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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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損害賠償、損益相抵


參考法條:

<民法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說明:

損益相抵原則,從古早古早以前就已經被視為法律上損害賠償的大原則;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回復或補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而並非想讓被害人因此得到更多的額外利益。所以,法律不僅在意彌補損害是否合宜,也同時會評估當損害發生時,被害人是否也因為這樣的損害另外得到利益,這樣的獲利是因其加害人的行為造成,所以法律規定認為,加害人有權利將被害人所受之利益,從自己應負擔的損害賠償中扣除。

例如,有一天小幽騎著歐都賣衝上了人行道,撞傷了正要踏出第一步想闖紅燈的阿婆,眼尖的交通警察因為業績壓力看到此情此境感到悲痛不已,含著淚水播了119叫救護車;事後阿婆因為住院無法每天上股市關注當菜藍族而損失慘重,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請求小幽負擔高額損害賠償金。小幽不甘示弱,提出因為事故而結交成好友,並且在昨晚跟他哭訴的交通警察說的證詞,主張「損益相抵」,希望能在自己要負擔的賠償中,扣除阿婆原本會闖紅燈後被罰的金額。法官點點頭,認為所說甚是,因此同意小幽所作的主張,真是可喜可賀。


判例討論:

「甲開車撞傷乙,致乙無法外出工作,乙損失其工作報酬,但卻因此免除了往返交通費,甲於賠償時得主張損益相抵。但若乙因受傷而獲有保險金,其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二者不生損益相抵。(68臺上42參照)」

這裡其實是說,受害人收到保險金的補助,並非由加害人之行為必然產生,而是被害人「有投保」再加上「遇到車禍並受傷」這兩點才能達成(甚至在這個判例的說法中,這位法官根本把原因單一化,而不是我這裡說的兩個原因),所以保險金的補助並非是加害人的功勞,自然沒有抵扣損害賠償的餘地。但是我個人的見解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因果關係本來就並非如此單純,責任的歸屬會牽扯到許多人事物,法律的判斷老是愛圖方便,令人無奈。


案例探討:

某對夫妻的兒子有一天在路過市中心時剛好被孫悟飯的氣功波掃到颱風尾當場死亡,孫悟飯因此被起訴。

夫妻:「你你你...,我不管你是要拯救地球還怎樣,總之我以後沒了兒子我要靠誰養啦!!你給我賠一億元!」

孫悟飯的辯護律師:「哼,開什麼玩笑,我才要說你都沒盡到扶養義務,聽說你們每天都在虐待兒子呢!」

夫妻:「這干你屁事阿!殺人本來就要賠償!」

孫悟飯的辯護律師:「誰管你阿,反正你沒盡責自然以後也沒資格受到子女的扶養,這未來的損害根本不存在!」

孫悟飯的律師:「而且我們家的悟飯殺了你們兒子還幫你省下了好一筆養兒費呢!我要另外主張損益相抵!」

(在一番唇槍舌戰後...)

孫悟飯:「...,好啦,你們別吵了。我用七龍珠幫你把兒子復活,另外加贈七龍珠卡通DVD全套吧!」

法官:「...。」「好吧,本庭宣判孫悟飯無罪當場開釋,退堂!」

夫妻、辯護律師、檢察官齊聲:「威武——」


——————————————————————————————

先不管用七龍珠復活是不是可以直接抵罪,我們來看看前面雙方所提出來的主張是否是法律所允許的(當然,跟損益相抵無關的在這裡就不提了)。

首先是扶養義務的部分,法律規定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而子女也有扶養自己父母的義務,這兩個義務是獨立的,所以不管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怎麼樣地施加虐待、丟進海裡,只要雙方關係沒有消滅,那未來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換言之,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並非以父母過去曾扶養子女為前提。所以案中孫悟飯律師所提的「因為沒盡到當父母扶養子女的責任,所以未來子女也沒有扶養你們的義務」,並非法律所規範的。也因此,這對夫妻未來無法受到子女的扶養,確實是存在的損害,孫悟飯有責任賠償。

