彥虎,即其明證也。弟已密飭代理新加坡總領事劉牧玉麟,預為籌備,並密查孫文有無黨羽以及熟識之人在坡。如該犯果來歐洲,俟尊處探確電知後,弟當援約與英廷商辦。若英不能代拿,則唯有窺其動靜、探其逃蹤,遵照署電,電知粵督預防,於其內渡時設法兜拿耳。
  正因為駐英公使全無把握,所以在十月二日,在孫文抵英後第二天,這位公使在致北京總署電中,有這樣的文字:
  接楊使函電悉。飭拿粵犯孫文,該犯現由美到英,改洋裝無辮,外部以無在英交犯約,不能代拿,現派人密尾行蹤。璦寢。
  這樣過了八天,十月十日,他致電給駐美公使,也說:
  密。孫文已到英,外部以此間無交犯約,不能代拿。
  聞將往法,現派人密尾。璦支。
  這些文件,都證明了直到十月十日——孫文抵英第十天——的時候,清廷中國使館對他都沒有親自捉拿的意思,只是“派人密尾行蹤”而已、“派人密尾”而已。


孫文自己大意

  不料到了十月十一日,突然有了轉機。現查當時往來密電如下:十月十一日,駐英公使致北京總署電:
  密。孫文到英,前已電達。頃該犯來使館,洋裝,改姓陳,按使館即中國地,應即扣留,唯時解回,約頗不易,當相機設法辦理。祈速示復,勿令竇使〔注十〕知,並請電粵督。璦歌。
  同一天,有“札稿”說孫文這一“洋裝,改姓陳”的事:
  為札飭事:照得木大臣接准出使美國大臣楊函電內開:“接奉總理衙門迭次函電內稱,粵東要犯孫文謀亂發覺,潛逃外洋,飭即隨時查拿”等因、該犯現由美到英,改裝易姓,適來本署。查公法:使館即中國地,自應扣留,除電請總署示遵,並飭參贊馬格裡密查外,相應派員監守。
  查翻譯官鄧丞廷鏗,精細耐勞,即派該員督同武卉車德文,並洋僕二名,輪流看管。事關謀逆要犯,該員務當格外小心,毋任泄漏消息,趁間遁逸,致干大咎,切切,此禮。
  右札駐英國翻譯官鄧丞廷鏗准此
  第二天(十月十二日),北京總署復電:
  歌電悉。能按公法扣留,英不問,固好。解粵應設何法,能免英阻,且必到粵,望詳商律師。謀定後動,無令援英例反噬,英又從而庇之,為害滋大,切望詳慎。魚。
  十月十四日,駐英公使再電北京總署:
  密。魚電敬悉。孫無忌憚,自來使館,勢應扣留。據問看管之鄧翻譯言,〔孫〕欲謀大事,唯時未至等語。有西人知粵督幾為所害,是反形已露。外部既以香港、緬甸約不能施之英京,現籌購商船,逞送粵,不泊英岸,可無他虞。船價煤工約需七千鎊,得載二千余噸船一只,不用,變價亦可。否則釋放,仍派人密尾,窮其所往,亦不露痕跡。統乞速示遵行。璦庚。
  十月十六日,駐英公使再電北京總署:
  庚電未奉復,扣留至今,外無知者;釋放亦宜早,免露痕跡,乞速示。璦蒸。
  十月十六日,北京總署復電:
  庚電悉。購商船逞解粵,系上策,即照行。七千鎊不足惜,即在彙豐暫撥,本署再與劃扣。唯登舟便應鐐,管解亦須加慎,望蓋籌周備,起解電聞,以便電粵。蒸。
  十月二十三日,駐英公使再致電北京總署:
  孫犯已在館扣留十三日,有犯黨在館旁邏,館中人出入,亦必尾隨,日夜無間,競無法送出。外間亦有風聲,船行亦不敢送,只得將購定之船退去。與外部商允,如孫回香港,必由港督嚴察,並請具文以憑飭港督照辦等語。因將孫犯釋放,仍派人密跟。璦筏。
  根據上面這些當時的原始文件〔注十一〕,我們清楚看到:當時直到十月十日為止,駐英中國使館的人,都沒有親自捉拿孫文的意思;直到十月十一日孫文自己大意,“改裝易姓”、“無忌憚,自來使館”,他們才見人起意,覺得“使館即中國地,自應扣留。”於是案情急轉直下,好戲出場矣!


欽命要犯上了門

  孫文自己大意,顯然低估了清廷的辦事能力。清廷雖然無法搞今天“校園間諜”那一套,但是雇老外來跟蹤,卻也相當拿手。我們試看一下當時洋偵探在十月一日到五日間的跟蹤報告:
             馬格裡爵士〔注十二〕
             波德蘭
             關於孫文事件
  爵士:
  關於我們十月一日通信上所提的事,我們現在報告你。我們在赫胥旅館方面,做有系統的監視。在一日那天,就是星期四,此人於下午四點半鐘外出,沿著斯屈朗走,經過佛立特街(Fleet Street),到露朅特場(Ludgate Circus),看看商店的玻璃窗子,以後又回到旅館。那時候是下午六點三十分,以後就沒有看見他出來了。
  在二日星期五那天,他於上午十點三十分離開赫骨旅館,雇了一個一0八五0號四輪馬車裝行李,坐到葛蘭旅店街八號,將行李運入,該人亦進去。
  他在該處到上午十一,點三十分才出來,步行列牛津街(Oxford street),看看商店的玻璃窗子,於是走進上霍爾龐(High Holborn)一一九號(文具店),再進加快食堂(Express Dairy Co.),吃了中飯,於下午一點四十五分回到葛蘭旅店街八號。
  下午六,點四十五分他再出來,走到霍爾龐的一個飯館裡停留了三刻鐘,再回到葛蘭旅店街八號的時候,已經八點三十分鐘,就不再看見他了。
  以後每天都有人監視他,但是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情發生。此人常在主要的街道上散步,四周顧望。他不在家裡吃飯,到各種飯館去吃。
  提起你電報裡所說的一層,我們可以說在監視期間,他不曾見過什麼中國人。在利物浦聽說有幾個在“Majestic”和他同船的人,答應到倫敦來看他。
  講到照相這個問題,我們恐怕非等到天氣好些,不能辦到。
  無論如何,我們對於這點總是盡力注意。
                       你忠實的司賴特偵探社(簽名)〔注十三〕可見孫文的一舉一動,都已在清廷中國使館的雇人窺視之中。在這種情形下,孫文居然還“洋裝,改姓陳”,跑到使館中去,欽命要犯上了門,不惹出麻煩來,又豈可得乎?


“不得不如此立論耳!”

  既然是孫文自己進入使館的,孫文為什麼要在《倫敦被難記》裡說與真相不符的話呢?這個答案,孫文“四大寇”
  老友之一陳少白,在《興中會革命史要》裡道出了原委。陳少白說:
  當時孫先生怎樣會被公使館拘留起來呢?照孫先生自己做的倫敦蒙難記所說:是道遇公使隨員鄧廷鏗(號琴齋),自言是香山同鄉,他鄉遇故,就拉到鄧家內談天。原來他的家,就是中國公使館。以後先生又遇到好幾次,未了一回,就被挾持登樓,禁諸室中。但是實際,並不是這樣一回事。當時孫先生對我說,他早已知道公使館,他故意改換姓名,天天跑到公使館去宣傳革命,後來公使館的人疑惑起來,因為當時廣州起義之事,傳聞還盛,以為這人或者就是孫逸仙,公使隨員鄧廷鏗因為是同鄉,就試出他的確是孫逸仙,於是孫先生就被他們拘禁起來了。
  孫文另一位老同志鄧慕韓在《孫中山先生傳記》裡也說:
  按先生倫敦使館被難有二說:一為使館計誘,即先生自著《倫敦被難記》所述;一為先生自進,即先生事後對人所言。……以情理論,應取自進說,緣誘先生為鄧廷鏗,時不過為一使館微員,途遇一鄉人,安知即為先生?即知之,於倉卒間安敢行此非常手段。必須奉准公使,詳商辦法,然後進行。須歷若干時間,方能辦到,斷無即遇即禁如此之速。《倫敦被難記》所雲計誘者,蓋著是書時,欲得外人同情,增加滿清罪戾,不得不如此立論耳。夫明知使館尚敢進去,益見先生革命之勇敢精神。特將采錄理由,附識於此,以釋群疑。
  孫文另一位老同志馮自由在《革命逸史》第一集中也說:
  中山每日造康寓敘談,因於途上與使館隨員鄧琴齋邂返,鄧與中山為舊識,他鄉遇故,頗與往還。鄧之友人亦以鄉誼之故,漸相結識,但不知為孫文耳。九月初五(陽歷十月十一日)中山偶過使館門外,遇同鄉數人子道,各以粵語問訊,並邀中山入室,略敘鄉誼。中山從之,入門後,即被二人挾持登摟,禁諸室中。
  可見孫文早就知道他自動去的地方是哪裡,他寫《倫敦被難記》故意說不知是使館,並說自己在入門前被挾持,目的是“欲得外人同情,增加滿清罪戾,不得不如此立論耳”!
  由此可見,《倫敦被難記》的寫作,是當時政治宣傳品,政治宣傳品的目的是政治宣傳,不能算是信史,用信史眼光去看,就未免太不了解政治人物了、就未免太天真了(梁啟超在《中國歷史研究法》裡自承:“吾二十年前所著《戊戌政變記》,後之作清史者記戊戌事,誰不認為可貴之史料?然謂所記悉為信史,吾已不敢自承。何則?感情作用所支配,不免將真跡放大也!治史者明乎此義,處處打幾分折頭,庶無大過矣!”
  《戊戌政變記》在當時也是政治宣傳品,不能算是信史)〔注十四〕。


