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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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堅持到底 永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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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克前陣子請假,老實講就是整個步調全部亂掉

因為一個健康檢查...

--

3/3日,我回到家裡,爸爸跟我說健康報告出來了

我急忙著問,有沒有任何狀況

我爸說  醫生說身體都很健康, 但是....背後有長骨刺  要"開刀"

我整個人錯愕, 當下我不知道該講什麼,但我爸描述醫生說很嚴重  要開刀  不然會影響到手神經

我腦海整個問題全部浮現,思緒全部亂掉,

我考慮到家裡經濟 、妹妹照顧問題  諸如此類的問題

而爸你只叫我不要擔心  誰放心的下你阿?

雖然經濟問題有爸爸的紅利可以稱2個月,但是我根本不是擔心錢  我是擔心你都幾歲了 開刀很危險!!!

我可以放下這邊的工作  放下這邊的學校  回到家裡專心照顧妹妹的學業

媽媽去醫院照顧妳  姐姐跟我輪流顧妹妹

但是你說要等韓國回來才要開刀,所以我也沒說什麼  就給你去

但是我卻忽略掉叫你重複看診的問題.....  然後事情就產生了

上禮拜本來是我請假回來的時間,但是我接到電話  我不知道該高興  還是該生氣

我回到家裡再次確認  

我當下拿起電話  打豐X醫院的專線過去罵人

因為我爸說  那家醫院設備很好  去檢查就好  如果有問題  在去別家醫院去開刀之類的

好加在我沒讓我爸去豐X醫院開刀,因為這誤判的非常嚴重

超人你媽勒?,我爸去別家醫院看診  醫生說這只要吃藥就會好

超人你媽勒?,你卻堅持說要我爸去開刀

我早就知道你這家醫院很爛,不知道醫死過多少人

媽的,急診還要排隊,我姐的朋友就這樣排8小時血流過多死去  很厲害???

現在又給我亂判  ???

他是我爸   不是你這種3流醫生的測試人  

你就乖乖的等著我去醫院跟你和院長會談  我看你到時候要怎麼給我交代

勸你最好再去重讀醫學院   別逼我請人把你埋入亂葬崗

我發誓過  誰敢動我家人  即使拼命也要捍衛到底

我   超人你媽勒!!!

---

言語不當,請見諒,也別拿我文章作文章  

很久沒上來  沒想到是以這種文章呈現  

--

另外想問各位  這種方式能夠走法律路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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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萊.尤菲    發表於 07-3-26 23:26 聲望 + 2 枚
sawana    發表於 07-3-26 00:58 聲望 + 3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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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開刀..

吃藥也會好

記得我姑姑之前也長骨刺,也是吃藥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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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簡訊《SNOW》到55123(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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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堅持到底 永不放棄

原文由冰 戀 於 07-3-25 07:29 PM 發表
不一定要開刀..

吃藥也會好

記得我姑姑之前也長骨刺,也是吃藥好的。


因為這樣  害我無助了很久  老實說我連辭職單也打好了

想哭卻不能哭  回到版子上也只能發呆  

這段時間有勞冰姐  很感謝

我在來等處理後續的現實事情大概就能夠回來了

最可悲的是  當在無助的時候還被做文章   

--

那冰姐有聽過這方面可以走法律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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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勇者

そばにいるね

健康報告那張單子還在嗎?

應該會有醫生評語

還在的話應該是可以

不過這方面可能要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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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克勞德- 於 07-3-25 07:37 PM 發表


因為這樣  害我無助了很久  老實說我連辭職單也打好了

想哭卻不能哭  回到版子上也只能發呆  

這段時間有勞冰姐  很感謝

我在來等處理後續的現實事情大概就能夠回來了

最可悲的是  當在無助的時候還被做文 ...

我們挺你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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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德 沒品德

我想他要撈一筆錢吧!

我們外行人只能傻傻的照做?

所以多看幾家醫院是正確的~

尤其是重大手術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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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希雅  =ˇ=b  發表於 07-3-26 17:04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克勞德-    發表於 07-3-25 22:43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告是一定可以

這算是醫療糾紛

而且以版大的說法

只要有"健康報告的那張單子"

基本上就OK

不過詳細的話

最好是去律師事務所

或是參考六法全書之類(或是醫療糾紛)

的書籍
 
http://aycu16.webshots.com/image/14895/2004840313583567556_r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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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糾紛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

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制度之一,只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才能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屬於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若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提付仲裁必須先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所以病患如與醫療人員於就醫前或就醫時,預先以書面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簽訂仲裁協議書,便得將醫療糾紛提付仲裁;但在現實情況中,醫病間預先簽訂仲裁協議者幾乎不可見,因此目前醫療糾紛適用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訴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能要蒐集的資料
1.蒐集證據:證據可分物證及人證。

物證:物證中最重要的是病歷資料,能夠影印之資料盡可能全部影印,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包括點滴袋、藥袋等現場能夠蒐集到之物證。當然照相也是重要的方法,可以將有關地點位置及情形拍照存證。

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同房病患的訪談。盡可能談話時有第三者在場,他日需要時可以作證(當然以醫療為限);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

蒐集醫學資料:釐清醫護人員醫療過程及各項處置可能有的疏失為何。

詢問認識的其他醫生。

查閱相關醫學書籍、期刊等,看不懂的就想辦法問。一個醫生要面對非常多的疾病,而病家只要針對切身相關疾病深入鑽研。許多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投入許多精力之後,對特定疾病的瞭解不一定會比一個不用功的醫師少。

釐清法律問題: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後,繼續瞭解現有法律對該疏失的規範為何。雖然不一定選擇提起訴訟,但可瞭解自己有多少籌碼可與醫院/醫師進行解決方式之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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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勞德-  ^^ 謝謝  發表於 07-3-25 22:42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病歷的取得

署立醫院"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
全國衛生署立醫院(也就是原來的省立醫院)看病,不必等到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就可以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影本。只要是病人本人向醫院申請,申請後三日就能拿到自己完整的病歷影印本。衛生署所屬醫院訂定的收費標準是每份病歷影本必須繳納「醫師檢視服務費」新台幣一千元,「病歷複製費」為二十張以內免費,超過部分以每十張為一個單位,每十張收取一百元,未滿十張需以十張計算


留下醫療院所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交涉紀錄
對於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醫療院所,除留下本身和院所交涉索取病歷之紀錄外,可考慮直接發文向該院所索取(以留下文字紀錄),並將副本寄給衛生署、地方衛生局、關心醫療問題或本身選區之民意代表及消基會、醫改會等民間團體,透過社會力量共同關切民眾無法取得本身病歷之醫療人權不彰問題,如此將除可能有助於個人取得病歷外,更重要的是凸顯問題以促使醫療法修法盡快通過保障人民的病歷請求權。

請檢察官協助取得病歷。

在下查到的一些資料,希望對大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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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勞德-    發表於 07-3-25 22:43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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