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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變調激情 啃咬凌虐 瘋狂性侵8小時
更新日期:2007/03/29 05:09 記者: 陳佳鑫/台北報導
林姓學生不甘女友與他分手,多次至學校等跟蹤騷擾,再強拉她至住處限制行動,以凌虐手法瘋狂啃咬其胸部等處致全身瘀傷,再連續強制性交得逞,時間長達8小時。被害人逃脫後報警求援,林某竟推稱是被害人自殘及自虐。檢方認為他一路飾詞狡辯,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請求從重量刑。

19歲的林某為東區某私立高職學生,九十四年十一月間結識被害人,兩人交往一年後感情不睦談判分手,但林某不甘分手,不斷到她的住處、公司及學校附近跟蹤騷擾,被害人擔心受害,不得不虛與委蛇。

但林某不願善罷甘休,今年一月初至被害人住處,強拉她上車後載至南港住處限制行動,以凌虐的手法瘋狂毆打,再狂咬她胸部、手臂、臀部等處,導致她全身瘀傷身心受創。

斷卡割她腕 毆打全身傷

被害人無力反抗下遭強制性交得逞。林某再將她載至大佳河濱公園,原本要讓她離開,又害怕東窗事發,竟將被害人身上的公司門禁卡折斷,以銳利斷面割傷其手腕,一時血流如注,被害人因此無法離去。

林姓男子一番盤算後,竟又把她載回住處,再次強制性交得逞。被害人以飢餓為由,由林某帶至附近速食店用餐,再趁機逃脫報警處理。總計從案發到結束,被害人度過有如地獄般的8個小時。

手段狠態度差 求處重刑

事後,被害人至其校內,在教官見證下,與林某簽下和解書,載明不可再騷擾她,但林某事後仍不放過她,甚至在出庭時,還誆稱當時是被害人以利器自殘及自虐。檢方認為他飾詞狡辯,手段凶狠又態度不佳,依法起訴,並請求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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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這名女子是自己的老婆、女兒、親人吧,

唉~很遺憾的是,很多人居然在意犯罪者的"人權",那這名女孩的人權呢? 施暴者當時有在意她的人權嗎?

鞭刑也是種震撼教育。叫你以後不敢再犯。

也可讓性犯罪者嚐被凝虐的滋味,沒受過傷永遠不知道痛!!!

這類事件,不停的發生,教育真的有用??? 老師教了上百遍!!! 真的有用???

真的不鞭不行了。

[ 本文最後由 遊戲MAN 於 07-3-29 05:5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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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大部份的人寧可對罪犯使用極刑,而不接受用教育精神治療的方式,
是因為不能保證治療之後病情不會復發,且也不能保證接受治療的患者可以痊癒。

所以教育精神治療的方式就反而讓大家認為是變相姑息罪犯再次犯案,是個下下策。

因此大眾就會認為說,乾脆肢體上哪裡罪犯就切除那裡,才能有效地制止罪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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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回覆 #72 招才貓 的文章

其實如果單單擔心這些人再犯,殺了不就結了,這還不會有累犯的問題
何必關他?砍他?或治療他?

之所以不這麼做,就是要罪罰相當,既然要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還是必須給予再教育
但是,如果連機會都不給予加害者,是否又是另一種的恐怖?而且,死刑的嚇阻力,真的能阻止那些被性慾所沖昏頭的人嗎?

[ 本文最後由 HOLMESLEE 於 07-3-29 08:03 PM 編輯 ]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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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贊成治療的人,討論的方向是盡量避免刑法“恐怖化”。

而贊成使用極刑的人,討論的方向是法律若擁有這樣“極刑”的手段,
那奉公守法的人“受惠”了多少?是否因為國家使用極刑,而讓我的日子過的更加安穩。


所以…  我覺得兩方在討論時,論點可能因為上述這樣,而很難交集…

[ 本文最後由 招才貓 於 07-3-29 08:1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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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分:  聲望 + 2   檢視全部評分
HOLMESLEE  我很贊同  發表於 07-3-29 20:31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能教育的就治療,但是面對一個在怎麼教育還是會再犯的!!! 這是要怎樣?

