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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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原本是個美好的周五:只有體育課、不用上班、晚上去約會...



但是,發生了不得了的大事,

我們系上的一年級學妹在廁所遭某系的男生用手機偷拍!!(為保護當事人,不公佈是啥系)

結果遭人圍堵且硬拉到軍訓室,還死不認錯!!

雖然扣留了證物(手機),但他已經把證物(手機)裡偷拍的畫面刪除,

教官只好找我出來,看要以法律方式解決還是和解


我對教官說:如果這件案子真的告到法院,將會因為證據不足(缺乏物證),很難被定罪

      不過,我有個方法讓他認罪...



接著我就刻意說的很大聲,讓全軍訓室的人(包括偷拍者)都聽的到:



如果資料刪除的話,只要交給公正的鑑識單位,像刑事局之類的,應該可以把刪除掉的資料救回來,就跟查電腦犯罪的方式相同
(姑且不論是否正確,因為是我掰出來的...汗)



結果,他終於認罪了...就因為我的一句話

之後就看被害者是要和解還是提出告訴(我們系的人都是直接提出告訴的)





但是,你這個色狼還有臉呆在這所學校嗎!!你是沒嘗過異形的憤怒鐵拳嗎!!

[ 本文最後由 異形 於 07-3-16 05:46 PM 編輯 ]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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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分:  聲望 + 50   檢視全部評分
kyokorei  你真GJ!!!!!!!!  發表於 07-3-22 05:16 聲望 + 10 枚
艾斯.拉塞佛德  哥哥好棒 !?  發表於 07-3-22 02:03 聲望 + 2 枚
........  這招GJ呀= =  發表於 07-3-17 10:54 聲望 + 1 枚
rabbit74222  高手...幹得好!!  發表於 07-3-17 09:14 聲望 + 3 枚
charlie100  正義的大哥哥阿@@'  發表於 07-3-17 06:34 聲望 + 2 枚
孤星淒風  正義勇為  發表於 07-3-17 00:52 聲望 + 2 枚
零喵  異形大哥做的真是太GJ了!  發表於 07-3-17 00:27 聲望 + 2 枚
極月星零  這話說的好帥=ˇ=  發表於 07-3-16 23:25 聲望 + 1 枚
小政  正義阿...加上了智慧與勇氣!!  發表於 07-3-16 22:52 聲望 + 3 枚
痞子阿嫩  拿槍ko他阿!!!!!  發表於 07-3-16 22:28 聲望 + 1 枚
Louis.W  下次務必教我這招......  發表於 07-3-16 22:13 聲望 + 2 枚
k66unknow  GOOD JOB  發表於 07-3-16 22:07 聲望 + 3 枚
ViewSonic  幹的好呀!  發表於 07-3-16 20:49 聲望 + 8 枚
hoy286175  這種人真不要臉~  發表於 07-3-16 20:27 聲望 + 1 枚
希我  佩服!!  發表於 07-3-16 19:40 聲望 + 1 枚
病患    發表於 07-3-16 19:27 聲望 + 2 枚
zgmfx30a  楷模  發表於 07-3-16 18:13 聲望 + 1 枚
澤渡翔也  喔喔喔---!!這就是正義的力量嗎!  發表於 07-3-16 18:00 聲望 + 2 枚
ione31  做得好阿  發表於 07-3-16 17:33 聲望 + 3 枚

討論串已偏離主題及本版宗旨

故封鎖討論串作為處理

法律的作用為何?每個人都能做不同解釋...
但是情與理是不變的,人畢竟是感情動物阿

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法律?道義?這是選擇題...而不是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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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這個說樓主無緣無故把人當色狼的這位仁兄,請問你是當事者嗎?你什麼都不知道就亂批評,還說人家亂抓?我只能說,沒有人會閒著無聊把不認識的人抓去教官室並且説他做了什麼壞事
 
我默不吭聲並不代表我好欺負,少自為是了。
看來我得改了,不能再一眛的當爛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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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跟笨
傻傻分不清楚@@"
砍了它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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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就我個人笨拙的知識來看.....這句話嚇人的成份居大啦..........不過就當下要他認罪也只有這辦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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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我看到了笨這個字喔~~

而且很明顯的是對於某些人,

他們怎麼說我不管,但是你在這裡攻擊"這裡的人",

我就有必要處理,因為我是版主。

"我希望你自爆掉那些語氣不當的部分"

而且抱怨版不是讓你們爭論這種東西的地方,

你以為你再伸張正義,但是你又是當時的人嗎?