孫文寫悔過書

  孫文在使館被禁後次年,他在《倫敦被難記》中回憶:
  馬凱尼君臨去時,即闔予室之門,並下鍵焉;自是予遂幽禁矣。未幾,聞門外有匠人施斧鑿之聲,則於原鍵外更增一鍵也。且特遣中西人各一監守門外,有時或於二監者之外更添一人。當最初之二十四小時內,其中國監守二人,時或入室與予相語。其於被禁之原因,雖無一語宣泄,予亦不之問。然曾告予以頃者相見之老人即馬大爺,予審為馬凱尼也。大爺者官場通俗之尊稱,猶當時駐英公使龔某之稱龔大人也。使臣與外人酬酢不用真名,遂使外國人稱之曰大人。時不知英政府公牘上之往還,亦稱龔大人否耳。中國官場及外交禮節,往往有以一字之微,而易尊重為侮慢者。西人之於中國文學風俗未經彈心研究者,實難明了。故彼外交官輒喜於晉接之間,以言語文字愚弄外國人,偶或占勝,即洋洋然自得曰:“洋鬼子被屈於我矣。”其可笑一至於此。
  予被禁後數小時,忽有一監守者入,謂率馬凱尼君之命,搜檢予身,因探取予鑰匙、鉛筆、小刀等物;然幸予另有一衣袋,中藏鈔票數紙,未被檢取,故彼所挈以去者,僅無重大關系之文件數紙而已。監守者復詢予需何飲食,予僅令取牛乳少許而已。
  他又說:
  被禁之第四日晨,有一自稱唐先生者來視予,彼蓋誘予入使館之人也。唐先生就座,做然曰:“前日之強君至此,乃公事公辦,義不容辭,今日之來,則所以盡一己之私情。我意君不如直認為孫文,諱亦無益。(李敖按:前引《倫敦被難記》,孫中山已向“一須發俱白之老人’、承認自己是孫文,“唐先生”又何能再出此言?)蓋此間均已定奪一切,且君在中國卓有聲望,皇上及總理衙門均稔知汝之為人,君姓名已震鑠環球,即死亦可以無憾。總之,君在此間實生死所關,君知之乎?”
  予曰:“不然,此間為英國轄境,非中國之屬地,公等將何以處余?按諸國際交犯之例,公等必先將拘予之事聞子英政府,予意英政府必不能任公等隨意處置也。”
  唐答曰:“吾擠不願更與英政府為正式之授受,今已事事停妥,輪舟亦已雇定,屆時當箝君口,束君肢體,畀赴舟上,而置於嚴密之所。及輪抵香港,當有中國炮艦泊於港口之外,即以君移交彼艦,載往廣州,聽官吏鞠審,並明正典刑。”
  予曰:“公等此舉,未免草率過甚。蓋予在舟中,或得乘機與在舟英人通消息也。”唐微笑曰:“否否,君雖萬能,亦難出此。蓋君登舟之後,即有人嚴密監視,與在此無異。苟有可與外人通消息之處,吾等必先事杜絕,絕不便君有絲毫間隙可乘也。”予又曰:“舟中員司未必與使館沆瀣一氣,其中安知無矜憫我而為我援應者?”
  唐曰:“愚哉君也。是輪船公司乃馬凱尼君所深識者,該公司人員自當遵馬君之命而行,絕不為吾輩梗。”
  唐又續曰:“是輪船者,屬於格來公司(Glean),本星期內未必啟程(按:唐某與予談話之日為十月十四日即星期三),蓋公使為經濟起見,不欲專雇是船,因令其先載貨物,而行旅之費,則由使館全認。這次星期,裝載貨物既竟,君亦須附載以行矣。”
  予謂:“此等計劃,欲見諸實行亦良難。”
  唐曰:“此著如不果行,則予僑亦不妨戮汝於此.借免周折。蓋此間即中國,凡使館中所為之事,絕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
  唐言已,又侃侃然舉高麗某志士事為我勸慰,並資啟迪。蓋某志士自高麗出奔至本,被其同國人誘赴上海,戕斃於英租界內,由華人將志士遺骸運往高麗,高麗政府戮屍示懲,而其找斃志士之凶徒,則獲重賞並擢高位焉。
  唐口述時,手舞足蹈,意興甚豪。蓋彼以為此次捕予有功,將來中國政府亦必加以重賞,賜以高位也。
  予問曰:“予殊不解公等何殘忍若是。”
  唐曰:“皇上有命,凡能生致汝或取汝死命者,皇上均當加以不次之賞。”
  予又進逼曰:“君須知高麗志士之案,即中日開釁之一國。今公等致予於此,或招起極大之交涉,未可知也。
  將來英政府對於使館中人,不免要求中國政府全數懲治。
  況君為粵人,吾黨之在粵省者甚多,他日必出而為予復仇,豈第君之一身可慮,甚或累及君之家族,其時君將追悔莫及矣。”
  唐某聞子言,不覺色變,頓易其豪悍之口吻曰:“凡我所為,皆公使之命,我此來不過為彼此私情計,俾君知前途之危險耳。”
  是夜十二,久鐘時,唐又至吾室,與我談話。
  予曰:“君如真為我友,則將何以援我?”
  唐答曰:“此即我之所以來也,我當竭盡吾力,希望脫君於厄。吾今方令匠人密制二鑰,一可啟此室之門.一可啟使館之前門,我之所以如此者,因掌鑰者系公使之親隨,絕不肯授我以鑰也。”
  余問以出險當在何時?唐答稱:“必須俟諸次日即星期五(按:此時己在禮拜三夜十二點鐘以後,己為星期四,故所謂次日即星期五)。星期五清晨二點鐘時,我或能乘隙而來,援君出此羅網,未可知也。”
  當唐辭出時,又告我星期五清晨必來相援,汝可預備雲雲。然唐去後,予仍取片紙,書數語,俟星期四(即十月十五日)上午授於英僕,乞其密交康德黎先生。及下午,唐又來雲:“此紙已由英僕逞呈使館,馬凱尼君見之,即向我大肆垢詈,謂不應以使館密謀告汝。是在吾雖有援救之心,而汝此舉實足破壞吾計劃,未免自誤。”
  子乃問以尚有一線生機否?唐曰:“生機尚未盡絕,但君以後必須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誤。”
  唐乃勸我致書公使,求其相宵。吾從之,唐立命西僕柯爾取紙筆墨水至,吾請換中國文具,因上書公使應用漢文,未便做西字也。
  唐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間大權均操子馬凱尼之手,公使不過坐擁虛名而已。君之此書,宜弄馬凱尼也。”
  予問書中宜如何寫法?唐曰:“君必須極力表白,謂身系良民,並非亂黨,只以華官誣陷至被嫌疑,因親到使館,意在吁求昭雪雲雲。”
  予即在唐某之前,照其授意書成一長函,擱疊既畢,照例應子紙背標明受書人之姓名,唐乃為予讀馬凱尼姓名之拼法曰:“Sir Halliday Marcartney”。益此時予但知其姓氏之音為馬凱尼,而猶未知其拼法。既而吾授信子唐,唐懷之而去,此後遂不再見此人之面矣。
  吾此舉實墮入唐某之好計,可謂愚極。玉書中有親至使館吁求昭雪等語,豈非授以口實,謂吾之至使館,乃出於自願,而非由誘劫那?雖然,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毫發可以憑借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迫從容審擇,更何能辨其為好偽那?
  唐曾告我,凡我所書各函,均由僕人出首子使館,並未達於諸友。此時吾自思希望已絕,唯有坐以待斃耳。
  孫文筆下“自稱唐先生者”就是鄧廷鏗,他是當時的翻譯。
  鄧廷鏗出現,目的是在騙取孫文“求其相宥”的悔過書,孫文自承被騙“可謂愚極”,但是“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毫發可以憑借者,即不借攀援以登”。他自感無法,只好“吾從之”。


