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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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異形

原文由maloney 於 07-3-20 02:49 AM 發表
這個犯罪者也太白癡了,只要把手機內的資料format掉,管你什麼刑事局照樣也救不回來。這種話只能片外行人而已。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
除非警方筆錄,否則你這種讓他認罪的方式根本沒有法律效力的。就算警方筆錄也可以翻供,一 ...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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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英雄

KUSO四格畫家

原文由異形 於 07-3-20 11:27 PM 發表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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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墮夜  於 07-3-21 12:22 AM 發表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



是,大哥!


對了,你之前不是有跟我要msn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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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訴如果不成立的話,對方就可以提污告官司了。
而法官如果不起訴他的話,他就有充份理由告你意圖抵誨他的名譽的誹謗罪。
我看你才連一點法律規則都不懂吧?!
而且那個女以上兩條,你外加一條做偽證罪。
如果我是那個男的一定會跟你法律玩到底,就算我並沒很有錢,我也會花百萬請律師把你玩死。
然後打官司的錢再從你身上撈賠償費要回來。
原文由異形 於 07-3-20 11:27 PM 發表
請問你有唸過法律嗎?請問你知道誣告罪跟加重毀謗罪的定義嗎?
不懂請不要隨意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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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勇者

竹掃帚+黑色女佣服

原文由maloney 於 07-3-21 01:21 PM 發表
你告訴如果不成立的話,對方就可以提污告官司了。
而法官如果不起訴他的話,他就有充份理由告你意圖抵誨他的名譽的誹謗罪。
我看你才連一點法律規則都不懂吧?!
而且那個女以上兩條,你外加一條做偽證罪。
如果我是那個男的 ...

事情已經解決了,就別計較了

抱怨版可不是筆戰的地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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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才是外行吧?!
除非你們現行犯直接逮捕,否則對方如果已經把證據消滅掉,你們又有何資格抓別人去軍訓室?
還是你們自認自己是警察?警察就要抓也只能抓現行犯,否則還要拘票咧!
你們是有什麼身份直接抓別人和查扣別人的手機?
而且無論是手機或是硬盤只要刪掉東西,且系統重製再進行斷電後一陣時間後,東西是救不回來的。
首先你們根本沒權利和資格直接察扣別人手機,另外等你們去警察局備案後,警察發出拘票拘提時,
證據早就不再了。
最重要的是,對方在被警察拘提前把手機丟掉後,你們又能怎樣?
你們難道笨到『無罪推定原則』都沒聽過?舉證責任是在你們原告,而不是被告。
所以被告不負舉證責任。而且你們強行想搶奪手機違反程序正義,
按照『毒樹果實理論』,那支手機將不具證據效力。你們還想跟別人玩什麼法律?
誰外行?閣下最外行吧?!套句我說的話,你們這種程度想跟別人玩法律,不要笑掉我的大牙了。鄉巴佬想跟別人玩法律?還早得很咧!!
原文由墮夜 於 07-3-21 12:22 AM 發表
Ghost是可以和手機以及Mobil設備聯結後還原一些被誤刪的資料的...(茶
資訊外行就別理他了吧?
當然我們也要留點面子給人家,不用太衝了兄弟(拍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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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我看到某人有類似人身攻擊的行為。

希望您盡速自爆,

不然不要怪在下了。



[ 本文最後由 蒼紅弦月 於 07-3-21 09:51 PM 編輯 ]
 
一つの終わりは 新しい始まり…

俺たちの旅はこれからも続いていく

そうは思わない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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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子爵,你希望我怎麼自爆?
我用negative的字眼鄉巴佬算是人身攻擊,那直指別人是色狼難道就不是?
討論犯罪與否,在evidences collecting上,連程序正義都沒有,哪來實質正義可言?
還是板上諸位連點法學素養都沒有?連舉證責任在哪方都分不清楚,除非現行犯,否則原告方沒資格要求被告舉證。
既然你身上管理人員,那麼你就要有具有管理員的法律素養。樓主顯然已經不以現行犯方式查手機持友者,所以才有手機持有者刪掉圖片疑慮。此時樓主已經不具有逮補犯人的資格,一切拘提行動只有檢警調才能執行。但是樓主卻強壓別人到軍訓室,並且強制要別人交出手機,已有涉及搶奪他人財物之嫌,更讓別人在無自由意志情況下,以誘導方式誘人入罪,有恐喝之嫌。更別說不是警方,且沒拘票之前一群人強壓別人到軍訓室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有犯罪之嫌。加上我之前提出無罪推定原則的舉證不會是被告手機,且用搶奪對方手機就算還原資料也違反程序正義不則做為堂上證據。這些都說明樓主行為明顯觸法,難道他的這種發文很值得鼓勵?
況且犯罪事時認定是法官,需經由法官認定判罪後才能證明是否真有犯罪。再加上我國是三審三定制度,要完全確認對方有犯罪事實也要經過三審。樓主難道是法官可以認定對方犯罪事時,和他的同學就直接色狼脫口而出批評那個手機持有者,這難道不是多數暴力嗎?難道色狼在負面性上會比鄉巴佬來得輕?你能容忍他冠色狼罪名在別人頭上,不能容忍別人質疑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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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望的勇者

灰色之人

我看到了笨這個字喔~~

而且很明顯的是對於某些人,

他們怎麼說我不管,但是你在這裡攻擊"這裡的人",

我就有必要處理,因為我是版主。

"我希望你自爆掉那些語氣不當的部分"

而且抱怨版不是讓你們爭論這種東西的地方,

你以為你再伸張正義,但是你又是當時的人嗎?

又知道當時的情況以及實際的狀況,

你所指控他們的大多是推論不是?

如果該位真的無罪,

那麼他大可"當場否認到底"。

基本上你自己的語氣真的很差,差到有板眾檢舉給我,

我才處理,而且該版眾不屬於"你所引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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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就我個人笨拙的知識來看.....這句話嚇人的成份居大啦..........不過就當下要他認罪也只有這辦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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