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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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天下創世

原文由夜星旋風 於 07-3-30 10:10 PM 發表


我並不是幫性侵犯說情

只不過這樣做被害者有能得到甚麼? 光明嗎? 希望?

我想這是無法抹滅的經歷..

當然也不能當做沒事的放過性侵犯!

我想這個主題是在 討論鞭刑是否能解決問題

當然也要討論原因 不能所 ...


根據心理學家的調查

強暴犯在犯罪的時候

心理上大多是處於一個極度不平衡的狀態

犯罪本身並沒有意義

只是為了滿足侵略的本性

就如同許多慣性強暴犯受訊時回答

強暴只是為了感受女性在眼底下的屈服感

而大多的強暴犯有許多雷同的地方

其中一點就是腦前葉過於發達

使得對性慾望異於常人

國際中曾經有提過對於慣性強暴犯處以片面燒毀腦前葉的功能

下場是失去性慾許多

不過後來還是被人權因素反對




鞭刑基本上我是贊同

不過鞭爽了

還是得從腦部結構或是心理上作治療比較好
 
夢蝶,蝶夢,孰為誰
股匯的不負責任講座開張
唬爛天王奉上
點我

敬請光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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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贊成
雖然真的很殘忍
但不可否認其實有效
畢竟人性是醜惡的
在大家都變善良以前
還是要有些較有阻赫效果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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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鞭刑不夠重,最好把以前中國發明的酷刑全拿出來,活人剝皮、凌遲、五馬分屍,跟你打包票,台灣會是世界治安第一的國家。:邪惡 ~人權= =在那些賤人犯罪時已經沒有了OK~?別跟我說什麼人權,真是夠了,人性本賤,想要人權就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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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慣性"這兩個字,

我想到的只有死刑而已ˊˋ|||

鞭一鞭,關出來讓他繼續犯罪?

慣性這個詞代表犯罪者再犯可能性高

殺掉對社會還比較好˙ˇ˙/

[ 本文最後由 傳說中的路人甲 於 07-5-9 07:2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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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難改 惡狼性侵小二女

戀童癖難改 惡狼性侵小二女

更新日期:2007/05/09 04:39 記者: 陳俊雄/北縣報導有性侵前科的26歲男子陳彥羽,出獄後又以公佈裸照為由長期性侵一名9歲小二女生「小琦」,在一年多的性侵時間中,陳彥羽性侵地點,包括公園、「小琦」就讀的國小廁所及野外。[size=122]檢警調查發現,陳某以公佈裸照為由,每周固定性侵女童1至2次,儼然將女童當作固定性伴侶。
[size=122]據指出,疑似有戀童癖傾向的陳彥羽,模仿A片的各種姿勢性侵「小琦」。
檢方認為陳彥羽出獄一年再犯性侵案,且對受害女童創傷甚鉅,依妨害性自主將他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重刑。
檢警調查,陳彥羽曾因強制猥褻及妨害性自主等罪,遭判3年2月徒刑,並於九十四年間執行完畢,
但他出獄後白天在中藥行當學徒,晚間卻四處尋找對象性侵。
九十四年四月間,陳彥羽找上了當時還在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小琦」,並涉嫌將她拐騙到公寓頂樓脫衣拍下裸照,
隨後又以公開裸照為由,威嚇「小琦」讓他一逞獸慾。
陳彥羽在去年暑假期間,繼續以各種理由要求「小琦」外出和他發生關係,
直到「小琦」家人發現她竟穿上平日不愛穿的短褲出門,而且內褲上還有不明分泌物,這才揭穿這樁性侵小二女的罪行。
板橋地檢署昨日偵結全案,檢方認為陳彥羽性侵女童長達年餘,且平均每周就性侵女童1至2次,已對女童身心造成重大創傷,
昨日偵結後除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陳彥羽提起公訴,並依連續犯、累犯規定具體求處10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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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慣犯,不是只有關而已,一定要鞭刑拉,圈圈叉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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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英雄

感謝在這裡認識的你

鞭刑跟去勢一起來....="=

人權的問題,總覺得不應該存在於"連續"強暴犯身上

對於已經失去人性的這些禽獸,應該要以動物等級對待....(動物都不會做出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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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強暴犯應處以雞姦讓他們嚐嚐被生殖器強行捅入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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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性強暴犯處以鞭刑

鞭刑 對那些 精蟲上腦的慣性強暴犯 還是會有些嚇阻作用的。

慣性強暴犯
當他第一次犯強暴罪的時候,就表示他已經不是一個行為正常的人了。
而當他因第一次因為犯罪後,被判一些輕罪、不起訴、私下和解之類的判決,
就更誏他覺得犯強暴罪沒什麼嘛,所以就一而再、再而三的強暴、傷害她人。

我的看法是 該判那些慣性強暴犯 死刑,一勞永役的解決掉他
因為跟這些破壞社會秩序、惡質的罪犯人渣,談人權是非常白癡的行為。
每年每月每日地死掉一些人渣,台灣人口也不會因此而滅亡的。

因該說
犯第一次,想要有改過的機會
對被害人-就必須給須給與被害人足夠的賠償,付不出來、就死刑。
對犯罪人-達成和被害人的賠償後,國家公訴,誏加害人受一年36鞭(一月3鞭)的國家刑罰,來達到 教化社會 及建立 嚇阻性犯罪 的目的。

如果加害人、裝沒錢、付不出賠償,就是沒有深刻想悔過之意
國家也不需要判強暴犯無期徒刑,來誏國家花全國人民的血汗錢來養這些人渣到死。

真接判死刑
誏他得償所願、死得其所,誏被害人得而解脫、誏其犯罪人的親人得而不受其拖累。

對國家而言:是能確實減輕這位加害人、對社會再犯罪的社會成本。
對被害人而言:就是真正能扶平其精神傷害、以及不再活在加害人的終生陰影之中。
對加害人親屬而言:是減輕負擔,因不需賠償高額賠償金所來的生活連帶影響。

另外最好是    國家正面開放所有性服務,什麼酒店等等。
男人本來就有這方面的需求、這是天性,一直不誏其合法化,也不是解決之道。
有道是 堵不如疏 ,該開放就開放,總得誏男人有個發洩的正常場所。
現今社會男人的工作壓力,是變態的大,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性服務場所
來誏男人舒壓,男人的壓力真是太大了。
為了社會安定,性服務場所是一定要有的。
(畢竟在性服務場合的男女,都是你情我願的、不是強迫來著)

[ 本文最後由 TANK 於 07-5-25 03:3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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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是贊成啦但我認為先帶去精神科診斷:大笑
確定是正常就給他死: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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