“不免一時愚昧”

  吳相湘《孫逸仙先生傳》寫這一悔過書的經過說:
  這是鄧針對孫急切脫險願望,進一步施用這種言語使孫產生恐懼懊悔感。“未免自誤”就是說已瀕臨絕境。
  但孫追問鄧“尚有一線生機否”?鄧聽到這句話,真是“恰中下懷”。因改以誘惑語態答復孫:“生機尚未盡絕,但君以後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誤!”
  鄧所謂“依我命而行”,即勸孫“致書公使(龔照璦),求其相宵”。孫先生自述:”吾從之。鄧立命柯爾取紙筆墨水至。吾請換中國文具,因上書公使自應用漢文,未便做西字。鄧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間大權均操於馬格裡之手,公使不過坐擁虛名而已。君之此書,宜弄馬格裡。’”
  鄧又進一步指示書翰內容:“君必須極力表白,謂身系良民,並非亂黨。只以華官誣陷致被嫌疑,經美時曹往使館請求昭雪,未得晤見,故特來英,親到使館,意在吁求昭雪。”孫面對當時殘酷現實,唯有以死裡求生保存此身再困辯正決心,按照鄧所授意寫成一函,摺疊後,鄧又指示寫上受信人馬格裡的英文姓名。於是鄧滿意地懷挾這一文件離去。
  孫先生在康德黎等援救出險後,是年十一月四日,對英國政府律師陳述:當時所以一切聽鄧擺布,實因確認這是唯一僅有的一條獲得自由的萬一可能的機會。滿清使館確實是在進行押解他回國“正法”-如果竟成為事實,對中國革命前途的影響實在非常惡劣。至於手寫“親至使館吁求昭雪”是絕對不符事實,只是為求出險,聽從鄧廷鏗授意書寫而已。孫先生於《倫敦蒙難記》中指陳:
  吾此舉實墮入鄧某之好計,可謂愚極。蓋書中有“親至使館求昭雪”等語,豈非授以口實:謂吾之至使館,乃出於自願,而非誘劫那?雖然,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絲毫可以憑借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這從容審擇,更何能辨其為好偽那?
  孫先生又進一步說明:
  予之所以惴惴以懼者,目前之生命事小,將來之政體事大。萬一吾果被遞解回國,清政府必宣示全國:吾之被建回華,實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是以後,中國國事犯將永無在英存身之地。吾黨一聞此言,必且回想金田(太平)義軍起義之後,清政府實賴英人扶助之力,始奏凱旋。
  國人又見吾之被逮於英而被戮於華,亦必且以為近日革命事業之失敗,仍出英國相助之功。自是而吾中華革命主義永無成功之望矣。
  且予在旅館中行李之外,尚有文件若干。如為中國使館所得,則株連之禍,不知伊子胡底。幸康德黎夫人能為予預料及此,毅然赴旅館,盡取子書犢,捆載而歸,付之一炬。是其識力,誠大有造於吾黨也。
  可見孫先生在九死一生之際,仍隨時面對“歷史鏡子,以吸收教初,引用金玉均及英國協助清廷打擊太平軍往事。但瀕臨絕望,固不免一時愚昧。孫先生於此反省自責,以資警惕。因革命工作冒險犯難,隨時有再陷虎口的可能。


吳宗濂“隨軺筆記”

  雖然“倫敦蒙難”的內情已如上述,但是,另一面的“羅生門”故事,在我們歷史家眼中,卻也不能不注意。所謂另一面的“羅生門”故事,就是針對孫文《倫敦被難記》的吳宗濂《隨軺筆記)。這部書對洗刷老K的歷史,顯然有決定性的作用。
  《隨軺筆記》是清朝光緒二十六年(一九0一)的出版品,書前廖壽豐的序寫於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俞鐘穎的序寫於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內grffiid,卻是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起龔照緩出使英國的事。當時龔照璦以候補三品京堂出使英、法、意、比四國,需要翻譯人才,乃由安徽巡撫沈仲復推薦,由江蘇嘉定的吳宗濂擔任。吳宗連字挹清,中華民國成立後,做過駐意大利公使、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一九一八年參議院議員,他是個通曉洋務的有心人。在他隨龔照璦出使的時候,雖然“派司譯務”,但是也為老龔寫《起居注》、起草文件等等,這部書的產生,就因此而起。《隨軺筆記》共四卷,分類及標題如下:
卷一 記程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景 周著
卷二 記事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挹 清編輯
卷三 記聞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挹 清編輯
卷四 記游 嘉定吳宗濂景周譯纂