再來,孫悟飯的律師有另外提到養兒費的問題,他認為因為兒子死亡而導致該夫妻省了養兒的開銷,所以是該殺人事件的額外的獲利,欲主張損益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6條之1(不要跟我討論日本人適不適用-.-),只要是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造成的被害人受益,都可以作損益相抵。所以原則上這筆養兒費應當是可以抵扣一部分殺人的賠償。但是根據92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其父母所受之免於支出扶養子女費用,就「社會通常觀念」不能認其為受有利益,所以加害人不得以此提出損益相抵來減低損害賠償。

這個決議我個人認為很喇叭,因為從損益相抵的概念中,並沒有明確地指出所謂的損益是從「社會通常觀念」來觀察。而且有趣的是,法律人真會明白所謂「社會通常觀念」是什麼?這還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看,其一是這個社會通常觀念,是不是合理的、應該的?判準在哪裡?其二,法律教育所產生的法律人,似乎很多不太瞭解什麼叫作「常識」(可參考附註*1案例),我們怎麼期待他們瞭解什麼是「社會通常觀念」呢?


附註:

*1.

以下為真實案例之改編:
  
某位甲婦女在夜晚下班時,遭到陌生人乙強制拖入巷中,並強迫甲婦女對陌生人乙吹喇叭。

隔天,甲婦女對於昨夜遭受之污辱,感到萬分氣憤,於是就到法院控告陌生人乙,對她實行性侵害。

在法院中,甲婦女詳細描述昨夜所遇之情況:「昨夜,我於某某路段下班回家,沒想到陌生人乙卻強拉我到大路旁的小巷,並強迫我幫他吹喇叭。」

就在法官聽完甲婦女之描述後,沒想到法官居然問:「那個喇叭的尺寸是幾號?是什麼品牌?能否請妳再詳細描述。」

就算法律知識再怎麼充足,如果日常生活的常識根本不足,我想還是跟不懂法律的人是一樣的,法律與社會是緊密不可切分的,如果我們對於社會上的認知不足,那麼對於一些法律的適用絕對會有非常大的問題,也可能會侵害到我們一般人的權利,所以學習法律,不能不考慮社會上普遍的知識與常識。(引自:墮落的牧羊人,https://www.gamez.com.tw/thread-4368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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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形    發表於 08-1-7 15:15 聲望 + 4 枚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美國大法官布藍迪斯說過一句話,而這句話我覺得非常有道理,而且也每位身為法律人應該要有的素養,那句話是: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很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

  這句話的含意不是要各位法律人非得要去研究經濟學和社會學,而是對於社會上的常態現象與社會大眾一般的觀感要有一番認識與了解。如果不了解也不認識社會上的常態現象與社會大眾一般的觀感,那麼可能就會像吹喇叭和摸三秒無罪的法官,讓社會大眾都啞口無言。一個法官所下的判決,是足以影響到社會大眾對於我國司法體制的觀感(信任與不信任),所以身為法律人,真的都要有一番責任心。

[ 本文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3-9 12:5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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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mfx30a  我很贊同  發表於 08-3-8 19:12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名望的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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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

(以下討論為bvfrew於http://dreambox.why3s.tw/viewthread.php?tid=13&extra=page%3D1所作的提問與我的回應,因為我重新闡述了部分觀點,所以貼上來)

案例探討中出現的"社會通常觀念"是不是指
"父母養兒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
如果是的話

"假設父母養兒是必然會發生的事情,但前提是兒女必須健在,父母才會花錢去養;既然前提被孫悟空轟掉了,該夫妻自然不會有養兒費的支出,但依照"社會常理"來說,把人家兒子轟掉,還說我幫你省了養兒子的錢,實在是人神共憤的行為,基於正義的大招牌底下辦事,這邊用"社會常理"來解釋我不太懂有哪裡不妥當?"