教育好了,他乖乖順從,出獄照樣強姦女生,這種假釋犯,你們又不是沒見過聽過!!!

假釋一下,強姦好幾各女生在關各幾年在假裝受教,再來各表現良好!!!

除了他自己以外,誰知道心理治療對他有沒有效??? 那出了包誰負責???

一個接著一個受害!!! 女生就該死被強姦嗎??? 這種不痛不癢的心理治療!!! 對他有效???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這句話可不是在說假的!!!

而你們卻深信不疑!!! 覺得這種強姦犯一定能夠接受治療並且治好!!!

疏不知他們一看到穿的性感少一點的女生或是看到女性,就整個性慾燃燒起來,

享受著正在被她強姦的女人,越反抗他越爽!!! 上了好幾各,倒楣被逮到!!! 又關各幾年

再來各表現良好,假裝接受治療有效!!! 在假釋出獄!!!

一來又不能對他身體刑!!! 二來他也沒姦殺女人,死刑怎麼判!!!

我倒是問問你們!!! 怎麼辦!!!

PS:監獄對於強姦犯都有固定在幫他們輔導的喔。

[ 本文最後由 遊戲MAN 於 07-3-29 10:5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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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回覆 #75 遊戲MAN 的文章

這就又一個問題了,身體刑就能擔保他們不再犯?
如果可以,我當然贊成,但很遺憾的,我並不相信身體刑對他們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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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0:55 PM 發表
這就又一個問題了,身體刑就能擔保他們不再犯?
如果可以,我當然贊成,但很遺憾的,我並不相信身體刑對他們有嚇阻力

誰這麼賤? 喜歡屁股開花? 可有看過我PO過的照片? 皮開肉綻的~

那為何新加坡治安就這麼好? 請告訴我個原因!!!

台灣試過鞭刑了嗎? 不去做怎麼知道有沒有效? 難道你都喜歡臆測? 而不去"證明"?

連狗不乖被打都知道哪些行為不能做了,何況是有"知"的人類!!!

若你又不贊成這種刑罰,那你也提出各辦法或是方法來!!!

而不是政府還沒做就反這反那的,有什麼意義?

為人權嗎? 我不相信H大你是那種會維護重大罪犯人權的人。

[ 本文最後由 遊戲MAN 於 07-3-29 11:2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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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回覆 #77 遊戲MAN 的文章

千萬別忘了你提過的「國情不同」(這可是超爛的說辭)

如果死亡都嚇阻不了那些人的性衝動,你怎麼會認為傷害他的身體,能嚇阻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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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30 PM 發表
千萬別忘了你提過的「國情不同」(這可是超爛的說辭)

如果死亡都嚇阻不了那些人的性衝動,你怎麼會認為傷害他的身體,能嚇阻他們?

國情不同? 呵呵~這讓我笑了!!!

新加坡是華人社會組成,會中文會台語方言會英文...

很多宗教也與我國類似,請問!!! 國情有"很大地不同嗎"?

而我的國情不同是應用在對於同性戀身上,而不是"罪犯"身上,

況且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不痛恨罪犯的,這何來的國情不同?

那既然你提到了國情不同,請告訴我一下,有哪一國的性罪犯是可以鼓勵合法的!!! 請教??

而你第二句話,我還是回你老話,你是預言先知嗎? 不去做的事情怎麼知道結果? 難道你可以預測?

一個連做都不做就放棄,一個連各方法也提不出來,那問你要政府怎麼做!!!

[ 本文最後由 遊戲MAN 於 07-3-29 11:3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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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回覆 #79 遊戲MAN 的文章

新加坡可是四民社會喔!(白人、華人、馬來人、印度人)
他們的主要語言是英文,不是中文喔!
宗教上也是五花八門,所以我說國情不同也是實情。

至於性犯罪當然是不合法囉!我可沒懷疑過,我只針對刑罰的適切性,與你有岐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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