  在這書卷二記事中,收有兩篇重要的文字,一篇是《龔星憲計擒孫文致總署總辦公函》、一篇是《龔星憲計擒粵犯孫文復行釋放緣由》,都是孫文“倫敦蒙難”當時的記錄和第二年(一八九九)的追記。這兩篇文字因為是當時駐英使館的內部文件和當事人文件,所以極富史料價值,並且幫助我們了解非一面之詞的真相。因為這些文件太珍貴了、太罕見了,我把全文收在後面。
  龔星憲計擒孫文致總署總辦公函
  敬密啟者:七月間接楊子通星使函稱:“粵東要犯孫文,謀亂發覺,潛逃赴美。鈞署電令確查該犯欲往何處,密電敝處,援香港緬甸交犯約代拿”等因,並附錄節略前來。嗣子八月十九日接通使電稱:“孫文於西九月二十三日由紐約搭輪船至英國梨花埔海口登岸”等語。當即婉詢英外部,擬援香港及緬甸交犯約,請為代拿)據該部答稱:“二約只能行於香港及緬甸,而不能施之他處。設竟代拿,必為刑司駁詰”雲雲。英既不能代拿,敝處遂雇包探前赴梨花埔,密尾行蹤。該犯於八月二十四日登岸,即日乘火車至倫敦,剪發洋裝,偕行有二西人與之稔熟,倫敦則有二西醫,一名坎特立、一名門森,曹住香港,與該犯交最厚。前該犯由粵垣逃至香港,即潛匿坎特立之宅也。
  詎意該犯於九月初四日,改名陳載之,來至使署,詢有無粵人;次日復自來使署,探問中國情形。按公法,使署即中國之地,彼既肆無忌憚,勢不能不暫行扣留,電請鈞署核示。迄奉復後,即趕緊購定輪船,擬設法潛送到船,逞解粵省。乃該匪黨以其久不歸寓,疑其必在使署,日夜在外伺察,意圖截劫,勢難送出。旋據外部私向參贊馬格裡雲:“中英交犯約經曾前大臣議而未成,刻下既無約可援,如解犯潛過友邦之地,殊與公例未符。”蓋業經孫黨賄通日報並報知外部也。黨與商允,如該犯回香港,必飭港督嚴察以戢亂謀,並請弟具文,以憑轉飭照辦。爰於十七日,將該犯釋放,仍派包探密跟,討扣留在署十有三日。
  二十日復奉鈞署巧電,內開香港交犯約指為謀反,輒不肯交,具文外部,宜商律師,具見堂憲審慮周詳之意,當商據律師哈華托雲:“如以匪人多借香港為謀亂之地,請外部飭香港地方官概加嚴察而不專指孫文,非特無礙香港交犯約,且可補該約未備之辭。”外部侍郎山德生亦言:“英不能准匪人借其屬地謀亂友邦。”因即按哈律師言,於二十日照會外部堪纖蓋系。又查該犯來英意在煽惑,英人固不為所動,即華人除使館各員外.雖有在海口當水手者數十人,亦無被其誘惑之事,合並附陳。除一切情形節經電達,所有孫文與看管委員鄧翻譯廷鏗問答節略另錄呈覽,統祈代為回明堂憲為荷(英字第二十一號丙申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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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鄧翻譯與孫文問答節略
  九月初四民孫文來署,詢:“有無廣東同久特來拜見。”比時翻譯鄧廷鏗出見,問其姓名,答以“姓陳,號載之”。問其到英何事?答:“前來游歷,但已游數日,各處均得其大概,唯行宮不能任人游玩,閣下可設法令我一觀其盛否?”鄧云:“日後當可設法往游。”孫問:“英國有廣東人否?”答:“有,均在海口。”孫問:“可帶見否?”答以“可”。
  遂訂翌日同赴海口。此約其次日來署情形也。初五日,孫子早晨十一,點鐘到使署,並在署早飯,擬赴海口。鄧云:“兩點鐘方可以去。”即帶見馬參贊,〔馬參贊〕告以曹在曾文正公幕府。孫云:“前洪秀全得地之後,何以不能自守?”馬答曰:“凡反叛得地,不善布置政體,即不能守。”
  孫云:“中日之役,華兵潰敗如此,實為可慘,殆因不重洋務之故。現今中國重洋務者,唯李中堂一人而已。如中堂能以西法變華,諒可不致如此。”鄧云:“爾曹晉謁中堂否?”孫曰:“去過一次,與羅稷臣相見。據云中堂不願見我,蓋因改裝剪辮之故。此次中國之敗,若在別國,必早變民主。”鄧云:“天下事不必深談,可到別處房間看看。”
  即帶其上第二層摟,順路過隨員李盛鐘臥房,與李相見數語後,即問:“貴省改行西法,可易辦否?火車鐵路可易通行否?”李答甚難,有山石之阻。孫云:“我在美國看見山可穿洞而行。”答:“如果定要開設,不過工本較大耳。”孫轉向鄧曰:“我俟游遍各國,意欲往中國各口岸,溯揚子江而上,看中國各地如何局面。但我現改西裝,未曉內地行走有無關礙,請明指教。”鄧答:“此事我無把握。”適參贊馬來問鄧譯件,鄧告以在三層樓上,隨帶孫同往樓上。此時樓上房子已備齊全,引孫入房,馬鄧二員一立在門內,一立在門外,比孫入房,即將房門閉上,外面加鎖。馬參贊開口云:“爾非姓陳,爾之金表內刊孫文二字,爾定是孫文,現奉欽差之諭,將你扣留,問你在廣東所做何事。現正電告總署,必俟總署回電,方能放出你。但安住在此房,不做犯人看待,只不許出門.如要看書,均可取來。”此將孫文引上摟房扣留之詳細情形也。斯時馬出來鄧進去,問:“你是孫文,號逸仙,再號帝像,字載之否?”孫低頭不答,唯云:“可准我國客棧,然後再來,或與人同去否?”
  鄧答:“皆不能准。”初六日早飯,翻譯鄧與之同食,以探其滋事情形。鄧云:“昨日將你扣留,此系公事公辦,你以為何如?”孫答:“你系奉公而行,我不怪你。但欽差留我,有何主意?我昨夜三思,此地乃系英國,欽差在此.斷難致我之罪,否則我亦不自來署。”鄧云:“欽差並不定你罪,竊恐你來署,將署中公事在外誤傳,故扣留也。”孫云:“雖可扣留,實不濟事。欽差在英無辦犯之權,中國與英國又無交犯之約,我早查明,然後敢來。昨夜細想,欽差唯有密租船只,將我困在囚籠,私解回粵而已,其余則無別法。”
  鄧云:“絕無此事,且你亦通英語,即困籠中,亦可求救。”
  孫云:“倘或將我之口閉塞,無從求救。不過我已入美籍,美國得知,亦是不了。”鄧云:“你在美國生長那?且華人不能入籍。我曾在金山多年,亦稍知美例。”孫不答,以病告求醫,鄧答:“代回欽差即問你在廣東謀反,因事不密,被人先覺,以致不成,是否屬實?”孫答:“我雖有大志,而時尚未至,唯廣東有一富人,欲謀是事,被我阻之。”鄧云:
  “何不同謀,反阻何故?”孫云:“他是為己,我是為民。”鄧云:“請將為己為民四字明白告我。”孫云:“他之為己,欲得天下自專其利;我之為民,不過設議院變政治。但中國百姓不靈,時尚未至。故現在未便即行。蓋該富人不知審時,我所以阻之也。我素重西學,深洋習,欲將中國格外振興,喜在廣報上發議論,此我謀反之是非所由起也。”
  初八日,鄧又與孫談,並以話引話,冀得實據,鄧云:“我以公事扣你,若論私情,你我同鄉,如有黑白不分,被人欺你之處,何妨將此事細微曲折,一一告我。倘有一線可原之路,我亦可念同鄉之誼,代求欽差,為你中雪。你亦可回籍,再謀生業。況廣東近事,我亦略知,且聽你說看,與人言合否?”孫云:“事可明言,但不知欽差願意排解否?”鄧云:“欽差最喜替人申冤,只要將實情說出,我必竭力代求。”孫即跪下,叩頭流淚云:“如事能直,恩同再造,感德不忘。”鄧云:“請說,不可亂言。”孫云:“我是孫文,非陳姓也。號逸仙,再號帝像,此號是母所名,因我母向日奉關帝像,生平信佛,取號帝像者,望我將來像關帝耳。載之二字系由成語文以載道而來,並無別情。向在廣東洗基設西醫局,因治病有效,常與紳士來往,其時北京開強學會,我在省設農學會,總會在廂門底,分會在鹹蝦欄,凡入會者,將姓名籍貫登簿,當發憑票一紙,交其人收執,曾托尚書羅椒生之侄羅古香向前撫台馬說情,請其批准開辦。
  因撫台病後,遷延未批,而農學會早先開辦不過教民種植,意欲開墾清遠縣之荒田,此田系會中所置,以為如有成效,即可將廣東官地一並開墾。入會者有紳士、船主。
  同文館學生等人。不料前年九月初八九左右,李家焯忽然帶勇前來,將總會分會一概查封,在總會查出名冊一本,分會查出鐵鍋二個、大斧多張,並拿去會友數名。其中有一姓陸者,本系蠶師,過堂苦打,強逼成招,已被正法,其余尚在獄中。所可恨者,紳士如羅古香等,則不敢拿,鎮濤、廣丙兩船主托人取保出去;而事亦了。周文館學生因是旗籍,亦置不問。獨以我為首,專意拿我。且三天之後,又聞有西門丁泥六桶,內系洋槍,由香港付至農學會,亦被李家焯拿住,以為我謀反之據。又在火船拿獲散勇五十余名,作為我之黨羽。後訊知是台灣散勇,因有二人因別案與陸姓同罪,其余均由總督給資回籍,此非謀反之黨羽,可立明也。查香港買洋槍,非由的保不賣,若往香港,一查便知虛實。此系李家焯私買廢槍以坐我罪也。且我暫避藩署,一經事發,方將托人與陸設法,不料他一見刑具,即妄招認,無可挽回。倘有軍火,何難電阻,三天後寄來,又誰收誰用耶?”鄧云:“李家焯何故與你為仇?”孫云:”他之仇我因機房之事也。緣他部下勇丁直入機房搶絲,被人捉住,李家焯得知,派勇奪回,隨往撫轅控告以不服稽查、挾制官長為辭。有人求我替機房定計,與李互訟,李知事敗,以故仇我,即借農學會以控我,指為暗藏三合會,有謀反之舉。我之誤處誤在專講西學,即以西國之規,行於中國。所有中國忌禁,概不得知。故有今日之禍。”鄧云:“前日所說富人,何妨明說?”孫云:“謀反之事,我實無之,前日說有人商之於我,意圖謀反,此人系廣東大紳曾中進士並且大富姓某名某是也(按:此人近頗為當道倚重,或系孫之妄扳,故刪其姓名)。我行醫時,素與紳士往來,唯他尤為親密,平時互發議論,以為即是國計民生之道,只知洋務亟宜講求,所說之話,他甚為然。以我之才干,可當重任。故於中日相接莫解之時,專函請我回廣東相商要事。我在香港得信即回,見他,他曰:‘我有密事告你,萬勿宣揚。’乃述其夢云:‘我身穿龍袍,位登九五,我弟叩頭賀喜,故請你商量,何以助我?’我即問曰:
  “你有錢多少?’他答曰:‘我本人有數百萬兩,且我承充閑姓,揭曉後始派彩紅,現存我手將近千萬,如立行謀事,此款可以動用,遲則失此機會。’我又問:‘有人馬多少?’他云:‘我有法可招四萬之眾。’我答云:‘凡謀事者,必要先通在上位之人,方得有濟。爾於政府,能通聲氣否?’他不能應。況他之品行最低,無事不作,聲名狼藉,我早盡知,他之所謀,只知自利,並無為民之意,我故卻之,決其不能成事也。他寄我之函,的系親筆,雖未將謀反之言說出,其暗指此事,可以意會之詞,亦可為證。是欲謀反者是他,而非我也。乃李家焯故意張大其詞,以重我罪,藩署官場中人及紳士等,均有意替我申雪,因事關重大,不敢干預,即遞公呈代辦亦恐無濟。其時制台派兵搜查,我由藩署坐轎而出,直至火船,逕赴香港,幸無人知此,我真有莫白之冤也!李家焯此次害我,不獨家散人亡,我所有田地均已被封,不知尚能復見天日,得雪此恨否?況我曾上稟請設內河輪船公司,已蒙張香帥批准,不遇此事,我早往上海開辦矣。李家焯之害我,其毒無窮,自我避往香港之後,去年又造謠言說我私買軍火,在外國招募洋匠五千,進攻粵省。我不得已,潛往各國游歷,及抵英國,我所往各處均系游玩之所,凡制造軍火各廠,我概未去,此亦可見我非有謀反之事也。萬望欽差代為申雪,俾得回國,另謀事業,斷不敢再行為亂。況中國近來頗講洋務,我意中主意甚多,不難致富,又何必行險那?你果念同鄉之誼,還當代我力求欽差。”右(豎排之說——編者)口供系以話引話而得,看其情形,實在善為粉飾一面之詞,無人作證,據情照錄,虛實難分。但觀其放出之後,絕無求白之意,可見絕非安分者流。翻譯鄧廷鏗謹呈。又參贊馬格裡探據久住香港之西人雲:“孫文於光緒二十年秋冬間,在香港雇人五百名,到廣東擬先計困廣東總督子機琢局,然後滋事。孰意事機漏泄,敗子垂成。廣督閉城搜拿,孫則匿在藩署。嗣由其黨用籮筐將伊由城牆墜下,逃往香港”等語,合並附陳。

