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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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這是今天的新聞!小時候就被母親棄養!33年後跑回來要求扶養!
為人子女應盡孝道~這點我認同
但是如果棄養之後33年後又跑回來要求扶養~
這樣世界還有甚麼天理!
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凌虐子女,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
那大家還讀甚麼書阿!都去娶個老婆生一堆小孩全部棄養30多年後再全部找回來要求扶養就好啦!

要是這次判那位棄養母親勝訴~此例一開眾人皆可效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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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此一條文在當初制定時就已經不盡合理,早就應該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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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報何時了!你不論做甚麼,你自己的子女也會模仿起來有樣學樣的!

棄養自己的子女縱然不對(這點我想目前的法律應該有所修改了),但試問你

你支持合法棄養自己的雙親嗎?難道你想用因為他們都老了,沒有用了就把

他們棄養,像對貓狗一樣把他們丟在城市一角,讓他們當拾荒老人嗎?

縱使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但如真的悔悟了何不給他機會呢?

仇恨是無結果的!試問你希望這社會是只有仇只有恨的社會,還是說

希望是和諧、包容、眾人皆可在台灣這塊土地安居樂業的社會?

再說如照你所說的方式說,那更可惡的不就是那些不負責的情侶

,任意的棄嬰甚至墮胎(我想這點追究起來,是台灣傳媒把愛情過度

商品化了,播一些誤人子弟的連續劇誤導所有青少年少女,讓他們盲目

崇拜愛情,讓他們認為愛情才是絕對的!),不把生命當一回事!

而且不論扶養或被扶養我想法律上都有明文修改了,最重要的只能希望

那國家納稅錢當薪水的,議員立委眾公務員們能用良心做事修改一些不

合理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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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雞婆佛劍 於 09-3-31 20:34 發表
冤冤相報何時了!你不論做甚麼,你自己的子女也會模仿起來有樣學樣的!

棄養自己的子女縱然不對(這點我想目前的法律應該有所修改了),但試問你

你支持合法棄養自己的雙親嗎?難道你想用因為他們都老了,沒有用了就把

他們 ...

回樓上..,我也不支持合法棄養雙親啦,不過我覺得該新聞中的當事人的訴求是

若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應該也可以決定與父母切斷關係

有就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棄養雙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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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wana 於 09-4-1 12:39 發表

回樓上..,我也不支持合法棄養雙親啦,不過我覺得該新聞中的當事人的訴求是

若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應該也可以決定與父母切斷關係

有就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棄養雙親 .
..


-嗯!(沉思)---->就此點來說,我不可否認!也承認此法條而且地檢、法院也會用這方式判決!

                    但以情理面跟社會道德價值觀來說,眾人樂見這樣的判決嗎?

                    那位母親可惡的事,我也從新聞上得知!但如那位女兒真堅持的的話,試問

                    她這樣做不就跟她母親當年遺棄她行為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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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勇於面對真正的自己才是勇敢 ...

原文由 雞婆佛劍 於 09-4-1 16:13 發表


-嗯!(沉思)---->就此點來說,我不可否認!也承認此法條而且地檢、法院也會用這方式判決!

                    但以情理面跟社會道德價值觀來說,眾人樂見這樣的判決嗎?

                    那位母親可惡的事,我也從新 ...

但以情理面跟社會道德價值觀來說,眾人樂見每個棄子棄女的父母都可以這樣做嗎?
試問那她現在可以拋棄丈夫兒子~33年後再回來了~
你不論做甚麼,你自己的子女也會模仿起來有樣學樣的!這句話不是這樣用的
一個從小到大沒見過的外婆突然就出現要媽媽養她!你認為小孩子會不知道外婆33年前拋棄自己的母親?
更何況今天不是說她母親扶養她到33年後然後被她棄養!而是她母親拋棄她33年後跑回來要她養!
怎麼會有所謂老了沒用的說法?
你從小到大都在育幼院長大!出了社會結了婚就突然冒出個父母說要你撫養!你會甘心嗎?

[ 本文章最後由 汪汪小黃 於 09-4-1 17: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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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汪汪小黃 於 09-4-1 17:54 發表

但以情理面跟社會道德價值觀來說,眾人樂見每個棄子棄女的父母都可以這樣做嗎?
試問那她現在可以拋棄丈夫兒子~33年後再回來了~
你不論做甚麼,你自己的子女也會模仿起來有樣學樣的!這句話不是這樣用的
一個從小到大沒見 ...


嗯!甘拜下風!

值得辯論跟腦力激盪

(先聲明眾人別因此傷和氣了!開此版就是讓眾人討論此一事件,表達自己意見)

[ 本文章最後由 雞婆佛劍 於 09-4-1 20: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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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這新聞我今天有在電視上看到

被棄養原因:  一出生就沒有左手掌而遭棄養(是否為真正棄養原因就問問那位生母吧)

該女靠自己打拼,也已經有了自己的家庭了,卻突然跑來一個阿婆說要認養

結果該女不願意認養(認親??),這位生母就對她提出棄養父母的告訴

兩人要在法庭上見-----

就以我個人想法,是生母的不對.............就這樣= =

惡意棄養自己的女兒,還嫌沒左手掌,33年後是不是沒辦法養活自己就跑去認女兒啊?

有夠貝戈戈的啦!      沒盡到養育的責任卻還要告女兒不孝?

眾人看了就知曉誰對誰錯啦!!  

除非那位女兒佛心開竅,接受了她生母,不然這家務事是很難收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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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那就大家一起來 名義上扶養,實際上棄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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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抓她去填海就不錯了還養她勒!何況她當你是垃圾你還對她不離不棄?當自己遇到時那些

漂亮話就不相信你說的出口,同理心要有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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