關於你說的*1.,我只看到一個個案,但不知道還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這個案例可以代表,絕大多數受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是不瞭解什麼叫常識的?(bvfrew,2008/01/07)


92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關於這部分的原文是這樣的:「損益相抵原則旨在避免債權人受不當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所以這裡的社會通常觀念,應該是說:「你把我兒子殺了,我減少負擔算是哪門子的鬼利益?」

基本上這樣的主張跟你後半段提到「人神共憤」的意思相同。而我指的不妥當,你可以試著思考我前面舉的一個例子來比較:「甲開車撞傷乙,致乙無法外出工作,乙損失其工作報酬,但卻因此免除了往返交通費,甲於賠償時得主張損益相抵。」

我用同樣的模式可以說:「你把我撞成住院沒辦法工作,我減少交通費支出算是哪門子的鬼利益?」

在我看來殺子女的案例中,用社會通常觀念的解釋是從一般人的道德情操與理智程度來思考,而同樣的,我不認為一個被車撞傷的人道德情操與理智就會比較高,以至於可以理性地看待他的確有省下這筆錢的事情。

不過比起我上面這段的主張,我更重視另外兩件事,其一是以法律規範來說,「損益相抵」並沒有說明要以「社會通常觀念」來作判準,那樣的決議已經打破了原本應有的客觀判斷基礎(也就是以事件原因作為判斷,只要有因果關係即可援用),原有的判準客觀性是明確的,而新決議判斷方式幾乎可以說根本是靠「感覺」,因為所謂的「社會通常觀念」根本沒有明確的界線,它仰賴的是一種類似氣氛、習慣、普世價值觀,我可以隨便提出類似的問題:「台灣人的劣根性在哪裡?」我們會有普遍的共識嗎?或甚至這個共識反映的是真實的?

我不覺得一個可能是虛偽的共識(假的共識、錯誤的認知)可以作為一個法律上的判準,就好比當一堆人嚷嚷著台灣還沒進入民主化,這充其量是個偏見(對我所認知的民主來說,這樣的主張的確是偏見,而且沒經過大腦),甚至連每個作這樣主張的人,也許心理的對「民主化」概念都有差異(從白鹿在哲學版的討論中常常出現類似的探討,結論是很多時後我們在講的某個概念雖然用詞一樣,但是根本沒說清楚,也許你感覺到的台灣很亂跟我感覺到的台灣很亂根本是兩碼子事,而這也是分析哲學的精隨)。

回歸原本的案例,那樣的社會通常觀念,如果它確實有經過統計表示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那樣子沒有受益,甚至已經是一種價值觀,那單就此案例來說問題可能是不大的,但我們不能保證會不會剛好遇到與社會通常觀念意見相左的當事人(以此案例來說,特別是加害人)因此判準而受到不當的侵害。而且,就算真的如上所述去統計並修改,那這樣子的判準也應當要適用到關於損益相抵的所有案例,包含當車禍發生時,是不是普遍大家都認為省掉車費算是受益而可以抵扣損害賠償。在尚未作這類統計之前,掛著「社會通常觀念」根本是毫無依據的推測性適用罷了。

其二,我所在意的就是法律人是否普遍都瞭解常識與社會各種態樣,你最後一句的質疑是有道理的。

然後我其實可以這麼回答,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來看,法律人,特別是考上律師司法官的人,一副就是書呆子,聊天也動不動就扯到法條去,雖然是法律專家,但卻是生活白癡。

看到我上面這樣的回答,相信你一定會反駁:「那也許是偏見!」

對,事實上根本沒人去統計這樣的偏見是否屬實,但不可否認的「我們會同意一件事,那就是大概很多人會有這種想法與觀感」,那我把這樣子的「社會通常觀念」拿去做為法律判準是不是顯得很蠢?(同樣的,我拿這種觀念來批判法律人沒有常識,一樣是蠢得可以!)

那我的理由是什麼?其實根本的問題還是「我們沒有辦法掌握所謂社會通常觀念是什麼,除非我們真的去統計」,那更別說是常常被我們拿來說嘴的自閉法律人,雖然這樣的偏見尚缺根據,但我們確信有些人應該是會這樣的,這種確信足以讓法律體系顛覆,因為我們幾乎無法容忍一個法律判準有可能因法官見解淺薄而遭曲解。法律是公領域的秩序維持者,更是正義的裁判,公正性是非常嚴肅且必要的價值。

順帶一提,前陣子的法律教育改革似乎很重視法律人普遍欠缺常識這點,雖然我不清楚他們的觀察是否是根據類似大量產生牧羊人提出的案例,但我想這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再來一個順帶一提,我的例子是孫悟飯不是孫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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