  龔星憲計擒粵犯孫文復行釋放緣由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准出使美日秘大臣楊子通星使函稱:“粵東要犯孫文,謀亂發覺,潛逃赴美,奉總督電令確查該犯行蹤,並飭電知龔星使援香港緬甸交犯約轉懇英國代拿”等因,並附節略,敘其面貌年歲籍貫。八月十九日,復准通使電稱:“孫文於西九月二十三日即華八月十七日,由紐約搭船至英國梨花埔海口登岸”等語,時星使臥病已久,神志甚清,當遣參贊馬格裡婉詢英外部,擬援香港及緬甸交犯約,請拿該犯。外部答以二約只能行於香港緬甸,不能施之他處,“設竟代拿,必為刑司駁阻。
  星使之猶子仙舟司馬(心湛)乃雇包探赴梨花埔守侯。旋據該探密報:孫文剪發作洋裝,於八月二十四日登岸,即日乘火車至倫敦,下榻客店,有二西人隨行。九月初四日,孫文行經使署之門,遇學生宋芝田,詢其有無粵人在署,宋曰:“有之。”孫即請見,乃進署門入。廳事英文四等翻譯官鄧琴齊刺史(廷鏗),粵產也,遂與接談,該犯以異地遇同鄉,分外愜意。自言姓陳號載於,繼出金表,以觀時刻,刺史索觀,則鐫有英文拼切於孫字,刺史恍然,然不動聲色。孫約翌日再來,同赴海口探望粵商,刺史欣諾。
  孫既去,急密告仙舟,轉稟星使。星使與馬格裡、王鵬九兩參贊密商辦法,皆曰:“可拿。”初五日午前,孫果貿貿然來,飯後,鄧刺史請孫登樓,先至首層,觀星憲於會客廳。
  簽押房;繼至二層,入李琴伯明府(盛鐘)臥房,坐談良久。
  適馬參贊到,刺史遂告孫曰:“君能更上一層摟,往顧弟房乎?”孫曰:“甚好。”遂隨刺史拾級而升,馬參贊在前引導,先人預備於空房內,做開門待客狀,鄧指曰:“此即弟房,請君先進。”孫剛涉足,錯愕間,馬參贊即將房門關閉。告曰:“奉有總署及駐美楊子通星使密電,捉拿要犯孫文,爾即是也,既經到此,請暫留一日一夜,靜候總署回電。”孫見已識破,無可如何,唯唯應命。星使遂飭鄧刺史,武舟車煥章、謝邦清,造炮學生宋芝田及洋僕二名,日夜輪守。
  初七日,接總署回電,力囑慎密辦理,不可為英所知,致被反噬,應如何措手,悉聽主裁。初八日,星使囑宗濂代擬電稿,言唯有專雇一船,逕解粵省,否則只可釋放,派探密跟,窮其所往,請示只遵。此電去後,總署無復。十三日,星使又發電雲:“釋放宜早,免有痕跡。”仍無復電,時署外已有人日夜守伺。十六民英國格羅孛夜報忽刊其事,不直使署所為,他報訪事人接踵來訪,鄧刺史力辯其無,馬參贊直認不諱。翌晨各報刊布,指為使署拐騙監禁,嘩然而起,甚有以使署房屋繪為圖畫者,亦有以此事標題特印大字告白兜銷報章者,使署門口,自朝至於日中昃,聚眾至百數。英外部沙侯聞此消息,即柬請馬參贊去,婉告曰:“中英交犯約,經曹前大臣議而未成,刻既無約可援,如解犯潛過英地,殊與公例不符,宜將孫文即日開釋。”馬參贊諾諾連聲而退,急即回稟星使,不移時而外部總辦及巡捕頭果皆戾止,索領孫文。馬參贅遂將孫文放出,交該總辦及巡捕頭由後門坐車而去,蓋避前門聚觀於眾也。
  是夜各報刻有孫文對答之辭,殊形荒謬,據謂鄧刺史告以擬將其裝入箱中運至船上,或先行毒死解華戮屍,此蓋該犯臆造,借以駭人聽聞也。西國久無此等刑法,見此數語,益笑中國於教化毫無。十八日,接總署發電,內稱:
  “雇船解粵甚是,需款六千余鎊即令彙豐撥解”等因,惜其時孫文已為英廷索去,無可挽回,當即據實電復。十九日.仙舟接短工洋僕查耳時來信,內言孫文起初幾次著伊送信,優給金錢,伊皆一律繳呈馬格裡爵參贊,未得分毫獎賞。嗣孫復許酬英金五百鎊送一密信,並囑其事後離開使署,隨孫度日。故伊甘冒不法,以洋信密報孫友坎特立及門森兩英醫。兩英醫因即在外設法派人伺守,並報外部及巡捕房,各報聞於,遂亦附和做不平鳴,致貴署不能不將孫文釋放,曷勝悵悵。馬爵參贊當時曾經恫嚇,謂如有走漏風聲者,當送官嚴辦,余是以照實供凡聽候懲治雲雲。仙舟司馬以此信示馬參贊,馬參贊允計可施,徒形憤憤。各報議論紛如,痛斥馬參贊及中國使署者又數日,而孫則致函日報,遍謝英廷、英報、英民,文過飾非,傾動眾聽。英國議紳於不明事理者,且舉以詰責政府,擬請勒令使館不得再用馬格裡,幸沙侯相顧全大體,片言解紛,星使又無所聞見,得以怡然養痾,更幸英外部允照星憲照會中所請各節,移知香港總督,嚴查不法,以戢亂謀,而杜後患。即日由星憲咨報總署,此案遂結。然傳遞密信於奸僕,以孫文所酬只有英金二十五鎊,控諸刑司,又不得直,至今迄不甘服。孫逆亦以港督懸有厲禁,不敢回華,以身試法,故輾轉竄匿,瀾跡東贏,而我中國東南半壁,即借此得以濫安,則我星憲龔公於一紙公文,保全者誠大而遠哉!粵民有知,尚其鑄像以記也可。時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嘉定吳宗濂追識於漢皋鐵路局於牟隱廬。


