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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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爸跟我媽又吵翻了

我不知道是怎樣,我爸叫我去安慰我媽

我爸說,法院的文件不要理他

中間省略,反正是吵架

然後這兩個人就吵翻了

我只能說

這兩個傢伙都一個牛脾氣

又是為了錢?

又是那傢伙…

很好(這個你指的是上訴人,用黃色)

很缺錢?

為什麼那個人借來的錢我們得要還?(那個人指的是我媽的養父,綠色)

我不知道那個人不曉得是不是故意的

感覺好像是借了故意不還,不確定

都過世了還想怎樣?

家境是有比我們差?

也給我放大眼睛,別給我耍白目

一下去找那些地下的人,一下又去法院告

說真的,錢不是沒有,也不是急著要

我們手頭上又沒錢


我真的不知道一下子要那麼多錢是要幹嘛…

這樣子的行為好幾次害我們差點…破裂

那個人借錢,也有別的人說是借的

只是沒證據…


我真的很煩

請你離開我的生活


[ 本文最後由 謎樣〃月影 於 06-9-17 11:1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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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我想知道更多........
我實在看不懂.......
是做保的問題?還是你老爸欠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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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點沒頭緒 不過如果是他跟你們家借錢又不還
而自己家裡的境遇也不是很差 那為何要借他?
是出了什麼事能說清楚些嗎?@@
 

個人BLOG/動畫繪感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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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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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謎樣〃月影 於 06-9-16 11:10 PM 發表
這樣應該懂了吧

懂了

只是光從描述來看.遺產繼承也包括債務

也就是說循法律途徑的確有可能對月影大家不利

有否考慮過找調解委員會呢?

畢竟小孩能做的有限,

此時能做的就是給父母最大的精神支持

相信月影大能安然度過這事件

大大有屬於自己的生活要過

別為此事太過苦悶了

多管閒事  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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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黑水晶 於 06-9-16 11:50 PM 發表

懂了

只是光從描述來看.遺產繼承也包括債務

也就是說循法律途徑的確有可能對月影大家不利

有否考慮過找調解委員會呢?

畢竟小孩能做的栮..

我不會介意 你放心吧

我還想抱怨一件事情(?

法院寄來的鬼文件看不懂啦!(大怒

到底是提倡文言文還是白話文?

提倡白話文又不分段

標點符號又看不清楚

還打錯字

舉例:三百十五萬 (他沒打紅字)

寫的跟什麼鬼一樣

文法又看不懂

到底是白話文還是文言文

看課本都比看法院文件還容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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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父親欠的債要兒子還...

跟父親殺人的罪要兒子扛...是同樣無理的,

如果你母親沒有從他養父那繼承財產...那就不用繼承這筆債務

[ 本文最後由 蒼紅弦月 於 06-9-17 12:13 AM 編輯 ]
 
一つの終わりは 新しい始まり…

俺たちの旅はこれからも続いていく

そうは思わない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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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謎樣〃月影 於 06-9-17 12:07 AM 發表

我不會介意 你放心吧

我還想抱怨一件事情(?

法院寄來的鬼文件看不懂啦!(大怒

到底是提倡文言文還是白話文?

提倡白話文又不分...

呵呵....

這該怪教育部還是行政院好呢?^^;


(教育部不就是行政院管的嗎?ˋ 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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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蒼紅弦月 於 06-9-17 12:09 AM 發表
父親欠的債要兒子還...

跟父親殺人的罪要兒子扛...是同樣無理的,

如果你母親沒有從他養父那繼承財產...那就不用繼承這筆債務

是沒打算繼承

問題是父債子還明明白白的寫在六法全書上

沒即時辦理拋棄財產的話就得要負擔那些債務…

我記得好像是這樣寫的

我用自己的話講喔/ˇ/我討厭講的跟文言文一樣

就是阿,如果父親死亡,除非遺囑有寫到誰誰誰拿多少

不然一律配偶>子女>親戚

剩下的明天寫 要睡了= =

[ 本文最後由 謎樣〃月影 於 06-9-17 12:1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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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原文由 謎樣〃月影 於 06-9-17 00:16 發表

是沒打算繼承

問題是父債子還明明白白的寫在六法全書上

沒即時辦理拋棄財產的話就得要負擔那些債務…

父債子還只是習慣上的以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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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未必可行。 ( 04/10/21 )
【讀者來信問】由於父親沈溺於賭博並在外積欠許多賭債,母親已與他離婚,最近很多債主登門要債,弄得家中很不安寧,請問母親、子女要代父親清償賭債嗎?另外,子女可不可以跟父親脫離關係,以避免債主追討債務?

【劉昌崙律師╱陳郁仁律師解析】因為賭博是法令禁止之行為(請參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以因賭博輸贏而生之債務,並無請求權,而且縱然積欠賭債之人另以簽署借貸契約之方式以清償賭債,該借貸契約也會被認定是脫法行為,而不能取得請求權,也就是說雖然有欠債,但是債主沒辦法要,除非欠款人主動還錢。另外,債務應該由本人自己清償(如有保證人時,則由保證人依保證契約代為清償)債主是不能以「父債子還」為由,而要求債務人之家屬代為清償的。所以本件賭債是無法跟母親或子女要求清償,甚至也不能跟父親要求。另外,子女可不可以跟父母脫離關係呢?一般而言,通常可以將子女與父母間之關係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的血緣關係,另一種則是婚生子女關係,有婚生子女關係之子女與其父母間才有民法上權利義務之關係,特別是繼承。自然的血緣關係是無法脫離的,至於脫離婚生子女關係於目前民法上似乎只有藉由讓他人「收養」一途。但是如前述,父親的債務並不能要求子女負擔,所以子女與父親脫離關係似乎也沒有太大意義。唯一要注意的是,父親過世所遺留之債務會有由子女繼承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目前是採取當然繼承主義,而且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任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說,父親死後所留下之債務,係由子女當然繼承,此時子女就得背負父親之債務,雖然子女同時享有父親遺留下來的資產,但是如果債務大於資產時,將造成子女極大不利益,則此時子女可依民法「拋棄繼承」之規定,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而與父親所遺留之債務脫離關係,不須清償父親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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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這是所謂"概括繼承原則",這一點從你的發問中相信你應該已經了解。因此令尊的財產將和你的產產發生混同的效果,也就是說你要負無限責任,對於令尊生前的債務要進一切資力償還。如果你堅持不去處理令尊基欠銀行的債務,銀行可以強制執行你名下的所有財產,因為你已經是此筆債務的債務人了。
為了避免所謂的"父債子還",民法特規定了關於繼承拋棄的規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說如果兩個月的期限未到,且你可以確信令尊的負債絕對比剩餘的積極財產為多的話,建議盡快向法院辦理繼承的拋棄。
如果令尊的債務與其他積極財產並不清楚,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應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也就是說以令尊的遺產作為償還債務的範圍,如所餘的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權人亦不得向繼承人請求償還不足的債權額,而僅能於遺產的範圍內請求清償。若欲為 "限定繼承"者,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於令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且前述三個月期限,法院應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由此可見,主張限定繼承的期限較拋棄為長,若已逾兩個月的拋棄期限,不妨盡快為限定繼承,以免付無限的清償責任。

───────────────────────────────────

以上

[ 本文最後由 蒼紅弦月 於 06-9-17 12:24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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