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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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有好幾種這樣案例

一名男子白天把貨車停在規定的路邊停車格,一名酒醉男子夜路騎機車由於路燈毀壞無法正常亮燈撞到貨車

根據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一項第13款,停在路邊的車輛,在沒有燈光設備或是照明不清的道路,應該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男子以依過失致死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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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道路交通法漏洞之一,車上的反光號誌拿出來放在車後面,問題是萬一這個號誌被偷走,或是被撞飛,一旦出事了 沒人可管

如果當時是一整排車子 男子被撞 那是歸給誰負責?

因為我們沒有用閃黃燈,放號誌標,貼反光貼紙

所以錯不是因為路燈而是我們沒遵守?


[ 本文章最後由 夜光之音 於 08-8-7 19: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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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定義在刑法第14條有大慨的形容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但以責任來論分為:
無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

版大所注意到的問題是關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1-(13):
停在路邊的車輛,在沒有燈光設備或是照明不清的道路,應該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以常態來說,一般人如果是在白天停車(?)能否判斷路燈的正常使用性!?
如果當下即能判斷路燈毀壞,即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1-(13)後段
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在我國現行刑法
刑法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中看起來,刑法276說的應該是具體輕過失責任
也就是停置車輛人在停置的當中,有無切確做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要件

另過失致死來說
以本文中的情形來判過失致死通常判不重,有過失人本身若無前科可向法官請求緩刑
以一定的金額來交保。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民事部分的抗辯!!  
因被害人是因酒後騎机車又因路燈毀壞才導致撞車身亡
即,被害人本身亦處於有過失的情況下。
故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即可提出所謂的過失相抵

又或者,過失者如具備一定的條件,也應能在民事部分!
抗辯無法照明或毀損的路燈其保管單位亦應負責!
(但需舉證自己已經盡相當之注意之責!)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10-8 12:22 編輯 ]
 
不太習慣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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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應該是為了轉移責任而判的刑責吧~

第一,車子停的地方,應該不能屬於「沒有燈光設備或者照明不清」的路段上,因為它的確是有路燈照明,但是若卻因為路燈照明的損毀,責任應該屬於公路局養護課,而不能歸咎於車主才對。

第二,車禍騎士乃是酒駕,在規定上本身就已經觸犯了法令,難道死亡責任可以就這樣推給對方車主嗎,那如果它撞到的是警局車棚,又碰巧車棚照明損壞,那麼死亡責任要推給誰?

第三,車子停放的地方是規定內的停車格,如果今天車子是停放在規定外的地方,那還能說他因為亂停車導致過失致死,但是車子並非如此,若法令有所瑕疵,那如何讓民眾信服並且遵守呢?
 

不寫情詞不寫詩,一番小品望君知

有許多的傷痕,總需要裝瘋賣傻來帶過!
只是卸下面具之後,又有誰敢直視那滿是傷痕的臉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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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莫名其妙的法律!像這種法律還有一大堆,跟本不知道法律是要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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