孫文下跪

  根據以上這絕無僅有的歷史記錄裡,我們可以驚訝地發現,在孫文和國民黨御用史家的一面之詞之外,至少有這些翻案的大內幕:
  一、清廷中國使館扣留孫文,是因為孫文居然敢“改名陳載之”到使館來,使館”即中國之地,彼既肆無忌憚,勢不能不暫行扣留”。因此,事件是偶發的,不是設計的。孫文是自投羅網,中國使館並沒把他半推半就式地弄進來。
  二、孫文在使館時,留下了重要的“口供”,就是“鄧翻譯與孫文問答節略”,透露不為人知的內幕極多。孫文進入使館,原因是跑去問“有無廣東同鄉,特來拜見”,又”以異地遇同鄉,分外愜意”。他前來英國游歷,但無法進入皇宮參觀,想托使館幫忙,“設法令我一觀其盛。”
  三、“倫敦蒙難”的當天,孫文且在使館吃早餐,以便飯後一起到“海口”去“帶見”廣東人、“探望粵商”.他完全沒有警覺與防範。
  四、早餐吃過後,孫文與“馬參贊”聊天,談到他去見李鴻章,但“與羅稷臣相見,據雲中堂不願見我,蓋因改裝剪辮之故”。可證國民黨宣傳孫文見了李鴻章,是亂蓋的。胡去非在《孫中山先生傳》中說孫文“至北京時,冒險謁李鴻章,密陳北京政府之橫暴腐敗,革命之不可緩,議論雄快。李謝之曰:‘今日之革命,余亦知其不可已;然余年七十有九,精力既衰,斷不能大有為,幸君努力為之,中國前途,唯君等是賴,余必為君後援’雲雲(見時事新報館編《中國革命記革命黨小傳》)。吳稚暉編年系‘別傳’雲,中日交戰前,先生由湖南出揚子江口,由海路入北京,深夜冒險晤李鴻章於私邸,陳說大計,勸李革命。李以年耄辭”等等,都是鬼話。
  五、孫文自一樓上二樓上三樓,直到被關進加鎖的房子,是逐層參觀而上,都沒有被強迫情事。並且要他“安住此房,不做犯人看待,只不許出門,如要看書,均可取來”。
  六、日夜看守孫文的是“鄧刺史(廷鏗)、武弁車煥章、謝邦清、造炮學生宋芝田及洋僕二名”。
  七、第二天清早,鄧廷鏗陪孫文早餐,孫文說:“此地乃系英國,欽差在此,斷難致我之罪。”正因為他相信奈何不了他,所以他才敢來使館,“否則我亦不自來署。”
  八、孫文提到他“已入美籍”,是美國人,“美國得知”會提出干涉。鄧廷鏗卻說”華人不能入籍”,說:“我曾在〔舊〕金山多年,亦稍知美例。”因而不予相信。
  九、孫文提到“廣東有一富人”要謀反,“該富人不知審時,我所以阻之也。”“欲謀反者是他,而非我也。”但據清廷官吏看法,這位“當道倚重”的富人,是被孫中山“妄扳”的。
  十、孫文被關後的第四天(十月十四、舊歷九月初八)的談話,最重要。當鄧廷鏗表示如有委曲,何妨一說,“倘有一線可原〔諒〕之路,我亦可念同鄉之誼,代求欽差,為你申雪。”你也可回到家鄉,“再謀生業”。並告訴他我鄧某人也有情報,並非全不知情,你且說說看,看看與情報合不合,以證明是否“輸誠”。孫文遂說:“事可明言,但不知欽差願意排解否?”鄧廷鏗說:“欽差最喜替人申冤,只要將實情說出,我必竭力代求。”
  於是孫文“即跪下,叩頭流淚雲:‘如事能直,恩同再造,感德不忘’”。
  十一、“國父年譜”中說孫文“幼名帝像”,他對鄧廷鏗道出這一命名原委是:“再號帝像,此號是母所名,因我母向日奉關帝像,生平信佛,取號帝像者,望我將來像關帝耳。”此一聲明,顯然表示並無在人間稱帝為王之意。
  十二、孫文透露“其中有一姓陸者(陸皓東),本系蠶師,過堂苦打,強逼成招”,成了叛亂犯,“已被正法”,這是冤枉的。
  因為孫文組織“農學會”,雖然未得官方批准,(今日“內政部長”吳伯雄聽著:孫文在專制時代,尚有未經官方批准即行結社的自由!並且該“農學會”成立於民國以前,故照你的王八蛋邏輯,至今猶可無須登記而存在也!)但該會“不過教民種植,意欲開墾清遠縣之荒田”而已,並沒有謀反,“謀反之事,我實無之。”“我真有莫白之冤也。”他們實在是遭到了嫁禍與迫害,是被誣為革命黨的。被誣以後,陸皓東“一見刑具,即妄招認”,以致“無可挽回”。這一說法,與今天的國民黨革命史南轅北轍,並且根本否定了陸皓東的革命性。
  十三、孫文對鄧廷鏗說:“萬望欽差,代為申雪,俾得回國,另謀事業,斷不敢再行為亂〔注十五〕。”
  十四、孫文對外國報紙說使館中人說要把他“先行毒死,解華戮屍”的事,《隨軺筆記》透露“此蓋該犯臆造,借以駭人聽聞也”。
  十五、孫文《倫敦被難記》中說他對使館中英國僕人柯爾(George Cole)曉以大義,請他帶信,只是“酬以二十鎊”〔注十六〕。
  據陳少白《興中會革命史要》中說:“再當時柯爾答應救孫文先生的時候,孫先生除了把身上所有的錢給他,還允許他將來出去之後,再要酬報他,所以後來康德黎博士介紹孫先生到處演說請大家幫助,所捐到的幾百英鎊,也統統送給柯爾。柯爾為了這事,早已被使館辭退了。”可見在“二十鎊”外,別有承諾。據吳相湘《海外新見中國現代史史料》(《中國現代史叢刊》第一冊),在英國政府檔案中,得知柯爾“承認孫允許給予一千鎊之酬勞金並且立即付給二十鎊”。足證《隨軺筆記》所述,並非空穴來風。《隨軺筆記》中說:“十九日,仙舟接短工洋僕查耳時來信,內言孫文起初幾次著伊送信,優給金錢,伊皆一律繳呈馬格裡爵參贊,未得分毫獎賞。嗣孫復許酬英金五百鎊送一密信,並囑其事後離開使署,隨孫度日,故伊甘冒不法,以洋信密報孫友坎特立及門森兩英醫。兩英醫因即在外設法派人伺守,並報外部及巡捕房,各報聞之,遂亦附和做不平嗚,致貴署不能不將孫文釋放,曷勝悵悵。馬爵參贊當時曾經恫嚇,謂如有走漏風聲者,當送官嚴辦,余是以照實供明,聽候懲治雲雲。仙舟司馬以此信示馬參贊,馬參贊無計可施,徒形憤憤。……然傳遞密信之好僕,以孫文所酬只有英金二十五鎊,控諸刑司,又不得直,至今迄不甘服。”這一內幕,也極為有趣。
  以上所寫倫敦蒙難的一些“羅生門”〔注十七〕,足見我們多年來,主國民黨一面之詞的宣傳下所得的印像,實不足憑。現在史料的陸續出現,證明孫中山《倫敦被難記》所說,也不無錯誤〔注十八〕。我們在研究這一問題的時候,實在該注意別上國民黨溝大當才好〔注十九〕。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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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Haxelles Hotel。
  〔注二〕Sir James Cantlie。
  〔注三〕《國父年譜》:“康氏夫婦招待甚殷,並為覓居附近之葛蘭法學協會場(Gray's Inn Place)八號寶勒特小姐(Miss Pollard)開設之私人公寓(BoardingHome)。翌日,攜先生遷往。”
  〔注四〕Dr.Patrick Manson。
  〔注五〕即芝加哥。
  〔注六〕即李鴻章。
  〔注七〕杞憂公子是鄭觀應,不是孫文。
  〔注八〕原文:“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即行交出。通商各口但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
  〔注九〕原文:”英國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國地界者,一經行文請交逃犯,兩國即應設法查拿,查有可信其為犯罪之據,交與索犯之官。行文將交逃犯之意,系言無論兩國何官,只要有官印關防便可行文請交;此種請交逃犯之文書,亦可行於犯罪逃往之地最近之邊界官。”
