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幣
- 998 元
- 文章
- 106 篇
- 聲望
- 342 枚
- 上次登入
- 07-2-10
- 精華
- 14
- 註冊時間
- 06-2-6
- UID
- 228251
|
回覆: 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以下為個人見解之不負責講座....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 , 我很同意有人提出的反問 , 也就是為什麼可以殺人 ?
一. 原始力的再型塑 - 透過新的價值評價給予非難
在自然界的生活之下 , 一切都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一種力量的爭執 , 藉由控制力量而取得秩序的橫平 ,
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 , 畢竟力量的行使並非完全等同於破壞或者是種種壞的一面 , 僅是簡單地透露出一種容易掌握支配的方式 , 而使得生物彼此間去爭執 , 透過力量來取得橫平的機制 , 而這樣的背景之後所代表的則是一種滿足生物最低生存限度的力 , 因此很容易便可以達到某種程度上的平衡處 .
人在原始的生活狀態之下 , 一般而言在維持最低生存標準的限度下 , 是與生物無所差異的 , 訴求的目的皆是相等的生存 , 而方式則皆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然而詭譎的是人類本身帶有一種超乎物質程度上的訴求 , 而在精神層次上支配著人類的生活 , 這樣的思想不管是從早期的神秘宗教思想 , 或者是家族團體思想中都可以窺知一二 , 換句話說 , 在擺脫了單純的力的訴求 , 進而追求一種權力色彩的地位同時 , 人類的社會便開始重新起了新的劃分 , 一種秩序的重新型塑 , 在此或許可以用下述論點來佐證這樣的看法 ,
1. 集權社會的建構到社會契約理論 , 從此而觀 , 顯而易見的可以發現 , 這樣的理論都訴說的同樣的道理 , 也就是權力的建構與集中, 以及社會生活秩序標準的重新評價 , 前者跳脫了原始力的束縛 , 後者則進一步給予了新的意義 , 而對於社會秩序產生了新的價值 , 再透過權力的集中 , 而使得個人的原始力的行使遭到剝奪 , 原始力轉換成一種權力而透過集中的方式集合成一個抽象的力量 , 這樣的力量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各自賦予了不同的面貌 , 如部落長之家主權 城邦之統治權 教會神權 君主權力 國家權力等等 , 皆可以視作一種原始力的再型塑 , 因此將個人力量的行使給合理的剝奪殆盡 .
二. 小結 , 不可以殺人嗎 - 殺人之事實與社會評價的差異
因此綜上所論 , 可以瞭解"為什麼不可以殺人"在評價上的非難程度 , 其主要的依係來自於原始力的重新建構 , 而在新的社會價值下將單純的力加入權力色彩 , 因而禁止個人行使在社會總體價值下所非難的種種原始力 , 將原始力轉換成為一種權力的性質 , 而在新的價值規範下給予不同的意義 , 換言之 , 原始力行使的受阻是因為牴觸了社會型塑的價值規範 , 因而遭受非難 ; 然而反過來說 , 假定在社會型塑的價值下是允許原始力的行使 , 那麼如此一來 , 殺人行為的許可也是可以被承認 .
是故 , 所謂的殺人 , 這樣的事實行為本身並不具有任何的意義 , 必須經由社會價值的進一步評價 , 才會產生價值上的程度區分 , 即所謂的好壞是非 , 而在社會價值底下 , 殺人並非全然是錯的 , 是須要加以非難 , 因為一切都必須經由評價之後才可能導出價值的高低 ,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 , 殺人在社會價值下 , 是可能給予非難 ; 但也可能是合乎社會價值 , 而被允許的 , 簡單的例子如 , 監獄行刑人員的死刑執行 , 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 所以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其實是可能可以的 , 在社會秩序的進一步評價中 , 便可能給予正當的評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