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軍制?
即軍事制度。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發展、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它主要包括國家的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軍隊的組織體制與編製國防經濟管理體制、武器裝備管理體制、軍隊的教育訓練與行政管理等各項制度、兵役制度、民防制度、國防教育制度、動員制度以及軍事法制等。軍制的職能在於保障軍事建設,增強軍事實力,以便更有成效地進行戰備與實施戰爭。軍制伴隨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國家的性質決定著軍制的階級屬性。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軍事戰略、軍事理論、武器裝備、科技水平以及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等,都是制約和影響軍制的制定與發展的重要因素。
補充:《世界各國兵役制度》
一、美國兵制:
美國是採行志願兵制的國家,不僅在平時實施志願制,在戰時施行徵兵制的期間,也同時兼行志願式的辦法,可說是徵志併行的戰時兵制(如表五)。
在平時採志願兵制,所有官兵均為志願,一旦國家遭遇危難或戰爭時,則實行義務性的徵兵。自建國以來,實施徵兵計有四次:第一次為一八六一至一八六五年南北戰爭期間;第二次為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三次為一九四○至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期間;第四次為二次大戰結束後,由於國際局勢又趨緊張,於是在一九四八年六月恢復徵兵,在越南戰爭撤退後,一九七三年恢復平時志願兵制。
美國兵制綜其法令規章,由繁入簡。人民的兵役義務可說是一舉三得,因為無論應徵或志願,現役役期是一樣的。期滿退伍為預備役,依志願參加後備部隊或國民兵團,按照國防與地方的需要,而為各州地方自衛武力或為聯邦戰備,其義務與權利均能相應配合,保持平衡的原則。所以美國的兵役制度看似甚繁,然而實施起來簡單,雖然缺點不少,但其因應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改進,朝令夕改在所不計,進步與科學是大眾一致的希望。
二、瑞士兵制:
瑞士位於歐洲中部,處在弱肉強食的外在環境,為求自保而為永久中立國。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宣告中立的國家,終難免於淪為戰場,獨此蕞爾小國,特別受到交戰國的尊重,因其兵制實施方式是世界著名的「民兵制」。現在的瑞士不但屹立於世界,且富強康樂,堪稱世外桃源。
瑞士的民兵制能在四十八小時內三軍動員,而防衛制度可說是民兵制的徵兵制或是徵兵制的民兵制,無論在形式上或本質上,均與一般國家相異。瑞士在形式上無常備軍與職業軍人,而實質上有常備役,凡兵各有其業。瑞士士兵始終保持兵與民的雙重身分,即為便衣兵。民兵的兩大特徵:一為沒有軍隊的形式與各級指揮機構;二為服役的年代長久而訓練的時間短暫。優點為社會優秀人力,盡歸軍用;為減輕人民兵役負荷,致力生產事業;志願忠於國家的民兵制,大量節省國家經費。唯一缺點即為訓練短暫,難以適應現代武器的要求。平時寓訓練於登山射獵,寓科技於精密工業,不無補救。
瑞士公民在二十至六十歲的四十年間,所應服的兵役義務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常備役:由二十至三十六歲。
(二)第二階段後備役:由三十七至四十八歲。
(三)第三階段國民兵役:由四十九至六十歲。
(秦修好著,民國72年,瑞士軍事制度,頁5~12,臺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三、日本兵制:
一九四七年日本新憲法實施,因廢除兵備,舊有兵役法令全被廢止。一九五一年重整武裝,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頒布自衛隊法,設立防衛廳及陸、海、空自衛隊。雖然建軍宗旨從侵略轉為自衛,從徵兵轉為募兵,一反過去森嚴的面貌,但新法中對壯丁的募集,名為依從志願,實則對退伍軍人的召集仍採強制手段。此外,對軍用物品的徵用,防衛廳也握有相當權力,故其軍事動員體制仍隱約保存於自衛隊制之中,一旦情勢變異,只須國會通過決議,恢復已廢止的兵役動員體制,重整軍備,則易如反掌。
四、以色列兵制:
屬於義務民兵制(同於徵兵制),凡以色列國民無分男女均應當兵。服役的年限男性三年,女性二十一個月(僅限於猶太族及德魯士族,回教徒及基督教徒可志願服役),退伍後每年實施後備軍人訓練,男性至五十四歲,女性至二十五歲。特點如下:
(一)類型方面:在義務民兵制的類型中,以色列兵制最能實現全民皆兵主義。
(二)兵役義務方面:雖無分男女均須服役,但對女子生理上的差別及社會分工上的要求顧慮周到,嚴而不苛。
(三)服役年齡方面:男子原規定從十八至六十五歲止,現已減少至四十九歲止,但仍較一般國家的規定為長。
(四)役別方面:除正規役須服務於常備部隊外,後備役也均納入後備部隊組織內,役齡人民都有歸屬。
(五)役期方面:正規役期分為十二個月、十八個月、二十四個月、三十個月等四種,每種時差恰為六個月;後備役期分為月份後備役、年份後備役兩種,富有彈性。
(六)訓練方面:除軍事訓練外,開始即受長時間的農業生產訓練,日後又兼施本國文字、公民及生活等教育,為其他國家所未見。
(七)徵召方面:國防部及動員擔任官的權力均甚大,但在國會的限制條件下,又不致濫用職權。
(八)免緩轉役方面:女子有子女一人者即免役,結婚者即轉役。
(九)待遇方面:役齡人民服務於軍隊時,仍保有在民間的原待遇,不致影響家庭生活;但就部隊來說,難免有同工同地不同酬的現象。
以色列的兵役制度雖已獲得輝煌的成就,但若我國欲採用相同制度,未必能獲致相同結果。因為我國國情與以國不同,甚至相反。但就兩國的現況來比較,有許多情形卻相當一致。如土地人口都是地小人少;軍事敵對形勢都是以小敵大,以少敵多。因此,以色列依據這些條件形成的兵役制度上的特點,可作為我國研究參考之用。尤其是她以三百萬人口對付強大的敵國,其兵役制度與戰鬥生活條件一致,以及團結的精神都表現出以少勝多的成就,值得我國借鑑。
五、中共兵制:
中共以游擊隊武力起家,以武裝暴動依憑槍桿奪取政權;所以自民國十六年八月一日南昌暴動、兩湖秋收暴動起至抗戰終了,所到之處編組民兵,實施民兵升補制度,以解決兵員問題。
一九五○年韓戰爆發,民兵升補不能適應需要,乃推行所謂「志願參軍」制度。韓戰停止後,中共鑑於原始形態的民兵與志願參軍,不能滿足所謂「現代化」與「正規化」的要求,於一九五五年正式公布兵役法,實施徵兵。一九五八年中共與俄國關係惡化,於是恢復辦理民兵制度,與徵兵並重。一九七八年將兵役制度修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制度」,並對義務兵的現役役期作適當延長,義務兵可隨時改為志願兵,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以不超過四十歲為準。一九八四年通過新的兵役法,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義務兵服役期限一律為二年,並取消超期服現役的規定;志願兵則改為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服役期限從改為或招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中共兵制對徵兵素質有特殊要求,為世界各國兵制特異獨有,特點如下:
(一)特別重視學識程度,以高、初中畢業及城巿青年為主要徵集對象,並放寬政治成分,提前徵兵年齡為十七至二十二歲,以期提高軍隊素質。
(二)政治審查控制嚴格,以防止反共思想滲入軍中,並防誤徵流氓、慣竊、罪犯及思想不良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