  〔注十〕“竇使”是英國駐華公使竇納樂(Sir Claude MacDenald).恐怕他得知後打電報,英國政府會干涉也。《隨軺筆記》卷二有《龔星憲論英國駐華新使致總署總辦公函》,說:“該使姓竇乃樂,名克羅特,系蘇格蘭之世族。其父曾任陸軍提督,而渠亦行伍出身,年約四十余歲,初次膺使臣之職,沙外部立意欲將駐華公使一缺,以素未奉使之人補授,似別有深意焉。渠在英國陸軍中職如中國之都司,光緒三年,曾赴香港,隨營小駐,繼而英平埃及叛黨之亂,與敵戰於石勒甘蒲,功績卓著。自光緒八年以後,歷辦阿非利加事務,因轉用丈職。
  人甚精明,頗願學習中國語言。”“沙外部”是指英國外相沙裡斯伯侯爵(LordSalisbury)。
  〔注十一〕以上文件都根據王寵惠《總理倫敦蒙難史料),一九三0年上海《建國月刊》第三卷第五期。王寵惠原記:“民國十八年十月,寵惠有事於國際法庭,道出英倫,於我國使館中,得閱昔年館中所存總理被難時文牒,亟錄一份,攜之回國,並摘其於黨史有關,足為參考資料者,發表於建國月刊中,以供同志研覽。”
  〔注十二〕馬格裡系據史館檔中呈報的正式譯名,《倫敦被難記》中做“馬凱尼”,當“名從主人”改正。
  〔注十三〕“司賴特偵探社”原文是Slateis Detective Agency。見羅家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史料考訂》。
  〔注十四〕吳相湘在《<大革命家孫逸仙>影印本前》)裡說:
  按羅家倫編撰《中山先生倫敦蒙難史料考訂),是羅君自詡史學成名之作。民國四十六年羅君主編《國父年譜初稿》中於倫敦蒙難仍多從“考訂”之說。但以今看來:實在是一無可原諒的謬誤。
  原來自孫先生蒙難事件發生,英國外部之所以采取干涉態度。
  即在清使館非法使用管轄權違反孫先生本人意旨而加以誘拐。清使館所持以辯護的理由則謂:孫在被幽禁之先一日曾到過憎使館。
  即被禁當日亦彼個人自動前來。這一論調正式形之文字,首見於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清使館參贊馬格裡致倫敦泰晤士報投函中;其後包齊“馬格裡傳”(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by D.C.Boulger)采錄此函。清使館隨員吳宗濂歸國後梓行《隨軺筆記》,著意描述被禁先一日孫先生與使館學生宋芝田的談話,用意正復相同:企圖脫卸誘拐責任。
  民國四十八年十月,筆者幸有機會游倫敦並獲閱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18《英國領土內之中國革命黨》,副題即“kidinapping of Sun Yat-sen by Chinese Legation”,其中一八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英外部印行之機密文件(據以編印於原始文件亦存同檔),第一附件即討論孫先生是否曾先一日至清使館一問題;因為這是此一事件是非的主要關鍵,也是英國政府能否采取干涉態度的重要樞紐。
  英內務部司法人員因為馬格裡堅持孫先生曾先一日至清使館的論調;孫先生則矢口否認,其他人證又均予支持;故再三詳細調查審問有關人證,雖以未能至清使館調查為憾(事實上曾與清使館主謀之馬格裡談話多次),但綜合詳勘反復推敲各種可能後的結論,認定孫先生的說法是真實的(Having found Sun truthful on Material Points)。就是說:孫先生在被誘禁前一日未曾到過清使館,他完全是被誘拐入內的。英外部這一專檔題名開宗明義著明“kidnaping”,可說正名綜實(詳見正中書局印行《中回現代支叢刊》第一冊拙撰《海外聽見中國現代史史料》)。
  但令人詫異的是:羅家倫編國父年譜(上冊六七頁)竟著明:孫先生”先一日並曾行經清使館,邀學生宋芝田……詢以館中有無粵人?欲向其宣傳革命大義,宋答有。先生進入晤鄧廷鏗……相約次日再來……是日(十月十一日)上午,先生果至……”。這是很明白地指出:孫先生曾兩次進入清使館,並且都是根據自己的意思!
  而不是“被誘拐”!這不僅與上述英國檔案紀錄完全不符(上文曾指明:英政府於此曾特別注意審慎,有事實根據判定為“誘拐、後才采取干涉行動),也與孫先生早經發表的《倫敦被難記》背道而馳。——然而羅家倫編《國父年譜》注腳竟指明是根據孫先生《倫敦被難記》及羅著《中山先生倫敦蒙難史料考訂》所引清使館密檔。
  就是說國父年譜這一段記載是揉合孫先生和清吏兩方完全對立的說詞而成的。
  任何一具備史學訓練粗淺知識的人都知道:處理兩種對立立場的說詞,應盡可能尋找旁證來判斷是非;萬不得已,無第三方面資料可據則唯有存疑;絕對不能揉合兩方對立見解而成“中庸之道”。尤其是這一事例,英政府既采取干涉態度,清吏之詭辯不足采信,已昭然著揭;這一段記載,遵依《倫敦彼難記》說詞,更為義不容辭之責任。然而其所主編之《國父年譜》中竟出現揉合兩說的怪特現像,而又自作聰明擅加“蓋欲向其宣傳革命大義”一語以為揉合的媒介。但這一語句不僅不見子孫先生之《倫敦被難記》(吳宗濂《隨軺筆記》有孫與宋芝田對話,但《國父年譜》注腳未著錄,故今不采).並且與《倫敦彼難記》原文精神完全背道而馳,更出乎一般情理之外)這一“揉合”真是匪夷所恩。中國現代史——中華民國史的研究成績迄不顯著,這些自詡“成名之作”具有“劣市驅逐良市”的作用,實在是主要原因,怎能不令人感慨系之!
  國民黨御用文人羅剛寫《羅編國父年譜糾謬》.根據吳相湘說,又杠上開花曰:“本條記事,在綱文雖書被‘誘禁’,但在目文中則言國父系自投羅網。如雲:‘先生遂入晤鄧廷鏗,自言為陳載之,晤談甚愜,相約次日再來。……是日上午,先生果至,……迨既入門,被引至一室。’此與國父倫敦被難記所述被‘誘禁’,完全不同,亦為對國父自述之翻案。”羅剛又說:“何況國義之為人,正如吳敬恆所言,‘品格自然偉大’,其一生言行,皓若天日,為天下所共曉,……《國父年譜》使全黨所共仰之總理,全國所共仰之國父,蒙受‘誑言’之嫌。”其實吳相湘、羅剛的論證都不能成立。最大的錯誤在他們把孫文主動入使館和入使館後被扣留弄成一件事。使館扣留孫文固系濫用外交特權,是違法的,但孫文在扣留以前的行為,卻不能記在駐英公使他們賬上。馬格裡在十月二十四日致函泰晤士報,說:“孫逸仙之至使館,系出己意,且為使館中人所不料。其初之來在星期六(十月十日),二次之來在星期日(十月十一日)。治國際法學者對於孫逸仙被清使館拘留一節,無論做何評論抱何見解,然必先知本來並無誘騙。即其來使館時,亦並未嘗施以強力或欺詐,此為本案之事實,而亦至可憑信者也。”這些話是可信的。孫文的到使館,的確“為使館中人所不料”.但一旦他進了使館,“使館中人”自然就要“計擒”他了。“誘拐”也。”kidnapping”也,均從此處方行開始、自此方行非法,以前並無不法也。吳相湘是博學多聞的史學家,他當然知道陳少白《興中會革命史要》、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馮自由《革命逸史》中的話,他知道卻把賬算在羅家倫頭上而加以撻伐,就真令我們不解了!
  〔注十五〕“斷不敢再行為亂”自是表示悔意。孫文後有致香港道濟會堂區鳳墀書,說:“初六、七日內,無人知覺,弟身在牢中,自分必死,無再生之望,窮則呼天,痛癢則呼父母,人之情也。弟此時唯有痛心懺悔,懇切祈禱而已。一連六七比日夜不絕祈禱,愈祈愈切。至第七日,心中忽然安慰,全無憂色,不期然而然,自雲此祈禱有應,蒙神施恩矣。”信中說“痛心懺悔”,想是自悔干上此行耳!


