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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蔣家獨裁政權統治下的台灣
白色恐怖的類型1949年5月20日起﹐台灣進入戒嚴時期﹐配合著「動員戡亂」體制﹐白色恐怖的陰霾﹐籠罩台灣。直到1987年解除戒嚴,90年終止「動員戡亂」,台灣才逐漸脫離恐怖政治的陰影。.
從朝鮮半島燃起戰火的五○年代初期起﹐到中南半島上越戰方興未艾的六○年代止﹐國際政治的兩極對立﹐凸顯台灣的戰略地位(對美國而言)的重要。在美國的大力撐腰下﹐蔣介石政權的「反共抗俄」政策順理成章地進行﹐也自有其一套延續政權的「政治謎思」(Political myth)。這套政治謎思﹐有其合理化的情節:蔣氏以民族命脈之所繫自況﹐然其政權被中共推翻﹐而中共在建黨及建國的過程中﹐得力於蘇聯俄共甚多﹐因此﹐中共便順理成章成為「甘做蘇俄帝國主義之鷹犬」的「漢奸」。因此﹐為了國家民族﹐為了解救同胞﹐就必須「效忠領袖﹐消滅共匪﹐打倒俄寇」。總之﹐蔣政權退守台灣的前十幾年間﹐這套加諸台灣人民的「反共抗俄」的政治神話﹐是以蔣介石的個人英雄主義﹐與國家主義﹑民族主義互為表裡。「反共抗俄」的政治神話﹐既然是蔣介石維護其政權的理論基礎﹐便不容許懷疑和挑戰。如果有誰敢質疑這個神聖的「反共抗俄」的基本國策﹐他便是「匪諜」或是「為匪宣傳」。為了國家民族﹐全民必須檢舉匪諜﹐肅清匪諜。
歷史上任何一個惶惑不安的政權﹐必然採取高壓手段來整肅其心目中的異議份子﹐以收殺雞警猴﹑震懾人心之效。蔣介石為了在台灣建立穩固的統治,透過兩套互為表裡﹑相輔相成的法制來進行﹐一為戒嚴法﹐一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49年(民國38年)5月19日﹐國民黨政權還在大陸上處於兵荒馬亂之際﹐台灣並無戰事和動亂﹐但陳誠卻在台灣頒布戒嚴令。戒嚴令頒布的半年後﹐國民黨政府敗退來台﹐戒嚴繼續實施﹐實施戒嚴﹐即是軍事統治﹐依據戒嚴法﹐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有權力限制人民自由民權﹐可以掌管戒嚴地區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因此﹐憲法所規定的人民的基本自由人權﹐如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講學的各項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因此有黨禁﹑報禁﹑出國旅行禁…。戒嚴延續了38年之久(直到1987年蔣經國才解嚴)﹐成為世界實施最久的戒嚴令。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佈於1948年5月9日﹐當時蔣政權還在南京﹐距離行憲不到5個月﹐就透過這個「動員戡亂時期憲法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的部份條文﹐當初最主要的作用﹐是在擴充總統的權力。蔣介石撤退來台後﹐在「動員戡亂」的「臨時」體制下﹐不僅過去在大陸上的許多法律制度成規﹐一成不變般到台灣來硬套﹐而且冠上「動員戡亂時期」的嚴峻惡法﹐也紛紛出籠﹐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其中最恐怖的是﹐例如「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6.13公佈)﹐「匪諜」「通匪」「知匪不報」的大帽子都在裡面。
此外,1949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人威權體制下,強力箝制人民思想的「懲治叛亂條例」。此一條例的立法,固然是針對當時中共的全面反抗而發,但是此種特別刑法有關之規定,在威權體制時代常常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的刑法基本原則,使得人權相當容易受到侵害。其中在本條例第二條著名的「二條一」中,規定凡是犯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加上在戒嚴時期,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的案件係由軍法機關審理,使得涉案人更難取得普通司法體系下應有的保障,而此種唯一死刑的規定,配合戒嚴體制運作,縱使在非常時期下,都顯然過度傷害人權、忽略人權最起碼應有保障。蔣政權遷台後,1950年4月14日,立法院更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通過「懲治叛亂條例」修正案,對「叛徒」採取更嚴厲的處罰,可以沒收其全部財產。由於「懲治叛亂條例」是在動員戡亂時期政府處理政治案件,時常引用的依據。因此修正條文,使得當年的政治犯遭遇到比原條例規定更嚴重的處分。
戒嚴軍事統治﹐與動員戡亂體制﹐必須透過嚴密的情治特務系統來完成來推行。1949年所成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為肅清在台共黨(外加政治異己)的機構。1950年起,蔣介石開始為長男蔣經國,從情報、治安系統起,橫跨黨、政、軍各方面,佈置適當的基礎。50年代中期,成立了國家安全局,統攝各情報機關 (如警備總部、調查局、情報局 ) 。這些如蜘蛛網般的特務系統,我們不能說對真正的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一無是處﹐但是他們也確實發揮了「白色恐怖」的作用,成為典型的「特務政治」。在「肅清匪諜」的理由下,進行整肅異己、翦除異議份子的行動。許多人因為政治見解不同,或者只因為說了一句當局不中聽的話,或寫一篇批評時政的文章,便被羅織入罪,惹來殺身之禍。甚至因為擁有家產而成為特務人員敲詐勒索的對象,以致家破人亡。根據立委謝聰敏的調查,自五○年代起,至1987年解嚴止,台灣出現了29,000多件的政治獄,有14萬人受難,其中3,000-4,000人遭 處決。
「白色恐怖」時代的政治案件既然如此眾多,但其案情的內容與性質並非完全一致,不同性質的案件,必然反映著背後不同的政治背景與歷史意義。本文的主要目的,試就解嚴(1987年)之前的政治案加以分類,每一類型試舉一或二案件為例來觀察,並解讀其意義。
綜觀在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概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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