又知道當時的情況以及實際的狀況,

你所指控他們的大多是推論不是?

如果該位真的無罪,

那麼他大可"當場否認到底"。

基本上你自己的語氣真的很差,差到有板眾檢舉給我,

我才處理,而且該版眾不屬於"你所引言的人"。
 
一つの終わりは 新しい始まり…

俺たちの旅はこれからも続いていく

そうは思わない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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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子爵,你希望我怎麼自爆?
我用negative的字眼鄉巴佬算是人身攻擊,那直指別人是色狼難道就不是?
討論犯罪與否,在evidences collecting上,連程序正義都沒有,哪來實質正義可言?
還是板上諸位連點法學素養都沒有?連舉證責任在哪方都分不清楚,除非現行犯,否則原告方沒資格要求被告舉證。
既然你身上管理人員,那麼你就要有具有管理員的法律素養。樓主顯然已經不以現行犯方式查手機持友者,所以才有手機持有者刪掉圖片疑慮。此時樓主已經不具有逮補犯人的資格,一切拘提行動只有檢警調才能執行。但是樓主卻強壓別人到軍訓室,並且強制要別人交出手機,已有涉及搶奪他人財物之嫌,更讓別人在無自由意志情況下,以誘導方式誘人入罪,有恐喝之嫌。更別說不是警方,且沒拘票之前一群人強壓別人到軍訓室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有犯罪之嫌。加上我之前提出無罪推定原則的舉證不會是被告手機,且用搶奪對方手機就算還原資料也違反程序正義不則做為堂上證據。這些都說明樓主行為明顯觸法,難道他的這種發文很值得鼓勵?
況且犯罪事時認定是法官,需經由法官認定判罪後才能證明是否真有犯罪。再加上我國是三審三定制度,要完全確認對方有犯罪事實也要經過三審。樓主難道是法官可以認定對方犯罪事時,和他的同學就直接色狼脫口而出批評那個手機持有者,這難道不是多數暴力嗎?難道色狼在負面性上會比鄉巴佬來得輕?你能容忍他冠色狼罪名在別人頭上,不能容忍別人質疑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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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我看到某人有類似人身攻擊的行為。

希望您盡速自爆,

不然不要怪在下了。



[ 本文最後由 蒼紅弦月 於 07-3-21 09:5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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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才是外行吧?!
除非你們現行犯直接逮捕,否則對方如果已經把證據消滅掉,你們又有何資格抓別人去軍訓室?
還是你們自認自己是警察?警察就要抓也只能抓現行犯,否則還要拘票咧!
你們是有什麼身份直接抓別人和查扣別人的手機?
而且無論是手機或是硬盤只要刪掉東西,且系統重製再進行斷電後一陣時間後,東西是救不回來的。
首先你們根本沒權利和資格直接察扣別人手機,另外等你們去警察局備案後,警察發出拘票拘提時,
證據早就不再了。
最重要的是,對方在被警察拘提前把手機丟掉後,你們又能怎樣?
你們難道笨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沒聽過?舉證責任是在你們原告,而不是被告。
所以被告不負舉證責任。而且你們強行想搶奪手機違反程序正義,
按照『毒樹果實理論』,那支手機將不具證據效力。你們還想跟別人玩什麼法律?
誰外行?閣下最外行吧?!套句我說的話,你們這種程度想跟別人玩法律,不要笑掉我的大牙了。鄉巴佬想跟別人玩法律?還早得很咧!!
原文由墮夜 於 07-3-21 12:22 AM 發表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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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勇者

竹掃帚+黑色女佣服

原文由maloney 於 07-3-21 01:21 PM 發表
你告訴如果不成立的話,對方就可以提污告官司了。
而法官如果不起訴他的話,他就有充份理由告你意圖抵誨他的名譽的誹謗罪。
我看你才連一點法律規則都不懂吧?!
而且那個女以上兩條,你外加一條做偽證罪。
如果我是那個男的 ...

事情已經解決了,就別計較了

抱怨版可不是筆戰的地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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