  〔注十六〕《倫敦被難記》:“及星期五(十月十六日)上午,予祈禱既畢,起立後,覺心神一舒,一若所禱者已上達天聽,因決計再盡人力,俟英僕柯爾來,又向之哀求脫險。予向柯爾曰:‘君能為我盡力乎?,柯爾反詰我曰:‘君為如何人也?’吾曰:‘吾為中國之國事犯而出亡於海外者。’柯爾於國事犯之名稱,若未能領會。予乃問其嘗聞阿美尼亞人之歷史否?柯爾點頭。予遂迎機利導,告以中國皇帝之欲殺我。
  猶土耳其蘇丹之欲殺阿美尼亞人,土耳其蘇丹之所疾視者,乃阿美尼亞之基督徒,故欲聚而殺之。中國皇帝之所疾視者,為中國之基督徒,故欲捕而殺之。吾即中國基督徒之一,且曾盡力以謀政治之改革者。凡英國人民鹹表同情於阿美尼亞人,故吾之生平及目前狀況,苟為英國人所知,則其表同情於我,可不言而可決也。柯爾雲:‘不識英政府亦肯援否?’予曰:‘英政府之樂於相助,無待贅言。
  不然中國使館只須明告英政府請其捕我,而交與中國可也。又何必幽禁於斯,且恐外人聞之,加以扃钁那?’吾更進迫之曰:‘吾之生命,實懸君手。君若能以此事聞於外,則吾命獲全。否則予唯有束手受縛,任其殺戮耳。君試思救人於死與致人於死,其善惡之相去幾何?又試思吾人盡職於上帝為重乎?抑盡職於雇主為重乎?更試思保全正直無私之英政府為重乎?抑袒助腐敗之中國政府為重乎?請三思之!並望於下次相見時,以君之決心示我!’翌晨,柯爾取煤來,投煤爐後,復以手微指煤簍。予見其所指者為一紙,不覺中心跳蕩不已,蓋吾之生死,全賴此片紙所書也。及柯爾既出,急取而讀之,其詞曰:‘吾當為君遞書於君友,唯君書時切勿據案而坐,因監守者伺察極嚴,得於鑰中窺見君之所為,幸君伏於臥榻書之為要。’予於是臥伏榻上,取出名片一紙,面壁疾書,致康德黎君。
  晌午,柯爾復來,取是書去,予酬以二十鎊,自此而予囊罄矣。既而柯爾又持煤簍至,以目示意,予待其去後,急搜煤簍,得一紙,讀之,大喜過望。其詞曰:‘勉之!毋自餒!吾政府正為君盡力,不日即可見釋。’因此予知祈禱之誠,果能上違於天,而上帝固默加呵護也。
  計自被逮後,衣未嘗解帶夜未嘗安睡,至此始得酣眠,及旦而醒。”

  〔注十七〕當然還有別的“羅生門”,不過太荒謬了。吳相湘《孫逸仙先生傳》有注如下:“又葉夏聲述:國父民初革命紀略書內三處述及一中國僕役‘燕人趙升夫婦數數窺之門隙。國父適擬遺書英友康德黎,投置牖外.趙升慨然拾而代致之,遂終獲救而得釋’(第一0頁)。又記孫先生雲:‘翌日晨起,余以身畔之筆,正就致余英友康德黎一紙,乘僕從在門外灑掃之際,啟窗投之玻璃屋頂之上。少時似有拾者,無何,有男子口操北方語者,隔門與余語……先生之函,小的願為致之貴友。’‘館僕趙姓,夫婦同佣,唯當時切矚勿泄,以全首領。故民國前十年間,無以為報。民國成立,則趙佣亦失所蹤矣,此余所常引為遺憾者也。’(第一八二-一八三頁)又雲:‘幸館中北方侍役趙某夫婦,頗具同情。(孫)總理乃為書致英友,而自鐵窗中投諸玻璃頂篷上,趙某灑掃得之,為齎函致英友,始震動輿論,而卒出於險。’(第一八七頁)比照柯爾陳述有中國僕人Chow拾得孫書字條事。Chow與趙音相近。可能即指趙。但字條立即被柯爾搶去送呈馬格裡,並無轉送康德黎之事。孫先生幽禁室內,自不明其後真相。且趙隔門相語,也少可能性,因除中英僕人兩人監守外,中國武弁隨時巡視,趙如敢如此作為,早被解回國處刑矣。葉夏聲記錄孫先生所言與《倫敦蒙難記》完全不符,殆事後得之傳聞,不是當時真相,今錄之以供異聞耳。”
  〔注十八〕如孫文說“柯爾之妻尤為盡力”,不知此乃霍維太太(Mrs.Howe),非”柯爾之妻”也。據吳相湘《海外新見中國現代史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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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蒙難後之能獲釋,消息外泄於康德黎是一重要關鍵。據上述檔卷中是年十月二十二日(孫尚未獲釋)康德黎在高等法庭(HighCourt of Justice)證詞:十月十五日,康遇孫所居留之葛蘭旅店之波奈爾女士(Miss Pollard)言:孫自十一日來,四日未回旅店不知去向,即已關切之至;至十六日夜,康家信箱內忽有一未簽名信言其中國友人被禁清使館,康乃報警。這一寄發未簽名信予康氏者為何人?不僅為一有興趣問題,並且是重要關鍵所在。孫文自撰《倫敦蒙難記》謂為使館英僕柯爾之妻,今黨史會刊行之國父年譜(上冊頁七三-七四)考訂說不是柯爾之妻,乃女管家霍太太,但究竟是何處的女管家‘尚待考’。現就上述專檔確知道一女管家即倫敦清使館的管家婦霍維大太(Mrs.Howe)。並且據檔卷中柯爾證辭:孫被禁後,馬格裡即囑其小心看管,如孫托其傳遞任何消息,應即報告,每次必予獎金一鎊。柯爾均遵行,故孫兩次托致信康,柯爾均呈馬而獲獎金,嗣經孫苦求,十月十六日,柯爾偶與女管家霍維太太言及,霍維太太極力鼓勵其傳信,柯爾之意乃決。翌日遂將孫之名片遞送康家。但當晚康家卻發現有一未簽名之信函報告此事。柯爾證辭說:他不能確知更不能確言此信是否即霍維大太所寄發。這是柯爾宣誓不能做偽證的負責話,但以今論霍太太寄發的可能很大,因為當時他只和她談及此。並且不論如何,柯爾之心意由遵守馬格裡之吩咐轉變至不聽吩咐而為孫傳遞消息,霍維太太的影響力最大,這是柯爾證辭承認的。”再據《國父年譜》(增訂本):“唯關於作書與遞書之女子,據羅家倫最近在英文《康德黎爵士傳》中所發現(此書為康氏於子NeiI Cantlie與George Seaver合著,原名“Sir James Cantlie”一九三九年倫敦出版,系根據康氏文件寫成),謂‘柯爾以此事告知英籍女管家霍維太大(The English housekeeper.Mrs.Howe),霍太太對被囚者同情,乃作此函,於十月十六日夜間十一時投至康寓’。今據Statement of George Cole1896.11.2亦同。”
  〔注十九〕最有趣的一個尾聲是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所述的鄧廷鏗與孫文民國成立後的再見面:“按鄧廷鏗號琴齊,廣東三水縣人,乙未前孫總理在廣州行醫時嘗與鄧有一面之雅,故丙申遠游倫敦,以他鄉遇故,自容易受騙,鄧曾任廣州某報記者,自稱‘環球三周客’,蓋鄧時以生平曾三度環游世界之經歷炫耀人前也。辛亥革命後,鄧於民元二月嘗詣南京臨時大總統府投刺求謁孫總理,總統府副官某等知其曾陷害總理,欲治以漢奸之罪,特向總理請示。總理曰:
  ‘桀大吠堯,各為其主,已過之事,無庸深究,彼來求官,但不予之官足矣。’即令副官護送鄧出府,庶免發生危險,是可見總理器量之廣,殊非常人所及也。”又胡漢民《題總理蒙難記念室》詩注中說:
  “總理曾言至倫敦遇粵人鄧某,喜其頗識時務,欲曉以大義,輒與偕行,遂誤陷使館。”足見孫文當時與鄧廷鏗不無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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