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 , 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 , 是犯罪 , 但不罰 . 何故 ?
從生命權以觀 , 人之生命權利是一種普世價值 , 是一切人權的依歸 , 若無生命即無其餘權利 , 因此在法律正義上 , 處罰剝奪他人生命之人 , 在這邊要釐清的是 , 處罰是建立在剝奪生命權 , 是在侵害生命權 , 所以原則上不管剝奪是何人所為 , 皆可以成立剝奪生命的主體 , 不管是他人 , 甚至是本人 , 這可以從民法上所規定之"人之權利不可拋棄" 看出 , 人的權利是不能拋棄 , 一個人不能使他人拋棄權利 , 而他人自己亦不得拋棄權利 , 因此生命權的內涵 , 不能建立在所謂自由權利的自行行使這樣的概念之中 , 否者 , 就會造成自殺的合理化 , 這在個人自由權利的行使來看似乎還說得通 , 但在基本人權的價值體系來看 , 生命權是無從拋棄的 , 它限制了自己與他人來剝奪生命的權利 , 這樣的概念是要先釐清的 .
因此 , 從上述以觀 , 自殺 , 是侵害了生命權的法益 , 所以成立犯罪 . 惟成立犯罪者 , 與行使刑罰 , 兩者又是不同概念 , 須分別以觀 , 犯罪與刑罰是兩種互相關聯 , 但又彼此獨立的 , 所以從這樣的關係來看 , 成立犯罪原則上是有刑罰的適用 , 但例外情形則否 , 典型的例子便是自殺 , 自殺成立殺人罪 , 然而卻不罰 , 因為已經失去刑罰之意義 , 人已無生命 , 不存在了 , 施以刑罰 , 不管是基於應報思想或者是犯罪再社會化都已經無法立足 .
不過 ... 這其實是有爭議的 , 部分論者並非如此認為 , 當然 , 我也不認同部分論者所言 , 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