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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廢除死刑?
關於寧可錯殺一百人 , 也不願錯放一人 , 這樣的思想 , 其實已經與整體的法律秩序互相違背了(見上述牧羊人兄所言) , 這種想法在中古時期的法律可能還說得通 , 不過在近代的法律價值的醒思下 , 是很難容許的 . 誠如我上述所言 , 人之生命的價值 , 幾乎是難以評價的 , 它是一切權利義務的歸屬 , 今天一名無辜之人因誤判遭受死刑處斷 , 可能說是法律體系上應該去極力反省的 , 這樣誤判的結果應該是要徹底根除 , 而不能有絲毫的空間存在 .
關於誤判 , 在日本與我國其實都是三審制度 , 而日本一直以來便有著反對死刑的聲浪 , 誤判在三審制度下更是無法根除的 , 以下就誤判的結構作簡單的論述 ,
一. 隱藏於證據之中的誤判要因
法官裁判的事實認定都是要靠證據 , 然而證據本身的證明力並非毫無商榷餘地 , 如犯人的自白 , 主要是來自於搜查中警察階段所取得 , 然而針對自白所作成之證據 , 其實並非毫無陷阱存在 , 這些因素可能會導致法官在裁量中偏向死刑的一方 , 造成法官裁判可能會產生的誤判機會 ; 如證人之證言 , 也並非完全無錯 , 不管證人是有意或無心 , 因為事後認定的模糊記憶所造成的缺誤 , 在所多有 , 更遑論偽證的情形 , 這些情況在一般案件所造成的誤判情形 , 或許還有機會能夠以國家之力量來彌補 , 然而若在死刑案件之中的誤判 , 因為人之生命已遭剝奪 , 似乎在多作補償也已經無事無補 .
二. 證據之限度是有限的
在刑事審判所能利用之證據的範圍 , 是有其限度的 , 因為事實上有些人知道案件的關鍵證據 , 然而卻怕牽涉案件而不敢出來 , 或者是證物沒有被實際的發現出來 , 這些情況都有可能造成被告人因為有利證據的不足 , 而產生法官偏向死刑處斷的方向 , 造成誤判的結果 .
三. 訴訟上的真實並非絕對是真實的
一二審的法官能夠直接審理而接觸到保持原貌的事件真相(不過這一方面亦有問題存在) , 而第三審後 , 只有書面的審理 , 必須依靠閱讀紀錄和辯護人的上訴理由書 , 來加以檢討作種種的判斷 , 因此一般來講 , 上訴理由書寫得"好壞"是具有關鍵性的地位 , 具有影響法官判斷的強烈因素 , 然而凡是關審理 , 人的因素便相當的強 , 審判是一種全人格性質的行為 , 所以審理過程中本身就無法避免可能會發生的誤失 , 因此訴訟上的真實自始也就不能完全的認定是絕對的真實 , 是有可能造成誤判產生的因素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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